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別悲傷,勞工應該如何使用喪假?

20 Nov, 2025

問題摘要:

當悲傷降臨時,勞工可依法律請喪假,治喪期間工資照給,假期可分次使用,無百日限制;外籍移工、部分工時勞工同樣適用。若雇主拒絕給假,依法可處罰鍰。喪假不僅是法律給予的權利,更是社會對人情義理的尊重。當勞工告別悲傷、重返工作崗位時,也象徵著勞動尊嚴的再次被肯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喪假是勞工在面對至親離世時,法律明文保障的一段有薪假期,目的在於讓勞工得以處理喪葬事宜、平復哀慟心情並履行倫理責任。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其授權訂定的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喪假分為三類:第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予喪假八日並工資照給;第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者,給予喪假六日並工資照給;第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死亡者,給予喪假三日並工資照給。此一假別具有人性化與倫理性的雙重意涵,日數依親等遠近而異,親等越近給假日數越多,法律對家庭情感之尊重。喪假期間工資全額照給,雇主不得任意扣減或強迫改請事假、特休,如有違反,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有關喪假的使用規範與請假上限|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當勞工有親屬喪亡時,便可依照與親屬的關係,向資方請求8天、6天或3天的喪假,請假期間工資照給,因此只要勞工能檢具相關事證,雇主便不得拒絕。另外,法令並未規定勞工應一次將喪假請畢,換句話說,勞工請喪假時可依照禮俗分次請假,而就算是勞方主動請求一次連續將喪假請完,其中所遇到的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等法定放假日也不應計入喪假期間,只有應出勤的「工作日」才有請假的必要。

 

內政部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

「一 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二 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勞工請喪假不必一次請完,喪假可因禮俗原因分次請假,這是考量到治喪過程繁瑣,包含出殯、百日、安葬等各種儀式,勞工可依家庭需要彈性安排。

 

再者,喪假期間如遇例假日、勞動節日或其他放假日,不計入請假日數,換言之,喪假是以應出勤之工作日為計算基準。若雇主試圖將休息日併入喪假期中扣減日數,屬違法行為。許多人常聽聞「喪假應於百日內請完」,這是源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要求公務員自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但勞工並不適用此限制。勞基法下之勞工得於合理期間內提出喪假申請,即便超過百日,只要仍有實際治喪需要或遵循禮俗理由,雇主仍應酌情批准。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亦曾明確表示,勞工喪假並無法定期限,百日僅為習俗,非法律強制規定。至於請假程序與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說明請假理由與日數,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雇主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實務上,多數公司接受訃聞、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或戶口名簿等文件即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4月28日(82)台勞動二字第17859號函:

「本案應否給予喪假,尚非以是否辦理出生登記及死亡登記為要件。另查父母子女間之自然血親身分關係,始於出生。故如嬰兒脫離母體後並未獨立存活 (死產) ,則雇主毋庸另給喪假。」

 

勞工請假時若偽造資料謊稱親屬死亡,除違反誠信原則外,亦可能觸犯刑法詐欺罪或偽造文書罪,因此切勿以假請真。若勞工於懷孕時嬰兒不幸死產,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4月28日台勞動二字第17859號函釋,因死產嬰兒未具法律上之「子女」身分,雇主毋庸另給喪假;但如孕期達20週以上屬勞基法第50條所稱之分娩,仍應依法給產假。喪假制度除適用於本人親屬外,也延伸至配偶之親屬,意即勞工配偶的父母、祖父母等姻親過世時,勞工亦得依規定請假。然而若勞工與配偶離婚,依民法第971條姻親關係消滅,則不得再請前配偶親屬之喪假;但若配偶死亡則不同,配偶死亡後即便勞工再婚,與前配偶之姻親關係仍存續,該等親屬死亡時仍得請喪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7月8日(81)台勞動二字第20034號函:

