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關廠倒閉後對於勞工權益保障之不足嗎?申請工資墊償之資格?
問題摘要:
工資墊償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於補救企業倒閉後勞工薪資無著的困境,然而其保障仍有侷限,例如適用範圍限於適用勞基法事業、墊償金額上限、以及申請程序繁瑣等問題。勞工若欲有效行使權利,應平時保存薪資與出勤證明,及早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得申請法律扶助以協助蒐證與撰寫申請書。若雇主尚在營運但惡意積欠薪資,則不屬墊償範圍,應先透過勞資爭議調處或法院支付命令途徑請求給付。唯有勞工充分瞭解自身申請資格與程序,並積極蒐證維權,方能在企業歇業或破產時迅速取得法定保障,維持基本生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關廠倒閉後對於勞工權益的保障,長期以來被認為是台灣勞動制度中最薄弱的一環。許多勞工在服務多年後,公司因經營不善或惡意倒閉,薪資、資遣費與退休金一夕化為烏有,甚至連最後一張薪資單都無法領取,形成社會弱勢勞動群體的悲歌。以台中環球保全公司為例,公司因財務困難倒閉,員工未領薪資超過百萬元,資方失聯,主管機關即使裁罰仍難以追回,突顯現行法律在事前防範與事後保障上的不足。
現行法制中,勞動基準法第28條雖明定當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情事時,勞工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得與抵押權、質權同順位受償,未清償部分享有最優先清償權,並設置「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由雇主依投保薪資總額按月提繳萬分之2.5的費率,形成基金以備墊償積欠工資。
申請工資墊償之資格,係指當雇主因經營困難、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無力支付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時,勞工得依法向勞保局申請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代為墊付。此制度係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設立,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於企業經營危機中仍能維持基本生活所需,防止因雇主逃匿或公司倒閉而使勞工權益受損。依該條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一、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均得與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之債權同一順位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享有最優先受償權。為確保此等債權得以實現,政府設置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雇主依其每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5提繳,當發生積欠薪資事件時,由該基金先行墊付。
就勞工之申請資格而言,首先應符合「勞工身分」要件。依勞基法第2條第1款,勞工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亦即必須存在僱傭契約關係且有勞務提供及報酬請求關係。故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具委任關係之高階經理人,或以承攬、委任或訓練契約提供服務者,均非屬該法定義之勞工,不得申請墊償。反之,符合上述條件之外籍勞工亦與本國勞工同等適用。
其次,申請人之雇主必須屬於「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即依法應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者。若雇主因業別或規模不適用勞基法,該事業單位之勞工即無法申請墊償。再者,雇主須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事實,且勞工已向雇主請求未果。此要件是最重要的前提,因為若公司仍在營運中,雖然積欠工資,但尚未辦理歇業或破產程序,即不符墊償條件。實務上,勞工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確認歇業事實,並檢附主管機關開立的註銷登記、撤銷或廢止營業登記證明,作為申請依據。若公司破產,勞工應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並取得債權證明文件。
再者,勞工應能提出積欠工資之證明,如薪資條、出勤卡、勞動契約、薪資轉帳明細或支付命令、法院判決等,以供勞保局核定墊償金額。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9條,若勞工未能確定工資或年資,勞保局得依其勞保或就保投保薪資及年資認定。至於雇主若有欠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嗣後補繳者,勞工始得申請墊償。勞工如不知雇主是否繳納,可向勞保局查詢,若未繳,主管機關可限期令其補繳並裁罰。
勞基法第2條第1款所謂勞工,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方可申請墊償。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或與事業單位具委任關係的人,及承攬契約與訓練契約人員均不可申請墊償,即如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因與事業單位具委任關係,不是勞基法第2條第1款所稱的勞工,均不可申請墊償;另符合上開規定之外籍勞工,其如何申請、申請條件與範圍與本國勞工相同。
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按月提繳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發生勞工申請墊償積欠工資之事實時,該事業單位內縱有依法可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者,應併同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享有申請墊償權利(76.2.11台內勞字第四六八二五一號函)。
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加保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雇主部分免予提繳,亦不得墊償,此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四○九一六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同條第一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管理辦法第三條並規定,其係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五按月提繳。而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參加勞工保險,致勞保投保薪資包括該等雇主在內。惟本會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台82勞動二字第一八六三八號函略以:「另事業單位負責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定義,係屬該法所定之雇主,應不得墊償…」。雇主既非屬該法所稱之勞工,自非屬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對象。參加勞保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既不得墊償,則應免予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然而實務上,勞工仍面臨諸多困境。首先,基金墊償的前提是公司「確定歇業、清算或破產」,而非僅僅停業或資方失聯。許多中小企業倒閉後既不申請破產也不辦理歇業登記,導致勞工無法取得主管機關的歇業證明,申請墊償因而卡關。
