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歇業了,欠我的薪水、資遣費或退休金怎麼辦?如雇主或股東以個人名義有付我錢,可否聲請工資墊償?

19 Nov,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歇業欠薪時,勞工不致求償無門,可透過工資墊償基金取得保障,但若雇主或股東已以任何名義代付工資,該部分金額依法應自墊償金額中扣除。此乃基於「避免重複受償、保障公平」原則,使基金真正發揮救助未清償薪資之功能,平衡勞資權益並維護社會公正。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最擔心的問題往往是自己積欠的薪水該如何請求,若公司倒閉資方失聯,勞工是否就此血本無歸?對此,勞動基準法第28條建立了「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讓勞工得以向勞保局申請由基金代為墊付雇主所欠薪資、資遣費及退休金,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

 

依該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的債權依序包括:一、勞動契約所積欠未滿六個月的工資;二、雇主未給付的退休金;三、雇主未依勞基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的資遣費。此等債權在清算受償時,順位與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同列第一順位,未清償部分仍享有最優先受償權。為使此規定落實,雇主須依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費率,按月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來源,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及委託勞保局辦理收繳及墊償業務。

 

若雇主積欠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即由基金依法墊付,雇主仍應於期限內償還基金。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雇主有歇業情事時,積欠勞工之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經請求未獲清償,即可申請墊償;第9條則要求申請人檢附債權證明文件或破產管理人認定書等資料,以利核定墊償金額。其墊償範圍限於雇主歇業、清算或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之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上限),並以雇主已提繳基金者為限;如雇主欠繳基金但後補繳者,勞工亦得申請。

 

實務上,工資墊償屬社會補償性質,並非全額補償制度,因此若勞工已部分受償或獲第三人代付,墊償金額須相應扣除,即令清償名義或有清償不足之處。若雇主或股東以個人名義代為給付部分工資,即屬「雇主或代表雇主支付工資」之情形,該部分金額應自墊償額中扣除,避免重複受償。

 

此係因基金之目的在於填補未清償部分,並非用以重複給付。舉例而言,若雇主欠薪六萬元而股東個別支付三萬元,勞工得申請的墊償金額僅限剩餘三萬元;若股東非以雇主身分給付,而以個人贈與或借款形式支付,仍應視實質情形認定是否為工資性質。若該款項明確標示為「薪資」或經轉帳備註為「代發薪資」,即視為雇主代付,必須扣除;若僅為同情性補助,則不影響墊償範圍。

 

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勞工申請墊償時應檢附申請書、名冊、債權證明及墊償收據等文件,勞保局受理後查證雇主之歇業事實與債權金額,如查得勞工已從雇主資產、清算分配或第三人代付中獲得部分償付,則僅就未清償部分核發墊償。又依同辦法第11條,勞工若隱匿事實或提供不實資料,將喪失申請資格。

 

勞保局在審核過程中,會核對工資單、勞保投保薪資、銀行轉帳紀錄與出勤資料,以確定實際積欠工資金額。若有股東或公司關係人代為支付,應提供支付證明、轉帳明細或收據,以明確劃分已清償與未清償部分。此外,《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5條進一步明定,所稱積欠工資係指雇主於歇業、清算或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換言之,僅限近期積欠部分得以申請。勞工如於歇業後繼續受雇於同一經營人之其他公司,該期間工資不在墊償範圍之內。

 

實務上,若公司歇業但股東以個人名義向員工支付薪資,應由勞保局依實質審查原則判斷其性質。若股東係以雇主身分支付(例如公司法上負責人、實際管理人或簽薪支票者),即視為雇主代付;若股東僅出於個人義務或友情補償,且非代表公司履行給付義務,則不影響墊償資格。此種區分在法院實務上亦多次被採認,例如勞工於公司倒閉後,雖由股東個人以私人名義發放部分薪資,但因該金額實質係履行公司積欠之薪資義務,故勞保局依法得自墊償金額中予以扣除,以防重複給付。相反地,若股東之給付並非源自勞動契約義務,而屬單純捐助或補償,則不屬應扣除範圍。至於若勞工於破產清算中自公司資產獲得部分受償,例如清算人以拍賣款支付部分工資或法院裁定分配所得,該部分金額亦應扣除。依勞保局標準作業程序,勞工應主動申報已收取金額並檢附相關文件,以利正確核算未清償部分。若事後查明勞工重複領取,基金得要求返還墊償款。

 

整體而言,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之適用須符合三項要件:其一,雇主有歇業、清算或破產事實;其二,勞工已向雇主請求未獲清償;其三,勞工未從其他來源獲得同額工資給付。該制度設計目的在於保障而非加倍補償,故任何雇主、股東或其他人以雇主名義代為給付的金額,均屬應扣除範圍。

 

此舉不僅維護基金財務穩健,更避免濫用情形發生。若雇主或股東部分清償後仍有餘額未付,勞工可就未清部分申請墊償。若雇主後續補繳基金或償還墊款,基金仍得追償。至於申請程序方面,勞工須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歇業認定並取得證明,接著備妥工資墊償申請書、勞動契約影本、薪資明細、出勤卡、勞保資料及債權證明等文件,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若勞保局核定後仍對金額或扣除部分有疑義,勞工得依行政程序法提異議或訴願。

-勞資-社保(社會保障)-工資墊償-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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