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定假日上班,薪水也是否給雙倍?工讀生也是嗎?
問題摘要:
國定假日出勤應加倍給薪為法律明定之強制規範,目的在於平衡勞雇權益,維護休息權與生活品質。雇主應於年度行事曆及排班表中明確標註各類假別,確保例假、休息日與國定假日界線清楚,以防爭議。工讀生、兼職及臨時人員亦享同樣權利,不因身分不同而有差別待遇。若雇主未依規定加倍給薪或拒絕補休,勞工應保存出勤證據、薪資紀錄及通訊往來,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訴維權。國定假日的設計本在保障全民共享公共休息之權利,勞動基準法透過加倍給薪機制,使假日出勤者獲得應有補償。換言之,不論是全職員工或工讀生,只要在國定假日提供勞務,就應依法獲得雙倍薪水,這不僅是金錢報酬的問題,更是勞動尊嚴與法治精神的具體體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勞動基準法的體系下,國定假日出勤是否應加倍給薪,乃至於工讀生是否享有同樣的權利,一直是勞資雙方爭議頻繁的議題。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明文規定,勞工於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勞動節、國慶日等法定國定假日均應放假一日並給薪,若雇主基於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而於該日出勤,則工資應加倍發給,意即當日薪水為原薪資的兩倍。這項規範的核心目的在於補償勞工於應休假日提供勞務的犧牲,同時透過提高成本迫使雇主謹慎安排人力,避免過度要求假日出勤。
值得注意的是,勞基法第36條同時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二日之休息日,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例假係強制性休息,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要求勞工出勤;休息日則可經勞工同意出勤,但雇主須依第24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國定假日與例假、休息日性質不同,屬於獨立之法定有薪假日。
若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否則視為剝奪假期,雇主仍須給付雙倍工資。以元旦為例,依勞基法第37條規定為法定國定假日,若企業因業務運作安排勞工出勤,雇主除應事先徵得勞工同意外,當日工資應為雙倍計算。以月薪制勞工為例,假設月薪為36,000元,每日工資為1,200元,國定假日出勤一日即應另給1,200元加班報酬,總計2,400元。若為時薪制勞工或工讀生,原時薪200元者,於國定假日出勤應給付400元時薪。若勞工於補假日(如因國定假日逢週末而提前或順延放假)出勤,其性質仍等同國定假日,工資亦須加倍給付。
實務上常見爭議在於雇主誤將補假日視為一般休息日,僅依第24條計算延長工時費,導致少給薪資。只要該日於勞工行事曆或公司公告中明列為「國定假日補假日」,其性質即為國定假日,出勤即應雙倍給薪。進一步而言,若雇主違反國定假日出勤加倍給薪之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命限期改正。
工讀生
工讀生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明定,勞動契約係指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只要工讀生與雇主間具有勞務提供與報酬給付之關係,即受勞基法保障。工讀生雖多屬兼職、短期或時薪制,但只要受雇主指揮監督提供勞務,即為勞工,應同樣享有工時、休假、國定假日及加班費等保障。因此,工讀生於國定假日出勤,雇主應同樣給予雙倍薪水。部分雇主誤以為工讀生因非正式員工可不適用勞基法,或以「兼職人員」、「計件人員」等名義規避,其實無效,實務上多次有雇主因此遭裁罰。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後段規定,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後,若該假日碰上例假或休息日,雇主仍應另行補休。補休須經勞資協商同意,並不得低於一日。
若雇主僅以調休或補休名義取代加班費,仍須符合法定補休條件,否則應加倍給薪。此規範同樣適用於工讀生。
另值得注意的是,若雇主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制度,國定假日出勤工資仍須依實際出勤時數加倍給付,僅於勞資協議事先將該假日調至他日放假並經員工同意者,方可不另給薪。
例如公司預先公告將10月10日國慶日改於10月14日放假,經勞資會議決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者,則勞工於10月10日出勤僅按平日薪資給付,不另加倍計算。
若無協議或未報備,雇主即不得片面主張對調假日免給加倍薪資。勞動法之設計精神在於保障勞工充分休息與公平報酬。國定假日之「加倍發給」乃屬強制規定,任何契約、工作規則或勞資協議不得排除。即使勞工於簽約時明文放棄假日加倍薪資權利,亦屬無效,雇主仍須依法給付。此原則同樣適用於定期、非典型、派遣及工讀生等所有受僱提供勞務之人員。
因之,實際上,可以用調休的方式來因應員工需求,尤其是部分工時勞工,如經調休後,即令於國定假日上班亦不算是加班。
實務上企業若確需假日運作,可採三種合法方式因應:其一,事先協商調假或補休;其二,以勞基法第32條規定辦理延長工時並給付加班費;其三,採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經主管機關核備,排除部分工時限制,但仍不得剝奪國定假日給薪權。任何未核備即強制值班之行為,均屬違法。
勞工於國定假日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應雇主請求出勤,雇主仍須依第39條加倍給薪,並於事後補假。防疫期間或特殊事件(如停業、封控等)亦不影響假日工資給付義務,雇主不得以停業或營收減少為由拒發國定假日薪水。舉例而言,若餐飲業員工於勞動節(5月1日)被要求出勤,該日依法應加倍給薪。
若雇主以「工讀生」、「兼職人員」或「臨時工」名義迴避,勞工仍可依實質從屬關係主張權益,勞工局在裁罰實務上一貫採「實質認定原則」,即使工作僅一週或臨時性質,仍屬勞工。勞動部並指出,若雇主違反第37條、第39條,勞工除得申訴外,亦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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