「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前段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準此,勞工與配偶離婚後無論有否再婚,其前配偶之祖父母或父母死亡,應無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所定喪假之適用。至於勞工於配偶死亡之後無論有否再婚,前配偶之祖父母或父母仍係勞工之姻親,其如死亡,則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辦理。」


 

勞工的配偶死亡或與其離婚後,前配偶的親屬死亡時,勞工是否可請喪假?|

依勞工請假規則,當配偶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喪亡時,勞方可向資方請求6天喪假;配偶的祖父母喪亡時,則可請求3天喪假。不過如果勞方與配偶已經辦理離婚,當前夫或前妻的親屬過世時,仍然可據此而請求喪假嗎?在此情況下由於姻親關係已消滅,因此答案是不行的;但以另一種情況來說,若是因為配偶死亡,無論當事人是否有再婚,勞工與前配偶的親屬仍有姻親關係,因此仍有喪假的適用,可參考以下解釋令。

 

到職前親屬就已喪亡的話,雇主是否應給假呢?|

依照以下提到的解釋令,勞工在到職前就已登記結婚的話並無法向資方請求婚假,而與婚假不同的是,同樣的解釋令有特別提到,如果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俗原因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不過由於該函釋中的用字並不是以肯定語氣,因此縱使雇主在此情況下拒絕給假,應也不會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不過建議老闆們還是可以實際了解一下新進員工的需求,或許仍可斟酌給予幾天的假期讓員工處理治喪事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0月11日勞動二字第0940056125號函:

「⋯⋯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分次給假,業經前勞工事務主管機關內政部74年6月28日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釋在案,是以勞工如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親屬於到職前喪亡,如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俗原因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

 

若勞工到職前親屬已喪亡,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雖非強制,但反映出主管機關肯定禮俗性請假的必要,雇主如能體諒給假,符合勞動人權精神。關於登記結婚前姻親喪亡是否可請喪假,由於勞工請假規則所稱「配偶」必須具法律婚姻關係,未登記結婚者尚無姻親關係,依法不得請假。然而實務上若婚禮在即或雙方已有事實婚姻關係,雇主仍可比照規定予以給假,體恤人情。類似爭議在公務員體系已有解釋例可資參考,若配偶之親屬於結婚前死亡但仍在百日內完成婚姻登記,得按剩餘日數核給喪假,此觀點若比照勞工亦有參考價值。

 

登記結婚前,姻親喪亡的話仍然可以請喪假嗎?|

這其實是我們先前有在討論區中看到的實務問題,也就是某些傳統的家庭在遇到家人過世時,會考慮要求家中的新人要在「百日內完婚」以作為「沖喜」的方式,也就是期望透過喜事把家中不好的氣氛沖掉以早日脫離悲傷。然而,當實務上有此情形時,可能就會衍生出勞工請假的爭議,也就是勞工在與配偶登記結婚以前,配偶的親屬就已喪亡時,勞工當事人是否仍可向雇主請求喪假呢?

 

由於這個問題並無法找到公開的解釋令來了解主管機關的意見,因此後來Workforce勞動力量便以團隊的名義發函給主管機關尋求解釋,並也取得了正式的回覆,詳情可參照「登記結婚前,姻親喪亡的話仍然可以請喪假嗎?」一文,會有針對此問題詳盡的說明唷!

 

祖父母是否有內、外之分?喪亡時是否都可以請喪假呢?|

過去筆者在勞政機關服務時偶爾會在諮詢電話接到這樣的問題,有些勞資雙方會有疑問,是否只有爺爺、奶奶過世時可以請喪假,而外公、外婆過世時就不適用呢?答案是否定的,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0940031668號函及勞動2字第0940035882號函解釋,民法對於親屬關係僅有親等之分,而無內外之別,簡單來說,勞工請假規則所稱的「祖父母」應包含「父之父母」及「母之父母」,當這些親屬喪亡時,就能分別向雇主請求喪假。

 

