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現勞工利用請病假或喪假期間出去玩,這時雇主應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勞工依法請假後,如何運用請假時間,法律不干涉;雇主要處理的是「是否真實」,不是「去做什麼」。要能懲處,就必須在工作規則中事先規定,並以證據支持;要避免吃虧,勞工就必須依程序請假,並保留證據。只要事由成立,請假不是恩惠,而是權利;只要事由虛假,出去玩不是問題,欺騙才是問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勞工請假,是依法基於勞工請假規則以及勞動基準法所成立的權利,而所有請假類型,不論是事假、病假、喪假、婚假、公假、產假、陪產假、生理假或家庭照顧假,實務上皆被歸類為「處理假」,相較於特休,本來就是給勞工休息,而婚假本是就是給勞工可以慶祝結婚,所以這二種假來就是出去玩,但其他事由就是要處理的一個正當事情才給假,意即勞工因「正當事由」需要親自處理某事項或身體需要休養,而依法向雇主請求免除提供勞務的義務,雇主因此在該期間不得要求勞工出勤,也無權以個人認知或主觀價值評斷勞工請假的必要性或正當性。
依勞基法第43條授權訂立之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之規定,勞工只要在請假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與日數」,或於急病、緊急事故時由他人代為辦理,而雇主得在事後要求提出證明文件,則請假即屬合法成立。因此,請假成立的法律標準是「勞工是否完成告知及原因說明」,而非「雇主是否同意」。這也意味著只要勞工的請假理由成立,例如身體不適需要休養、家中成員死亡、必須辦理身分登記、臨時事故需要親赴處理、精神或生理不適等,雇主只能就「事由是否真實存在」進行審查,而無權以「我覺得你不需要請假」「我認為你還能來上班」「我不喜歡這種請假方式」為理由拒絕。
然而,許多雇主最在意的是:「如果勞工確實請了假,但並沒有用請假理由處理事情,而是跑去玩、出國、逛街、聚會、運動、看電影、拍照上傳社群,甚至看起來心情非常愉悅,那這樣雇主能不能懲處或視為曠工?」答案是:依法「不能」。原因在於——勞工請假規則並沒有規定請假後「必須做什麼」、也沒有要求「必須全時間投入處理事故」、更沒有規定「病假期間不能出門」。法律所要求的,是請假「事由本身存在」。例如:勞工因腸胃炎就醫拿藥,回家休息後狀況改善,心情好轉,下午出去吃一碗拉麵或散步,並不妨礙「曾因病需要休息」這件事的事實存在;勞工親屬死亡依法申請喪假,處理完告別式或相關儀式後,為了排解情緒與家人一起出外散散心,也不影響「親屬確實死亡」這一請假基礎。因此,重點永遠在「事由是否真實」,而不是「勞工請假後做了什麼」。這也是多數法院判決與勞動部函釋的共同立場:請假是基於原因發生,而不是行為必須全程投入。既然請假合法成立,那雇主自然無權干涉勞工如何運用請假期間,否則即會構成對人格自由、行動自由的不當限制。
但問題來了——那如果勞工明明請病假,卻根本沒有生病,只是假借請假之名實際去旅行、赴聚會、接外包、打零工、約會、兼差、開直播,或甚至在社群上公開宣稱「哈哈今天偷放假」,雇主又該如何處理?這時,就不是法律允許不允許的問題,而是「證明」與「工作規則」的問題。法律沒有直接禁止勞工在請假期間做休閒活動,但雇主可以透過「工作規則」事前明訂:若勞工之請假事由與事實明顯不符,例如請病假卻被查證仍在從事足以影響健康之活動、或請事假卻非處理事故而是任意享樂,則屬違反工作紀律,可視情節予以警告、記點、懲戒,甚至在構成重大不誠實、信賴基礎消失、或造成公司運作損害時,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終止契約;若尚未達重大程度,雇主仍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勝任工作」予以資遣。也就是說,處罰不是因為「出去玩」,而是因為「請假理由不實」。這是一個本質上的重點差異:法律不限制私人利用休假時間,但法律一定禁止欺騙。
因此,雇主要能真正合法處理「請假去玩」的案件,就必須做到三件事:第一,工作規則中明確載明「請假理由須真實,若經查核與事實不符,視為違反誠信義務,可按情節懲處或終止契約」,且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勞基法第70條);第二,蒐集足以證明請假事由不實之證據,例如社群貼文、手機定位、目擊證人、照片、勞工不合理之說詞矛盾、或醫療證明不足等;第三,處理程序需符合比例原則,先提醒、再書面警告、再記過,最後再依情節是否影響工作秩序或造成具體損害決定是否解僱。若雇主沒有工作規則,也沒有證據,只看到勞工出去玩而「覺得被耍」,就直接記曠職或解僱,幾乎一定會在勞工局與法院敗訴,因為「情緒不是法律」、「不爽不是證據」。
同時,對勞工而言最重要的自保原則就是:只要請假事由真實,就不必害怕別人看法;但只要請假事由不真實,不論去哪裡、做什麼,只要被抓到,後果都不會輕。所以,真正要避免勞資衝突的核心不是「能不能出去玩」,而是請假必須誠實。退一步說,若雇主仍覺得「給勞工喪假去度假很不舒服」,也可以接受另一個以保障人性作為正當性的解釋:喪假不只是處理喪事,還有「撫平哀傷」之目的;病假不只是治療症狀,也包含「身心修復」;事假不僅是完成行政行程,也包含生活秩序調整。這些,在現代勞動法治中都早已被承認。
-勞資-工時-請假-請假手續
瀏覽次數: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