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形工時是什麼?實務上實施方式為何?

02 Apr, 2018

問題摘要:

變形工時制度(彈性工時)是一種法定的工作安排,允許雇主根據工作量和季節變化調整員工的工作時間。這種制度特別適用於需求波動大的行業,如觀光、餐飲及運輸業,也包括科技產業等。在這種制度下,勞工的工作時間不再是固定的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而是可以在一定的範圍內變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變形工時是一種彈性工時制度,允許雇主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為了讓各行業別有不同的排班需求,政府允許雇主將正常工作時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因而訂出變形工時(彈性工時)制度。例如:觀光、餐飲、運輸業有淡旺季,或科技業不同時間點處理的訂單量會不同等情形,使雇主能有效分配人力。彈性工時制度,允許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重新分配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

 

彈性的工時分配

 

正常工時,一般為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在變形工時制度下,雖然允許工時在不同工作日之間重新分配,但每週總工時仍需符合法定限制。

 

所謂「變形工時」即為彈性工時,為因應各行業不同業務需求(如休閒、餐飲業、服務業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若所工作之行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得適用勞基法第30條第1項(8週變形工時)、第30條第2項(2週變形工時)及第30之1條規定(4週變形工時),但適用前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雇主始得將勞工某些日數工時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此稱為「變形工時」之制度。

 

法定實施條件

 

須是勞動部指定行業

彈性工時制度在各行業中的應用確實能夠有效應對不同的營運需求和工作型態。這種制度的實施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勞基法的規定,確保勞工的權益得到保障。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92年3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31日勞動二字第0920018071號函,2週變形工時適用勞基法之所有行業,其餘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得採用行業而定,則每日工時最多可達10小時,但超過10小時之工作時間仍屬加班,勞工亦得向雇主請領加班費。

 

除了2週的變形工時,可以適用全部行業(勞基法第30條第2項),其他行業則須為必須是勞動部指定行業(參照勞基法第30條、第30-1)

 

須經工會同意,若無公會,則須經勞資會議實施後,才可實施

彈性工時制度的實施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確保勞工的代表能夠參與制度的討論和決策,保障勞工的權益。

 

不管是哪種變形工時制度,因為涉及到全體勞工勞動條件的轉變,必須經過工會同意,若所在行業沒有組織工會,資方也需要召開勞資會議,經勞工同意後才能實施,且新制度除非在會議決議中有附註期限,不然是永久有效、適用的!

 

班表須徵得勞工同意

工作開始、結束應在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果要實施變形工時、做排班調整,因涉及勞動條件變更,必須要徵得個別勞工的同意。

 

實務之實施方式及加班費之計算方式

 

簡單來,「單週一例一休」的工作時間、休假與例假時間,擴大到2週、4週及8週去分配,打散至全部時期。

 

此種變形制度通常伴隨,雇主可以將工作時間合理分配,需要人力之時,上班時間延長,不需要人力時,上班時間配合縮短,通常會搭配將「國定假日挪移」「特休假事前排定」二個制度,即將國定假日、特休假當作一年的觀念去分配,但此部分須經勞工個別同意。

 

長時間工作可能對勞工的健康造成影響。雇主必須確保不超過法定的最大工作時間(通常一天最多12小時),並給予足夠的休息時間。

 

因此,勞工任職之事業單位曾經工會同意(或經勞資會議同意)雇主採用變形工時(即單日有10小時),則應以「變形工時」之制度計算加班費,勞工每日工作超過10小時才可請領加班費。

 

惟若勞工任職之事業單位未曾經工會同意(或經勞資會議同意)雇主採用變形工時之制度,勞工每日工作超過8小時即可請領加班費,也就是依勞基法原來的規範計算。

 

另依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此部分已有害勞工之身心健康,就算得勞工之同意仍屬違反勞基法;再者,整日班(24小時)部分亦違反上述工時規範。

 

加班費計算方式,應先加總工資總額,再計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即員工之正常月薪計算勞工一日之日薪(除以三十日),再除以每日工作時數(通常為8小時,變形工時或責任制有可能為10小時)。

 

對於超過規定工時的加班,必須按照相應的規定支付加班費。這涉及到對勞工工資總額的計算以及確保加班費的合理支付。

 

有關加班之舉證,勞工欲向雇主請求給付加班費,必須提出有加班之證明,而實務上證明勞工有加班之證據諸如:打卡紀錄、加班通知、考勤紀錄、加班時所發送的電子郵件、每日撰寫之工作紀錄、電腦登入登出之紀錄、同事之證言、監視錄影畫面、與同事或主管之通訊或對話紀錄曾提及加班等,以上均可。

 

總之,變形工時制度提供了一定的靈活性,讓雇主可以根據工作需求調整勞工的工時安排。然而,實施此制度時,必須嚴格遵守勞基法規定,確保勞工的權益不受侵害,並保持勞資雙方的溝通與合作。

 

-勞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0-1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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