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未經勞資會議即要求員工適用變形工時嗎?約定適用變形工時後,就永久有效嗎?有什麼擺脫變形工時的方式?
問題摘要:
關於「能否未經勞資會議即採行變形工時」:答案為絕對不行,未經合法集體程序即為違法。關於「變形工時是否永久有效?」:答案也是否定的,必須持續符合程序,任何時點若不符合法定程序即失效。關於「勞工如何擺脫變形工時?」:勞工不但有方法,而且方法多元有效,包括拒絕個別同意、要求合法勞資會議、組織工會、締結團體協約、向主管機關申訴等。變形工時並不是永遠無法翻身的宿命,而是必須在法律保障之下、透過集體程序才能實施的制度,更不是雇主能以一句「業界早就這樣」或「你簽過同意書」就能強迫勞工接受。只要掌握正確法律途徑,勞工完全有能力讓違法變形工時徹底失效,恢復應有的工時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能否未經勞資會議即要求員工適用變形工時?變形工時一旦約定後是否永久有效?勞工若想擺脫變形工時,是否真的毫無辦法?這些問題之所以屢屢引發爭議,根本原因在於變形工時制度牽涉到工時延長、休息日挪移、加班費計算、工資結構乃至於企業營運模式等核心元素,而勞工一旦被要求適用變形工時,實質上可能面臨休假時數減少、每日工時拉長、休息日遭挪移、工時調配被動接受等情況。
因此,法律強制要求必須透過「集體程序」—— 工會或勞資會議——來同意,避免雇主片面以契約或工作規則要求勞工服從。然而,多數企業卻仍以「勞動契約載明」、「你當初簽名同意」、「工作規則已送主管機關核備」等理由,主張可以不經勞資會議即可實施變形工時,甚至認為早期勞工簽的「永久同意」就能永久有效。這在現行法下一律不成立,原因如下。依勞基法第30條、勞基法第30-1條規定:雇主若要採行四週、八週、十二週變形工時,必須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
此為強制規定。也就是說:勞工個別同意 ≠ 合法變形工時,勞動契約載明 ≠ 合法變形工時,工作規則載明且核備 ≠ 合法變形工時,主管機關認定雇主有此行業別資格 ≠ 自動生效。變形工時必須經過「集體程序」,否則就是違法。法院亦多次重申:「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變形工時,一律視為無效」。
換言之,雇主若未依程序取得集體同意,即使已將變形工時寫入契約、工作規則、派遣單或公告,也一律無效,超過每日八小時或每週四十小時的部分,均是延長工時,必須給加班費。更重要的是,雇主若強迫勞工服從違法變形工時,還可能面臵第79條的處罰金(最高100萬元),甚至因涉及超時工作,遭勞檢處分。因此,未經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前,變形工時不得實施,所有超出法定工時部分都必須依加班費計算。
接著討論關鍵問題:變形工時是否能永久有效?例如有企業主張自己在民國87年間已將四週變形工時寫進契約,而且在91年修法前勞基法規定「半數以上勞工同意即可採行變形工時」,因此主張其變形工時合於舊法,不因後續修法改變。這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法院明確指出:勞基法第30-1條修法後,變形工時的合法程序已被提升為「集體程序」,也就是工會或勞資會議。舊法時期勞工個別簽署的合意,不會因修法後自動被承認為永續有效,更不能永久拘束勞工。法院判決理由非常明確:當企業原本依舊法要求員工同意變形工時,但勞工是在新法修正後才進入公司,即使企業主張早期已經有員工同意,也不能適用在新入職的員工身上。新入職勞工必須依新法進行集體程序同意,否則對新進員工完全無效。因此:舊法下的個別合意 ≠ 變形工時永久生效,新法後加入的員工 ≠ 自動被捆綁,新法強制程序優於舊約定,變形工時的有效性必須「持續」符合勞基法規定。也就是說,即便企業早期曾合法召開過一次勞資會議,只要後續工作條件或勞工組成有變化,例如:新員工加入、班表結構變動、營運型態改變、工時配置大幅調整,就必須再度召開勞資會議重新決議,不可能一次同意就永久有效。這推翻30-1條許多企業長期誤解的觀念:不會存在「一次會議永久有效」的變形工時。同意的效力必須動態檢驗,而非永久拘束勞工。
再來談另一個爭議:為什麼很多餐飲業、便利商店、診所、飲料店、零售業仍普遍「月休4~6天」,看似完全沒有遵守「每七日二日休息」、「四週至少休八日」的法定標準?事實是,許多業者以「變形工時」或「休息日出勤給加班費即可」為理由進行工時安排,但最常見的違法方式包括:未經勞資會議即排變形工時;以「人力不足」為理由要求出勤卻不給休息日加班費;以「排休已經四天,其餘視為休息日出勤」方式逃避加班費;要求員工打卡少、做工多(隱性工時);以變形工時之名行「延長工時」之實;在工讀生、兼職、門市人員身上濫用變形工時;以契約載明「本職務屬彈性工時」作為遮羞布。這些操作方式看似合法,實則全部違反勞基法。
例如:雇主未經勞資會議同意就要求休息日出勤 → 違法;休息日出勤卻未給予加班費 → 違法;變形工時但未召開勞資會議 → 違法;月休少於8天又未給加班費 → 違法;一週工作超過六天 → 違法;每日工時超過12小時 → 違法。
換言之,許多行業乍看遵守「業界慣例」,但實際上皆處於高度違法狀態,只是勞工未申訴或勞檢尚未查獲。
依勞基法第74條,勞工可以匿名向主管機關申訴;依第79條,雇主可被罰最高100萬元。也因此,在餐飲、零售、服務等人力密集行業中,勞動爭議之所以頻傳,根本原因就是變形工時常被當成壓榨工時的工具,而不是彈性運用制度。
最後,勞工若想擺脫變形工時,有哪些途徑?
以法律制度分析,可分為四大策略:
第一種方式——拒絕個別同意。由於變形工時需經勞資會議同意,勞工個別同意並無效力,因此就算雇主強迫簽署契約附加條款、同意書、願意配合聲明書,這些都不具有法定效力,勞工得以拒絕簽署或簽30-1條仍可主張無效。
第二種方式——要求召開合法勞資會議。變形工時必須經勞資會議「全體勞方代表」同意,而不是主管、店長、少數人自行決定。如果勞資會議未依法選舉代表,或由主管假冒勞方代表,或勞資會議根本未舉行,那麼所有變形工時皆屬違法。勞工可以要求公司依法補行或撤銷違法程序。
第三種方式——組織工會並簽訂團體協約。這是最強大的解套方式。團體協約法第12條明文規定:工會得就「工作時間」與雇主締結團體協約。若團體協約內容對勞工較有利,例如:取消變形工時、縮短工時、提高休息日標準、增加休假日、限制休息日出勤等,則依「有利勞工原則」,團體協約優先於勞基法適用。換言之,工會可以「推翻整套變形工時」,並以協約取代。這也是為何許多企業一旦工會成立,變形工時就會自動失效或受到強烈修正。第四種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訴要求撤銷非法班表。若公司未經合法程序採行變形工時、未給加班費、未依法排休,勞工可依第74條申訴,主管機關可依第79條裁罰,並要求雇主補發加班費、重排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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