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應該保就業保險?如何申請失業給付?
問題摘要:
就業保險制度係我國社會安全網的重要一環,對於失業者而言,不僅提供短期生活保障,更藉由就業服務、職訓及獎助制度,協助其順利重返職場。勞工應確保雇主依法投保,並留意年資、退保及求職登記等時效,方能於失業時即時獲得保障。對雇主而言,除依法投保外,亦應於勞工離職時依規出具離職證明書,否則除行政責任外,亦可能因損害勞工權益而負民事賠償責任。失業給付制度的核心精神,在於保障勞工於失業時仍能維持基本生活尊嚴,並促進其再就業,因此勞工在日常受僱期間即應主動確認保險狀態,以免真正失業時才發現喪失權益,這也是就業保險制度得以實現社會公平與經濟穩定的根本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中,就業保險主要是為保障受僱勞工在遭遇非自願離職時,仍能獲得一定期間的經濟支援,並藉由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協助其重返勞動市場。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的受僱勞工,只要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與在台設有戶籍的國民結婚並獲准居留於台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均應由其雇主或所屬機構作為投保單位,為其參加就業保險並成為被保險人。此制度的核心在於「受僱」二字,也就是只要勞工與雇主間存在雇傭關係並實際提供勞務,即屬投保對象。
然而,法律同時也排除部分人員的參與,例如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養老給付者,以及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統一發票購票證的雇主者。
此外,若勞工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則可擇一投保,不得重複投保。就業保險的生效與勞工保險密切相關,依第6條規定,自勞工由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保之日起,即同時取得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身分;反之,當投保單位申報退保生效後,就業保險也即告終止。若雇主怠於為勞工辦理投保,依法除須受罰外,保險效力自申報翌日起始,這點對於新進員工尤其重要,若雇主遲延投保,可能導致勞工喪失特定保險期間內的保障資格。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辦理退保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者,才能領取失業給付。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若勞工保險的被保險人(也就是勞工),於發生非自願離職狀況下,就可以申請失業給付。而「非自願離職」的定義是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即企業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等,即算符合規定。簡單來說,申請失業給付,必須符合的規定如下:
一、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勞工,且為非自願離職。
二、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就業保險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三、具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
四、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就業保險中最受勞工關注的即是失業給付制度,其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因非自願離職而喪失工作機會之勞工的基本生活,並協助其重新就業。此四項條件缺一不可,尤其是「非自願離職」與「保險年資滿一年」為最常見的爭議焦點。非自願離職的情形包括雇主關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或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之規定所發生的離職情況,例如雇主未按約給付工資、工作環境危害健康或安全、或企業停業超過一個月等。反之,若為自行辭職、個人因素不願繼續工作,或因重大過失遭解僱者,均屬自願離職,無法請領失業給付。
針對定期契約勞工,法律另設「視為非自願離職」制度。依相關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期滿離職,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在一個月內未能重新就業者,即視為非自願離職,可以依規申請失業給付。這在季節性、臨時性或短期工作型態中特別常見,然而計算契約期間時僅能合併同一年度內之月數,跨年度部分不得併計,這也是實務上不少人被排除給付資格的原因。
失業給付的金額計算依第19條規定,以離職退保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60%發給。例如若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5,800元,則每月可領27,480元。若申請人同時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子女者,每人可再加給10%,最高可加給20%,如前例勞工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則每月可領36,640元(45,800×80%)。給付最長六個月,但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可延長至九個月。若勞工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後,在兩年內再次非自願離職申請,僅能再領原給付期間的一半,也就是三個月。此設計主要為避免重複給付與鼓勵勞工積極再就業。
申請程序部分,勞工應於離職退保後兩年內提出申請,並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屆滿證明、失業給付申請書及收據等文件,親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接受就業諮詢。若在求職登記後十四日內仍未獲推介工作或訓練,始得請領失業給付。
若申請人對於就服機構推介之工作或訓練拒絕參加,依第13、14條規定,若該工作薪資低於可領失業給付金額,或距居住地超過30公里以上,或因傷病、住所變更等正當理由者,仍得請領;但若無上述合理事由而拒絕,則公立就服機構得依第15條規定拒絕受理。
另依第17條,被保險人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若另有工作,每月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若未超過基本工資,則其收入加上失業給付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80%之部分應予扣除,惟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扣。這項設計是為兼顧鼓勵短期打工與防止重複補助。實務上,若在請領期間獲新職,應即通知就服機構停止給付,避免事後被追繳。
雇主如未依法為勞工投保,除須負行政罰外,若因此導致勞工喪失請領資格且原本符合年資條件者,勞工得依民法第184條或就業保險法第38條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原則上以其可領之保險給付為限。不過,若勞工原投保年資不足一年,即使雇主有違法未投保情事,亦不符請領要件,自無代償責任。
以常見案例說明,社會新鮮人畢業後至飯店工作兩個月即遭裁員,發現雇主未為其投保就業保險而無法申請失業給付,縱使雇主違法,但因保險年資未滿一年,即使投保亦不符請領資格,故無法請求損害賠償。相對地,若勞工服務已逾一年而雇主怠於投保,導致其喪失申領權益,即得請求相當於保險給付額之損害賠償。此類爭議常涉及舉證責任,勞工應保留薪資單、勞動契約或出勤紀錄,以證明實際受僱事實。
失業給付的核定時程約十個工作天,自核定後三至五日內匯入申請人本人名義帳戶。失業期間如參加職業訓練,得依規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金額為原失業給付數額之80%,最長給付九個月。若勞工重新就業,可再申請「再就業獎助金」,以鼓勵積極求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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