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LINE請事假或病假可以嗎?

20 Nov, 2025

問題摘要:

用LINE請假不是不能,而是「必須合法、明確、補件齊全」:一、LINE可以作為請假通知手段。二、請假是否成立取決於是否完成雇主制度中所要求之程序。三、病假必須補提醫療證明,否則可能被視為事假或曠職。四、雇主要管理人力,有權要求請假手續及文件,不構成違法。五、勞工若僅以LINE告知但未補手續,就可能構成曠工並面臨解僱風險。六、雇主制度須明確告知,否則舉證責任仍由雇主負擔。最後給勞工的提醒是:請假不是靠「通知」,而是靠「核准」;給雇主的提醒是:制度必須明確,程序必須可行。雙方皆依制度行動,方能避免請假瑕疵轉化為曠職糾紛,維護勞資雙方的合作關係與信任基礎。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用LINE請事病假可以嗎?

 

在智慧型手機及即時通訊軟體普及的今日,職場溝通模式已從過去的口頭、書面或電話請假,逐漸轉為以LINE、Messenger、Telegram等訊息方式聯繫,然而「能不能用LINE請假?」並不是看通訊軟體本身,而是要回到勞基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的法律框架,以及雇主所制定的假勤管理制度是否要求特定程序,並且勞工是否有完成該程序。

 

首先,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授權訂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文件。」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自然得以請假,這是勞工權利的一部分,也是法律所明文保障的基本勞動條件之一。然而,法律在保障勞工請假權利的同時,也明確課予勞工「依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亦即請假雖然是權利,但如何請假、如何生效,必須回到雇主依法訂定的請假程序加以確認。

 

換言之,請假並非單純勞工一方表示即可成立,而是必須符合請假制度之程序性要求,否則縱使勞工有正當理由未能到班,仍可能構成曠職,雇主因而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這也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判決所揭示的重要法理:勞工有正當請假理由並不等於請假程序自動完成,若未依規定請假或未獲核准,其未提供勞務之事實仍屬無正當理由,應認為曠職。此處最常見的誤解是「我生病了就有請假權,雇主不能說我曠職」,然而法律重點在於「生病」只是請假的「事由」,而真正使請假成立的是「有無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並取得核准」。

 

例如,雇主已依法訂定工作規則並確依勞基法第70條向主管機關報備生效,而該規則明確規範請假程序,例如:「員工因故必須請假者,應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核定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或不出勤,如遇急病或臨時重大事故,得於一日內委託同事、家屬、親友或以電話、傳真、E-mail或其他方式報告單位主管代辦請假手續;如需補述理由或提供證明,當事人應於三日內提送。」此類規範之目的,在於讓公司能掌握人力調度、維持營運秩序、避免突發缺勤造成現場混亂,而非剝奪勞工之請假權,因此在法律上具有正當性及拘束力。

 

該公司之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定存查,內容要求請假需經核准,遇急病得先通知並後補證明,皆未違反勞基法之規定且符合勞資權益平衡原則,因此具有拘束力。勞工主張其已以LINE訊息向主管表示請假,應不構成曠職,該LINE訊息僅屬「通知缺勤」而非「完成請假手續」,且勞工在事後亦未依公司提醒補提證明或補請假單,甚至對人事單位要求補件之指示置之不理,顯示其有拒絕遵守請假規則之情形,嚴重破壞人力調度與勞資合作關係。

 

法院因此認定,勞工未依程序請假,縱有請假理由仍不得使其缺勤行為取得正當性,故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以三日曠職及一個月內累積曠工超過六日為理由終止勞動契約,屬合法終止,無須預告亦無須發給資遣費。

 

可見法律容許多元請假方式,並無要求請假一定要親自填寫紙本或面對面報備,只要能「敘明理由」即可。而LINE、Messenger等通訊軟體訊息俱屬書面紀錄之一種,原則上屬得以用來通知請假的工具。然而,問題的重點不在於「用LINE請假可不可」,而在於勞工是否「完成請假手續」。許多公司之工作規則或假勤管理辦法均訂有更具體要求,例如:

 

一、請假需事前填寫請假單,經主管核准後即可離開或不上班;二、遇急病無法立即填寫請假單時,得以電話或通訊軟體通知主管,並於次日或三日內補件、補假單、補診斷證明;

 

三、若未依程序完成請假,即屬未經核准缺勤,可視為曠職。此類制度之合法性,勞工雖有正當理由請假,但如未依合法訂定之請假程序辦理,仍屬曠職,雇主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換言之,「有生病」與「請假生效」是兩件事,生病本身不能自動使請假程序成立。

 

勞工以LINE簡訊通知公司稱其請假未上班,但未依工作規則填寫請假單、未補提證明、亦未配合人事單位事後查證,公司最後認定其曠職累積達解僱門檻並終止契約,法院認定公司之終止合法。

 

請假制度之目的在於維持組織正常運作、人力調度及勞資權益平衡,若勞工僅以LINE簡短通知即主張請假成立,而未依制度補齊核准程序,雇主將無法掌握人力配置,不利營運,因此雇主要求補件或要求工作單位核准,並不違反勞基法或侵害請假權。

 

