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日臨時被叫來上班,權益在哪?

20 Nov, 2025

問題摘要:

特別休假是勞工依法享有之休息權利,非雇主得任意干涉或停止,僅於法律明定之特殊狀況下,經嚴格程序方可實施徵召,且須完整補償。雇主若違法停止勞工休假,未依法給付加倍工資及補假,不僅損及勞工權益,亦將面臨勞動法令責任。勞工應積極維權,善用法規所賦予之程序與救濟機制,確保自身合法休假權不被任意剝奪。同時,企業亦應審慎評估突發事件之適用條件,避免制度濫用與潛在法律風險,共同建構合法、合理、互信之勞雇關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特別休假是勞工在一定年資條件下依法享有的有薪假期,其目的在於使勞工得以充分休息,恢復身心,提升勞動生產力,並兼顧其家庭與生活品質。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雇主應依年資分級給予特別休假,最少三日、最多三十日。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雇主如基於企業經營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得與勞工協商調整,然而其調整必須建立在雙方合意基礎上,且不得違背勞工自主管理休假權益之原則。若勞工已排定特別休假,雇主不得任意要求勞工取消休假出勤,否則將構成對勞工法定權利之侵害。

 

然而,勞動基準法第40條另有特別規定,倘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者,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亦即包括特別休假,但前提為屬不得已之情況,且應有明確事由並符合「突發事件」之定義。此條文之適用,應從嚴解釋,避免雇主濫用。例如行政院勞委會曾於78年4月20日函示,若因勞工未按班表出勤,導致人力銜接不及,影響業務正常運作,且對社會生活秩序構成嚴重影響者,可構成第40條所稱突發事件。但若僅為一般性的臨時人手不足,則不宜逕以突發事件為由徵召勞工休假日上班,否則將違反法意並侵害勞工休假權。

 

縱使符合第40條適用要件,雇主仍應履行相應之補償義務,其一,工資應加倍發給,其二,事後應補假休息,且應於事後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詳述理由並報請核備。

 

換言之,停止休假之合法性與補償措施二者缺一不可,若僅給予補休而未加倍發給工資,即屬違法。補休與加倍工資間並非擇一制度,而係雙重補償,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既失之休息時間,又付出勞務,應有相應之實質報償。

 

舉例而言,勞工於特別休假當日被徵召上班,即應按該日原定之工資加倍發給,並另行安排休假以實現原休假之目的,惟此補休應於合理期間內完成,避免以拖延方式抵銷休假價值。據此,勞動部近年亦擬修正補休相關規定,明確要求補休應於加班後七日內完成,以杜絕企業藉延宕之手段規避實質補償義務。

 

至於勞工實務上遭遇如上情況時,應主張依第40條請求加倍工資與補休,並可要求雇主提供向主管機關報備之文件作為佐證,若雇主未依法報備或未加給工資,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提起申訴,請求勞動檢查與行政處分,甚至可就所欠工資部分提起民事訴訟。

 

此外,若勞工排定之特別休假遭撤銷,尚應注意勞雇雙方是否有調整合意,若雇主片面取消排定之特別休假,將涉及變更勞動條件及違法指揮行為,亦有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因此,企業如需於勞工排假期間要求出勤,應具備三項要件:一、必須為法律所認定之突發事件,二、不得片面變更排假安排,應先與勞工協商,三、應加倍發給工資並安排補休,並於事後報備主管機關。否則,即構成違法並侵害勞工權益。勞工方面則應善用排假權,並對雇主任何口頭或書面要求妥予保留,若實際出勤應保留通訊紀錄與考勤憑證,俾供後續舉證之用。

-勞資-工時-停休-休假-特別休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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