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國定假日?什麼又是補假?
問題摘要:
國定假日係法律明定之強制休假日,雇主必須讓勞工休假並給薪;若遇例假或休息日重疊,則應於他日補假;若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加倍給付;若雇主拒不給假或扣薪,勞工得依法申訴。補假制度則是為維護國定假日權益之保障措施,其安排應依勞資協議明確規劃,不得以津貼、獎金或其他名目取代。惟指定放假日如選舉、公投日因性質特殊,僅當日放假且不補假。企業應依法公告年度休假計畫,於行事曆中列明國定假日與補假日期,並遵循勞基法第23條提供工資明細,以確保薪資計算透明化,避免爭議。勞工亦應熟悉自身權益,於遇休假或出勤爭議時,保留出勤紀錄及薪資單據,以利爭取應得報酬與假期保障。國定假日與補假制度的設計,體現勞動法以人為本之立法精神,兼顧勞工休息權與企業運作彈性,是維繫勞資平衡與社會安定的重要基礎。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國定假日係指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所明定,勞工得依法享有休假的特定日子。依該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且勞基法第39條明定雇主應照給工資,若勞工同意出勤則工資加倍發給。此等國定假日屬於法定強制性休假,任何勞資契約、工作規則或內部制度不得排除。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6條則具體列舉放假標準,包括除夕及春節放假五日,兒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教師節與中秋節各放假一日,原住民族得依族別歲時祭儀放假三日,軍人節、警察節、消防節及海巡節則由主管機關規定放假。現行我國法定國定假日共有十六日,分別為開國紀念日(1月1日)、除夕及春節五日、和平紀念日(2月28日)、兒童節(4月4日)、清明節(按節氣日)、勞動節(5月1日)、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孔子誕辰暨教師節(9月28日)、國慶日(10月10日)、臺灣光復暨古寧頭大捷紀念日(10月25日)、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等,另加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放假日(如總統、副總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與公民投票日)。
依勞動部公告,凡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給放假一日,且放假時間為當日零時至二十四時連續二十四小時。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在該日出勤,須依法加給工資,且不得妨礙勞工行使投票權。若勞工本無出勤義務,則不另給假給薪。
國定假日之法定性質屬於強行規定,雇主不得以契約或內規為勞工減少休假天數或以其他名目取代,否則將違反勞基法第79條,得處以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若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除應獲得平日工資外,另須加給一倍工資,亦即當日總報酬為雙倍薪資。倘雇主未依法給付,勞工得檢具出勤紀錄、薪資明細或打卡資料向地方勞工局申訴,並得依勞動事件法提起調解或訴訟,以維權益。
至於補假制度,係針對國定假日恰逢例假或休息日而設。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一日為例假;第37條則規定國定假日亦應休假。若兩者重疊,為保障勞工法定假期權益,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另行安排補假,補假之日期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其補假性質等同於國定假日,亦須給薪,且若勞工於補假日出勤,工資仍應加倍給付。補假之實施方式,可採公司內部公告制、勞資協議制或年度行事曆預先排定制,但不得任意取消或以津貼代替。若雇主未安排補假或未支付補假日薪資,屬違法行為,勞工可依法申訴。惟需注意,若指定應放假日(如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因勞工行使投票權僅能當日進行,故不另補假。
勞動部於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亦明確指出,該類放假性質屬特定日放假,並無補假規定。實務上,補假最常見於春節連假與週休重疊情形,例如除夕或初一逢例假,企業得於翌週工作日補假,或於年後調整工作日。此項制度除保障勞工法定休假權益外,亦兼顧企業排班彈性。但補假之日期若未明訂,或雇主片面改動,均屬違法,勞工可拒絕出勤而不構成曠職。
關於薪資給付,勞基法第39條明定國定假日工資照給,因此即使勞工不出勤,仍應給與該日薪資,不得因放假扣薪。若雇主未給付國定假日工資或於補假日出勤未加倍給薪,即屬違法。若採月薪制者,國定假日工資已包含於月薪內,故不另加發;但若該日出勤,仍應加給一倍工資。按時計酬或日計酬者,則應依實際出勤與假日性質另計給,補假日同樣視為國定假日。
政府將國定假日列入法定休假之目的,在於保障勞工身心健康與家庭生活之平衡,並透過紀念日與節日之安排,強化國家共同記憶與文化傳承。雇主如因產業特性需調整出勤,可依勞基法第32條申請變形工時,或依第40條因天災、事變臨時變更休假,但均須補假或補休,且經勞工或工會同意。違者不僅影響勞工權益,亦可能構成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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