其次,雇主若長期未提繳基金或積欠保費,勞保局在形式上仍可代墊,但往往需補提繳後始能受理,延誤時效。更嚴重者,雇主逃匿或公司被吊銷登記,勞工需自行蒐證、提出薪資單、出勤紀錄、銀行轉帳明細等文件,程序繁複且舉證困難,使得保障效果大打折扣。從立法目的觀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原意在於強化勞工的「受償順位」與「即時保障」,但其運作仍侷限於補償性機制,而非預防性或即時救助措施。若雇主惡意積欠工資、預謀倒閉,勞工雖得依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或第355條(侵占罪)檢舉,但刑事訴追漫長,與實際領回薪資之需求仍有落差。
現行制度雖將勞工債權順位提升至抵押權同列,但因企業資產多早已設抵押予銀行,實際可分配金額有限,勞工多數仍僅能依基金墊償求取補救。就申請資格而言,依勞基法第2條第1款,僅限「受雇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不包含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與事業單位具委任關係者,也不及於承攬或訓練契約人員。外籍勞工若符合同等勞動關係,得比照國人申請。實際操作上,雇主有歇業情事且勞工已向雇主請求未果時,應備妥主管機關開立的歇業或破產證明、薪資及工作年資證明、勞保或就業保險投保資料、債權文件(如確定支付命令、法院判決或勞資調解筆錄),於離職後五年內向勞保局申請墊償。若公司破產,勞工應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並檢附相關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支付命令雖無既判力但具執行力,足以作為債權存在之證明,故亦可作為墊償申請依據。然制度設計仍存在缺陷。首先,基金墊償上限為六個月平均工資,無法完全補足長期積欠薪資。其次,申請程序需經多重機關核定,包括地方政府認定歇業、勞保局審查債權金額、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准墊償,耗時動輒數月。再者,基金來源有限,若企業大量倒閉將造成財政壓力,現行費率萬分之2.5是否足以支撐,仍有疑慮。從比較法觀點,日本設有「未払賃金立替払制度」,由政府預先墊付再向破產企業追償,且納入更多勞動關係證明方式,程序相對簡化;韓國則設置「勤勞者退職金保障法」確保雇主提繳退休金保險,防止企業破產導致勞工無退休金之情形。
相較之下,我國制度雖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但預防性不足,對未提繳基金之雇主缺乏嚴格制裁,導致勞工保障依然不穩固。進一步檢討,關廠倒閉勞工事件中,常見問題還包括非自願離職認定難題。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非自願離職包含因雇主關廠、遷廠、破產、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4條等規定離職之情形,惟實務上雇主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需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始得申請失業給付。對於已倒閉失聯之公司,政府應建立主動查核與代開制度,以減輕勞工舉證負擔。此外,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在救濟面仍偏重「事後補償」,而非「事前防範」。例如現行並無要求雇主於經營惡化時主動通報或設立專戶儲備工資,導致勞工無從預警。若能比照金融監理模式,設置企業經營警示制度,於連續延遲給薪、欠繳保費、拒檢查等情形即啟動監理介入,或許能提前防範勞工受害。法律制度的精神,在於保障勞動弱勢,使「工作報酬」不因雇主經營失敗而落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固為進步措施,但仍非萬全之策。對勞工而言,最根本的保障仍在於日常自我保全: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保存薪資單據、確認投保資料,及時通報勞工局以啟動行政保護機制;對政府而言,則應強化監督與稽查,建立預警通報系統與強制提繳機制;對雇主而言,則需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不得任意以倒閉規避給付義務。若能在制度上加強防堵,讓勞工不必在公司倒閉後才尋求墊償,而能在企業出現危機前即獲保障,方能實現勞動正義的真正內涵。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為進一步保障勞工未獲得清償之積欠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同法條第2至6項並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規定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當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所積欠之薪資、資遣費及退休金等,經勞工請求而未獲清償時,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雇主並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償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申請工資墊償的要件是公司已經歇業、清算及宣告破產,如果公司還在經營中,老闆卻惡意不給付工資,並不符合工資墊償的要件。
申請的程序是:員工先填寫工資墊償申請書(申請書內應附上墊償名冊、墊償收據、切結書、委託書及勞工代表委託書附冊等書面文件,此類文件均可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下載),再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公司已經歇業、停業的相關證明,縣市主管機關如認有需要,會介入為勞動檢查,並可申請法律扶助,而獲得法扶指派律師之協助,蒐集相關的積欠薪資、資遣費及退休金之證明,也可以提出過去的薪資轉帳存摺明細及薪資條來證明個人過去六個月所領得的薪資金額。
但另一項也很重要的條件是:雇主應每月按期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雇主如有欠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始得申請墊償。如果雇主沒有繳納工資墊償基金,那麼,這項保障員工的法律美意也將落空。因此,員工如不清楚雇主是否已按期繳納基金,可以隨時以電話或書面向勞保局查詢,如未繳納,應督促雇主儘速繳納。
至於,針對公司尚在營業中,但老闆惡意積欠薪資、扣減薪資等情形,雖然不適用工資墊償,但員工可以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處,調處不成時,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再據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老闆給付積欠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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