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行「輪班制」,要注意什麼?

20 Nov, 2025

問題摘要:

採用「輪班制」並非單純調整班表,而是一整套必須符合法律、程序、健康與生活平衡的制度,雇主在實施前應先檢視工作規則是否記載輪班制度、有無取得勞工或工會同意、有無公告排班程序、有無遵守班間11小時休息、有無保存排班紀錄、有無因輪班造成不利益或差別待遇。勞工則應了解自身權益,如出現回頭班、休息不足、無預告排班、被迫固定夜班或因拒絕輪班而遭打壓等情況,可優先向主管機關申訴、工會協助、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必要時亦可提出不當勞動行為或民刑事救濟。輪班制的真正核心並非延長營運,而是「在經濟需求與勞工健康之間取得平衡」,保障勞工不因作息紊亂而付出健康代價,方能形成穩定、安全、長期的工作關係,並確保事業永續運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事業單位在營運上常會面臨「營業時間比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更長」的情況,例如店面從上午10點營業到深夜12點、工廠採24小時連續產線、醫院或照護機構必須提供全天候服務,然而依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上限為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為避免勞工因超時勞動而導致過勞或健康損害,事業單位便會將勞工分為數個班別,於不同時段輪流提供勞務,此即為實務上常見的「輪班制」。

 

然輪班制並非只是單純排班,而是受勞基法第34條所規範,雇主若未妥善處理,可能涉及違法班次調度、休息不足、工時超時、未經勞工同意強迫輪班變更、甚至引發職災或職業病認定。

 

首先,勞基法第34條第1項明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此規範的核心精神在於人體生理時鐘適應與健康風險,若班次頻繁變動,將造成勞工長期睡眠失衡,容易產生疲勞、頭痛、注意力不集中、情緒失控、甚至心血管疾病與代謝性疾病風險,因此法律要求原則上一週更換一次班別,使身體有足夠時間調整。然而,條文同時允許「經勞工同意」得不每週更換,亦表示如果勞工本身希望固定早班、固定中班、或固定夜班,只要屬於自願而非被迫,雇主即可依意願排定。關鍵在於「同意」必須是自由意思表示,而非雇主以壓迫、拒發獎金、威脅升遷、甚至以「不想做就離職」暗示強迫固定班別,若有該等情形,勞工得主張該同意無效,並可據以提起不當勞動行為救濟或申訴。

 

其次,輪班制最重要的保護規範是第34條第2項:「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此被稱為「兩班間最少休息間隔」,其目的在避免俗稱「回頭班」、「轉換班」或「速轉班」的極端疲勞排班型態,例如今日晚班14:00至22:00,隔日卻排早班08:00至16:00,中間雖看似間隔10小時,但扣除回家、清洗、用餐、睡眠、通勤,實際休息時間遠不足夠,長期將造成身體無法修復、免疫力下降、甚至誘發職業災害或突發性疾病。法律因此強制要求「至少11小時」,確保勞工能獲得真正的睡眠與生活休息。

 

但法律亦設計例外,即若行業具有特殊工作特性,例如製程無法中斷、醫療照護交接、交通運輸時段固定、消防及緊急應變勤務等,則雇主可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得將休息間隔縮短至至少8小時。然而,此例外不得由雇主自行認定,且依第34條第3項,雇主要縮短休息間隔時必須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需經勞資會議同意,且僱用30人以上者還需向主管機關備查,未經合法程序者,縮短休息即屬違法,可依法裁罰,勞工若因此健康受損,更可能構成職災,雇主將負擔龐大補償責任。

 

因此,採輪班制之事業單位,應在制度設計上完備三大核心要件:

(一)班別須可輪替,不能形成名義輪班實際固定夜班榨取勞力;

(二)排班必須遵守班間休息11小時原則;

(三)變更班表需有預告、透明、並尊重勞工意願。

 

再者,究竟什麼情況算是「輪班制」?雖勞基法未明確定義,但「輪班制不限於晝夜輪班,企業即使非24小時營運,只要營業時間長於勞工可供勞務時數,需以多數勞工分段接續執行,則屬輪班制。」

 

如參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7號行政判決的意旨:「所謂之輪班制不限於需晝夜輪班之開工型態,企業即使不是24小時開工或營業狀態,只要每天開工或營業時間遠大於一般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勞基法第30條第1至3項),為了避免讓勞工逾越正常工作時間,事業單位將勞工分成數個班別,由個別勞工在其正常工作時間內分組輪替完成各班別工作,以便使企業可以在較長之營業時間內保持有效的運作,此即屬採取輪班制的事業體。」,換句話說,採用輪班制的事業單位,會將勞工分為數個班別,且各個班別的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均相同,只是勞工彼此間的工作時間不一樣而已,而且具有更換工作班次的可能。

 

換言之,不論是咖啡店營業10:00-22:00、便利商店24小時、工廠採三班制、醫院採甲乙丙三輪值、補習班採晚班教學,只要各班工作內容一致、上班時間不同、且由勞工輪流提供,即屬輪班制。反過來說,若各班別工作內容明顯不同,例如白天在門市作業、晚上改為外送跑單,或白班為生產線作業、夜班改為倉儲清點,則可能構成「調動工作」而非單純班別調整,此時雇主若未經勞工同意,可能違反勞基法第10-1條之調動合理性原則,甚至構成不利益變更。

 

另一方面,排班方式本身亦容易引發爭議,例如雇主未公告排班表、只在前一天才告知隔日班別、排班不透明造成勞工無法安排生活、班表每週大幅變動造成家庭與育兒困難、甚至因主管偏好而形成差別待遇等,以上情況均可能侵害勞工工作生活平衡,主管機關於勞動檢查時亦會要求事業單位排班表至少需提前7日公告,並留存記錄,以備查核。

 

此外,若輪班制與變形工時混合使用,雇主更須留意法條差異,變形工時是調整「每日工時長度」,而輪班制是調整「工時開始與結束之時段」,二者不可混為一談,若雇主誤認輪班可延長工時,則將產生違法超時工作並欠付加班費之風險。

 

更重要的是,輪班制若設計不當,將對勞工健康造成長期不可逆之損害,包括睡眠障礙、焦慮、肥胖、消化系統疾病、心血管疾病、甚至罹癌率上升,世界衛生組織亦將夜班工作列為可能致癌因子之一,因此雇主在採輪班制時,應審慎檢討生理節律、工作負荷、用餐時間、休息空間等維護措施,而非僅以人員調度作為管理目的。

-勞資-工時-輪班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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