如果在同一期間內有多位親屬喪亡時,雇主是否應分別給假?|

喪假的主要目的是讓勞工可以在不影響經濟與收入的狀況下向雇主告假處理治喪事宜,縱使因故而在同一期間內有多位親屬喪亡而在部分情況下或許可合併處理喪事,但由於對當事人來說一定需要耗費更多的精神與心力,因此事業單位仍應依照法令規定,給予該勞工個別的喪假天數。

 

關於祖父母是否限於父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17日勞動二字第0940031668號函明確指出,「祖父母」包括父之父母與母之父母,即內外祖父母皆可適用喪假。若勞工在同期間內有多位親屬喪亡,如父母同日離世,是否合併計算?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106166號函釋,應分別給假,因治喪事宜繁複,需耗更多精神時間,合併給假有違立法意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15日(85)台勞動二字第106166號函:

「勞工之父母同日喪亡,為顧及勞工辦理二人治喪事宜較諸一人治喪事宜繁雜,勞工得依實際喪亡人數分別請給喪假。」

 

外籍移工有親屬喪亡時,也一樣可以請喪假嗎?|

大多數在台工作的外籍移工與台灣勞工所適用的勞動法令大致上都是相同的,因此當移工有符合法定的請假事由時,當然也可向雇主提出請假。就算移工請假後因故無法返國處理治喪事宜,雇主也不能因此而拒絕給假,有以下函釋可供參考。

 

外籍移工在台工作時亦適用相同規定,即便無法返國奔喪,仍享有喪假權利,依83年1月4日台勞動二字第80275號函釋,喪假除處理喪葬事宜外,亦為平復哀慟之用,雇主應體恤給假。至於工讀生或部分工時工作者,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第3款第4目規定,婚、喪、事、病假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但其請假時數按每週平均工時除以40小時乘以法定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計算。例如每週工作20小時者,其父母喪亡可請八日×(20÷40)×8=32小時喪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月4日(83)台勞動二字第80275號函: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之規定,勞工之親屬喪亡應給予一定日數之喪假。查喪假之給予除為處理親屬喪葬事宜,尚有平復心中哀慟之目的。本案外籍勞工如確因父喪,雖無法返國,並不需處理喪葬事宜,但為體恤勞工喪父之慟,事業單位於勞工提出請求時仍應給予喪假。」

 

工讀生也可以請喪假嗎?天數該如何計算?

在勞動法令中,較貼近俗稱的工讀生身份者應為「部分工作時間工作者」,也就是單週正常工時未達40小時的勞工(可參閱「勞動名詞大對決!四種類型教你看懂勞動契約」一文)。依照勞動部過去發布的行政命令,部分工時勞工與一般員工有相同的請假權利,不過由於部分工時工作者的工作時間,較「全時勞工」的工時有相當程度的縮短,因此可請假的日數或時數也是得按比例計算。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第3款第4目:

「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

 

至於實際上應如何計算時數,可參考「超詳細懶人包!婚假使用說明」一文,比照計算工讀生婚假的方式計算就可以囉。

 

公司拒絕給予喪假,有哪些責任?|

最後也再次說明一下,如果當勞工實際上有親屬喪亡的事實並且也提出相關佐證資料後,雇主仍然拒絕給假、給予低於法定基準更少的天數或甚至扣發薪資時,會有哪些問題呢?

 

最後,若雇主拒絕給假或刁難、減薪,依法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處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後除裁罰外,並可公告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損及企業聲譽。勞工若遇此情形可向地方政府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喪假制度的核心價值,在於保障勞工於失親時的情感需要與社會倫理,並確保其不因治喪而受經濟損失。從人性面而言,死亡對家庭的衝擊巨大,法律設計喪假制度正是希望給予勞工一段喘息時間,讓悲傷得以釋放、生活得以重整。勞工在請假時應遵守程序,誠實申報並附證明文件;雇主則應以同理心對待員工,避免機械化拒絕。唯有勞資雙方相互理解,喪假制度的本意方能落實。

-勞資-工時-請假-喪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民法第971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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