值日、夜班就是上班,超時要發加班費?
問題摘要:
自111年1月1日起,所有值日、夜班工作均須依勞基法認定為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時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雇主若違反將面臨處罰,勞工則可依法主張權利。雇主即使於徵才時已告知並與勞工議定津貼,亦不得以此作為免責抗辯,因為勞基法的工時與工資規範屬於強制規定,不得任意拋棄。對勞工而言,若遇到雇主拒付加班費,可透過勞工局申訴或提起訴訟,要求補發差額並請求延遲利息。對雇主而言,最妥適的做法是依規劃合理人力,避免將休息時間錯置為值班,並確保任何待命時段均依照工時與加班費規定計算。值班時間無論密度高低,只要勞工受雇主指揮監督即屬工時,應依勞基法計算薪資,延長工時則給付加班費。雇主若主張工作輕鬆、勞工同意或津貼優渥,均不足以排除法律保障。此一制度轉變凸顯勞動法制核心精神:勞工的時間即是勞工的權益,雇主若要占用,就必須依法給予合理對價,不容以行政指導或雙方約定規避,唯有如此,才能在勞資之間建立合理公平的工作關係,並確保勞工健康與生活品質不因「值班」名義而遭侵蝕。
律師回答:
值日、夜班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並發給加班費,長期以來都是勞資爭議的焦點,雇主常認為此類工作多屬「低密度勞動」,勞工在大部分時間得以休息或睡覺,因此僅支付固定的值班津貼即可,但勞工則主張即便在休息,也必須待命於職場,隨時聽候雇主指揮,時間無法自由支配,自屬勞動基準法第30條所稱的工作時間,依法應計入工時並給付加班費。過去內政部於民國74年發布「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明訂值日(夜)時間不屬工作時間,允許雇主僅以議定津貼支付,然而此項「注意事項」只是行政指導,並非法律規範,欠缺強制力,導致實務上爭議不斷。
勞動部於108年修正公告時已明確表示,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該注意事項,並呼籲事業單位補充人力,以符合勞基法之工時規範,自2022年起,值日、夜班全面回歸勞基法的規定,雇主不得再以「注意事項」為由免除加班費支付義務。依勞基法第24條,工資包括工時內正常工資及延長工時的加班費,延長工時必須依時數加成計算;第30條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超過部分即屬加班;第84-1條則允許特定行業與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就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另行約定,但若未依此規定辦理,雇主就不能藉口工作特殊性而排除工時計算。
以一名夜間值班人員為例,其工作時間為晚間十點至翌日上午八點,期間須巡視場地、接聽電話、處理突發事件,雖然大部分時間在值班室休息,仍須待命,不得自由外出,這顯示其自由利用時間受到限制,仍受雇主指揮監督,依照勞基法應屬工作時間。雇主若僅支付每次五百元津貼,遠低於基本工資換算標準,即屬違法。實務上,法院與主管機關對此多採勞工保護立場,認為值班期間無法自由支配,即屬勞基法第30條工作時間的範疇。即使勞方於面試時同意以津貼方式計算,也無法因此排除法律的強制規定,因為勞基法屬於強行法,當勞工與雇主之間的約定違背法律最低保障時,自屬無效,不得以「誠信原則」或「自願同意」抗辯。
值日、夜班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上的工作時間,過往雇主多主張此類工作屬於「低密度勞動」,多數時間在休息或睡覺,不應等同於一般工時,但勞工立場則認為即便如此,仍受雇主指揮監督,時間無法自由支配,理應算作工作時間並給付工資與加班費。
依勞基法第30條,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超過即屬延長工時,需依第24條給付加班費,而第84-1條雖允許特定行業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採行「責任制」或特殊工時安排,但並非所有職務皆適用。早年內政部基於醫院、公營事業與公共安全需求,允許透過「注意事項」另行約定值班津貼,認定值日夜班不屬於工時,導致雇主普遍以低額津貼代替工資,甚至低於基本工資換算標準。
舉例而言,某員工值班時間為晚間十點至翌日上午八點,共十小時,僅巡視門窗、接聽電話,其他時間休息,雇主支付津貼五百元,但依當年度基本工資換算,十小時計算工資應達九百餘元,顯然不足。
所有值班均須依勞基法認定為工時,無論工作密度高低,只要不能自由處置,即屬工時。對雇主而言,必須重新檢討人力配置,不能再以「休息或睡覺」作為免付工資的理由。雖然雇主常主張勞工於面試時已同意以津貼計算,惟勞基法屬強行法,勞工不得拋棄其最低保障,違反者約定無效,雇主仍須依法補足工資與加班費,否則將依勞基法第11章相關規定處罰,罰則範圍從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不等。
從政策面來看,勞動部提出幾項替代方案,其一是調整工時,若需夜班應以輪班方式均衡安排,避免單一員工長時間待命,其二是增加休息時間,保障勞工健康,其三是針對特定行業經核備採取責任制,將工時認定與薪資結構重新設計,但前提是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符合勞工保護標準。
換言之,若雇主真認為值班工作負荷較輕,應在薪資結構設計時直接調整,例如在基本工資之上給予夜班加給或待命津貼,而不是將其排除於工時之外。綜觀現行制度,值日、夜班工時的爭議已不再取決於工作性質是否輕鬆,而是取決於勞工是否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時間是否能自由支配。即便值班人員多數時間可休息,但因必須待命於職場,一旦有突發事件仍需立即處理,顯示此段時間已被雇主占用,屬於典型的「待命工時」。
因此,自111年起,值日、夜班全面納入工時,雇主應依勞基法計算薪資與加班費,違反者不僅面臨行政罰鍰,還可能因欠薪引發勞資爭訟。對勞工而言,若遭遇雇主僅以津貼計算,可向勞工局申訴,要求補發工資與加班費,並可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對雇主而言,唯一合法途徑是依規劃人力,或透過責任制核備程序設計合理制度,而非任意壓低勞工保障。
雇主在工作時間外要求勞工值班,即使超時也要給付加班費,否則將面臨二萬元至一百萬元的罰鍰,並須補發工資。再者,即使雇主主張值班工作屬於「低密度勞動」,與平常工作不同,但實質仍然需在職場待命,無法自由安排,故仍在勞動契約的履行範圍之內,不得以「工作輕鬆」作為免除加班費的理由。
值日、夜班的爭議最終揭示勞動法制的核心精神:勞工的時間屬於勞工自身,雇主若要占用,必須依法給予合理對價,不得以津貼或約定之名侵蝕法律保障,這正是勞動基準法長期以來強調的公平原則與最低保障底線
勞基法的設計本來就是保障勞工的時間支配權與健康權益,即使工作量輕微,長時間待命仍會造成身心負擔。從歷史角度來看,過去允許值班另行約定津貼,是因應公營事業、醫院、水電等特殊需求,然而隨著時代變遷與外包制度盛行,不少雇主藉由「值班」之名規避工時限制,甚至長期以低於基本工資的標準剝削勞工,這也是主管機關決定廢止注意事項的重要原因。法律回歸勞基法工時規範,不僅恢復勞工該有的保障,也迫使雇主重新檢視人力配置,避免不合理的超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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