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符合什麼條件可以請領失業給付?要怎麼請領呢?高薪低報應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欲請領失業給付須符合四大要件:非自願離職、年資滿一年、具有工作能力及意願、求職登記十四日未獲推介。申請時應檢具離職證明、身分證及退保資料,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若雇主高薪低報或未加保致權益受損,勞工得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請求雇主賠償差額,但須以已具備失業給付資格為前提。此一規定平衡勞工權益與雇主義務,確保保險制度之公平性與社會保障之實質功能,亦提醒雇主誠實投保、依法辦理,使勞工能於失業期間獲得合理保障,不致因企業違法而陷入生活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失業給付是政府為保障勞工於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所設立之社會保險制度,主要依據就業保險法的規定辦理。要能請領失業給付,首先須符合法定條件。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人必須具備四項要件:第一,必須為「非自願離職」,亦即不是因個人主動辭職或違法行為被解僱,而是因雇主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或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各款規定離職,例如資遣、工資拖欠或工作環境有危害健康之虞等原因。第二,於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須滿一年以上,若年資未滿一年則不具請領資格。第三,必須具有工作能力與繼續工作意願,也就是並非因身體、疾病或意圖退休等因素停止工作。第四,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在登記後十四日內仍無法被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只有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才能依法請領失業給付。至於申請流程,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明定,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以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失業認定及就業諮詢,並填寫申請書與收據。經認定符合資格後,即可依規定向勞保局申請給付。
失業給付的金額,依就業保險法第19條規定,按離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計算,最長給付六個月;若為年滿四十五歲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得延長至九個月。另若申請人有無收入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名可加給10%,上限為20%。以月投保薪資三萬元為例,每月可領取一萬八千元,若有配偶與子女兩名,最多可加給20%,每月可領兩萬一千六百元。
辦理失業給付時,勞工需先取得雇主開立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如雇主拒絕開立,可向勞工局申請協助核發。完成求職登記後十四天內,若仍無法推介就業或訓練,即可由就業服務機構核發失業認定書,再向勞保局提出申請。給付採按月發放制,於核准後次月開始發放至給付期滿。
若申請人於期間內重新就業,可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尚未請領完的失業給付金額之50%一次領取。另若參加職業訓練者,可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金額同樣為60%平均投保薪資,最長六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失業給付的前提是雇主依法為勞工投保就業保險,且以真實薪資為投保金額。然而現實中不少雇主為節省保費,違法以低薪申報,俗稱「高薪低報」。例如實際月薪四萬元卻僅報兩萬八千元,導致勞工日後請領失業給付、勞保給付或退休金時,均以低報薪資為基準計算,損害權益。
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此條亦適用於「高薪低報」之情形。換言之,只要雇主未依實際薪資投保,致使勞工於請領保險給付時受損,雇主須依勞工原應領取之給付金額全額賠償。舉例而言,若勞工實際月薪四萬元,投保薪資卻僅為二萬八千元,其失業給付將由二萬八千元×60%=一萬六千八百元計算,而非由四萬元×60%=二萬四千元計算,等於每月少領七千二百元,若給付期六個月,累積損失達四萬三千二百元。此差額即屬雇主應賠償金額。實務上,勞工如懷疑高薪低報,可向勞保局或勞工局檢舉,主管機關得調閱薪資帳冊、匯款紀錄、打卡紀錄及工作契約核查,確認後可命雇主補報薪資、補繳保費並追溯給付差額。
若雇主拒不改正,可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處十倍罰鍰,情節重大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除行政救濟外,勞工亦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或依第227條主張雇主未履行附隨義務(依法加保及誠實申報薪資)之不完全給付責任。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多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認定雇主應負全額賠償責任。
例如雇主故意低報薪資致勞工損失保險給付,應依就業保險法賠償差額,且不得以勞工未主動檢查為由免責。勞工如欲主張損害,應先確認自身符合失業給付資格,亦即已具備非自願離職、年資一年以上、求職登記十四日未獲推介等要件,始得主張雇主違法高薪低報所致的保險給付損失。若不符合失業給付資格,即使雇主確有低報,也難以請求損害賠償,因為損害成立之前提是勞工本應享有的給付權益確實存在。
換言之,必須「具備請領資格卻因雇主違法而失去權利」,才能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請求賠償。若勞工因高薪低報導致失業給付金額偏低,可先要求雇主補報薪資,若雇主拒絕,可檢具證據向勞保局申訴,主管機關得逕為更正,並追繳差額給付;若雇主逃避或惡意低報,勞工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補償。實務上勞工應保留薪資條、轉帳紀錄、獎金通知單、工作合約及對話紀錄等,以作為證據。法院多採自由心證,凡能合理認定勞工實際薪資高於申報者,即可命雇主負賠償責任。
除補償給付損失外,雇主違法高薪低報還可能構成逃漏保費之行政違法。失業給付制度乃保障勞工因非自願失業時之基本生計之重要制度,其請領條件明確且程序公開透明。勞工應於離職後二年內完成求職登記與申請,並保留離職證明、退保證明及相關資料,以利核定。若發現雇主未依法加保或高薪低報,除應立即向勞保局檢舉外,亦可依法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確保自身權益。從制度面來看,政府除應加強稽查雇主投保狀況外,勞工亦應定期查詢自身就保資料,確保雇主依實際薪資申報,以免日後失業時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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