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依公司所制訂之工作規則,已送請臺北市政府審核通過;且該規則第44條約定:員工因故必須請假者,應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核定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或不出勤,如遇急病或臨時重大事故,得於一日內委託同事、家屬、親友或以電話、傳真、E-mail、限時函件報告單位主管,代辦請假手續。如需補述理由或提供證明,當事人應於三日內提送,其工作單位按權責核定之等語…。核前揭請假規則所規定之內容與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所揭示之意旨並無違背,該一定程序之遵守係為維護勞資雙方權益,對勞工而言並未剝奪其請假之權利,然亦應同時維護資方可以順利調度人力,維持公司正常運作之管理權利,故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是依前揭說明,員工縱有請假之必要,除應事先填寫請假單、補正證明,經公司權責人員核定(核准)後,始生請假之效力。如未依工作規則之約定請假,或雖請假而未獲核准時,其未提供勞務之行為仍應構成無正當理由之曠工,並不因勞工曾經提出請假申請而有不同。.詳觀兩造均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可知,員工對於其欲請事假期間並未事先填寫全部請假單經公司權責人員核定,公司人事單位負責人員依前揭規定於105年5月26日以簡訊要求員工應向公司提出證明敘明事由,自屬合法。員工拒絕配合公司人事權責單位通知補正查核之態度,顯已嚴重危害勞資關係之和諧。公司依前揭法令及規則不准員工之事假申請,依法有據,且所辯員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一個月曠工達6日等事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於105年6月1日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依法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由此可知,用LINE請假本身不是法律問題,而是「請假是否有完成核准程序」之問題。因此,正確觀念應為:LINE可以作為「通知請假」的工具,但不能保證「請假已經獲准」。尤其勞工請事假、病假、家庭照顧假等,雇主依法均不得拒絕,但勞工仍須依法辦理請假程序,否則即便理由正當,也會落入曠職風險。

 

再者,若屬急病、突發事故,如昏迷、掛急診、住院等,勞工確實可能無法即時完成請假程序,此時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但書之規定「委託他人代辦」,或於病情穩定後補提證明,此種情形若能提出後續證明文件(急診證明、住院證明、診斷證明書等),雇主不得以未事前申請為由認定曠職;但若勞工僅以「身體不舒服」為由以LINE傳言而無證據補正,則請假效力未成立,仍可能被視為曠工。

 

另一方面,LINE訊息也具有法律證據功能,因此勞工以LINE請假時,應注意:訊息需明確表示請假目的、請假類型(病假、事假、家庭照顧假等)、請假日期及理由,而非只有「我今天不來」「我不舒服」「我先休息」等模糊說法,因這些文字在訴訟中容易被認定僅為「缺勤通知」,而非「請假申請」。例如:「主管,我今早因急性腸胃炎至XX醫院就診,醫師建議休息,今日請病假一天,診斷證明明日補上。」

 

本件所彰顯的法律原則,對實務尤其重要:請假與核准請假之效力並非自動連動。勞工可能誤以為「我告知=我請假、我請假=雇主應准假」,但實際法律效果為:「勞工提出請假申請→雇主審核是否屬法定假別或是否符合規範→核准或不核准→請假始生效力」。

 

其中如屬法定不得拒絕之假(如婚假、喪假、家庭照顧假等),雇主不得拒准,但仍可要求證明文件;如屬事假、病假,雇主可依法審查,甚至可依勤務需要或證明文件不足而不予核准。也因此,縱有正當理由、有急病、有家庭事故,都不能自動排除勞工之「請假程序義務」,否則制度將喪失運作能力,雇主無法掌握人力調度,企業營運亦將受到影響,

 

「程序性請假義務」

再就LINE請假問題延伸,LINE可以成為「請假通知」的工具,但其法律效果取決於公司假勤制度如何規定:若制度明訂LINE或口頭通知可取代請假程序(少見),則LINE請假有效;若制度僅允許LINE作為「先行通知」但仍需補請假單或證明,則礙於補件未齊全,請假視為未成立;若制度要求「請假需書面或系統申請」,則LINE僅具有告知缺勤之性質,不產生請假生效效果。也因此,LINE請假可用但不可「只用」。勞工不能認為「我LINE講一下」就算請假成功,而是必須確認是否「已核准」或「已補件」,否則仍屬未經核准缺勤。

 

綜上可得結論:

一、請假是勞工之權利,但程序是義務。

二、未依程序請假,縱有正當理由亦可能成立曠職。

三、LINE等通訊軟體可作為通知方式,但不等於請假手續完成。

四、雇主有權要求證明及補件,此並非刁難,而是維持營運秩序。

五、若請假未獲核准或補件不全即缺勤,雇主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合法終止契約。六、勞工為避免糾紛,應(1)明確請假、(2)主動補件、(3)取得核准紀錄、(4)勿採取「消失式」請假方式。終言之,請假制度的核心不在於通訊方式,而在於是否完成可以證明請假生效的程序。只要遵守程序,勞工權利自然受到保護;但若僅以「我有理由」取代「我完成手續」,則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最終反而危及自身工作權益。

 

此種文字較有利於勞工證明其有依程序提出請假。反之,若雇主於工作規則中明訂「LINE可作為請假方式,並視為完成請假通知」,則代表雇主已同意以LINE請假,該請假即為有效,除非雇主另要求補件。故若企業希望避免爭議,應在假勤制度中明訂是否允許以通訊軟體請假、是否需補證明、補件期限為何,以及通知對象應為誰(主管、人事、代理人、門市群組等),並加以公告,確保勞工知悉,以免事後主張未公告而無效。

-勞資-工時-請假-事假-病假-請假手續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動基準法第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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