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酸?薪酸?要不到薪水該怎麼辦?勞工被積欠工資該怎麼辦?

19 Nov, 2025

問題摘要:

當勞工被積欠工資時,應採取「先行政、後司法」的策略,先向勞工局申訴調解,蒐證保全權利,再依情況聲請支付命令或申請墊償基金。若涉及惡意拖欠或詐欺,可同時向檢警報案追究刑責。勞工平時應妥善保存薪資明細、出勤卡與勞動契約,並定期查詢勞保投保資料與墊償基金繳納狀況,避免雇主突倒帶走所有證據。工資是勞動者最基本的權益,任何延遲或拒付都違反法定義務。雇主應正視法律責任,遵守定期給薪原則,而政府與社會更應強化監督與教育,讓每一滴汗水都能換回應得的報酬,讓「辛酸」不再成為「薪酸」。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勞工辛苦工作卻拿不到薪水時,這不只是經濟問題,更是尊嚴與權益的問題。無論是正職員工、約聘人員還是臨時工,工資都是勞動報酬的核心,是維持生活的依據,也是憲法第15條保障之「工作權」及「生存權」的具體實現。

 

現行法律為防止雇主惡意積欠薪資或公司倒閉造成勞工血汗被吞,建立一整套行政與司法救濟機制,從申訴、調解、訴訟到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皆能提供勞工不同階段的保障與救濟。首先,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定期支付,不得任意扣留或延遲,雇主違法積欠薪資,可依勞基法第79條處以罰鍰新臺幣兩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給付;若仍拒不改正,得按次處罰。

 

勞工遭遇積欠工資時,第一步應蒐集證據,包括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出勤紀錄、對話紀錄或任何能證明勞動關係及工資金額之文件,然後向事業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接獲申訴後,會通知勞僱雙方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由政府派員主持,協助雙方協商,避免立即進入訴訟程序而浪費時間與金錢。勞工不需繳納任何費用,這是最經濟也最普遍的初步救濟方式。

 

若調解不成立或雇主不到場,勞工仍有其他救濟手段可採取。其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此程序屬於「督促程序」,勞工只需填寫申請書,說明請求的金額與事實,並附上相關證明。法院受理後會送達雇主,若雇主在20日內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具有執行名義,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查封雇主名下財產拍賣抵債。該程序不僅便捷、成本低廉,且可免開庭進行,是勞工面對惡意欠薪時的重要法律工具。實務上,許多雇主倒閉或落跑,導致支付命令雖確定卻無財產可供執行,這時就需要動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若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積欠的工資、退休金與資遣費,其受償順位與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相同,未獲清償部分則享有最優先受償權。為防止公司無資產可清償的情況,法律第2項建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規定雇主每月應按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5提繳,由勞保局代收。

 

工資為勞工的工作報酬,亦為勞工及其家屬主要經濟來源,退休金及資遣費則是勞工退休(退職)生活之所繫,所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之保障非常重要。為使勞工能在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積欠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時受到即時保障,免於勞工驟失生活依存,政府特別在勞動基準法第28條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以發揮企業互助精神及社會連帶責任,加強對勞工經濟生活的保障,凡是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由雇主每月按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5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當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因此而被積欠之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可以由該基金先行墊付,而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償款償還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事業單位停工之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此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三六○一八號函: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如有可歸責於雇主原因之停工期間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得依法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惟如勞工於停工期間受僱於其他事業單位並領取工資者,其領取之工資應予扣除。

 

當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破產時,勞工得檢附歇業證明、薪資單、出勤卡、勞動契約等資料向勞保局申請墊償,最高可墊付六個月工資,若包含退休金或資遣費,則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平均工資。該基金制度的精神在於「企業互助、社會連帶」,讓所有雇主共同承擔風險,以保障全體勞工生活安全。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8條明定,雇主有歇業之情事,勞工已請求未獲清償者,申請墊償時應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之註銷登記或停業證明。若雇主破產,依第9條規定,勞工應檢附破產管理人出具的債權證明文件或法院核定的支付命令,作為債權存在的證據。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並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勞保局於勞工依前項規定請求墊償時,經查證仍未能確定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金額及工作年資者,得依其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保年資認定後,予以墊償。

 

支付命令符合積欠該辦法第9條債權證明文件之文義。此觀勞動部104年7月20日勞動條2字第1040131426號函:一、查104年7月1日民事訴訟法修正公布前,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該法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後,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基此,修正後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之確定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而無既判力;亦即確定支付命令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之執行名義,但無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二、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五、法院。」、「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第51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所定事項。」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及第51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爰支付命令應載有請求權人之債權金額及請求原因事實等事項。三、再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所稱債權證明文件,依其文義,係指足以證明債權存在之文件,且法律條文並未限定應為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者,則修正後之確定支付命令,固無既判力,惟依其記載應足以表彰債權之存在並具執行力,仍符合該辦法第9條債權證明文件之文義。

 

實務上,支付命令具有執行力,勞動部亦函釋認定確定支付命令可作為墊償申請的合法憑證。若雇主惡意不開立積欠工資證明,勞工可向主管機關檢舉,勞工局可依法查核,並要求雇主提供資料。若公司倒閉但尚未辦理歇業登記,主管機關得依事實認定停業情形,開立歇業證明,使勞工得以依法申請墊償。此外,若雇主自薪資中代扣勞健保費卻未實際繳納,勞工可憑薪資單或銀行轉帳紀錄向勞保局與健保署提出檢舉並申請權益補救,主管機關會先行墊付給付後再向雇主追償。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的設計,目的不僅在補償,也在預防。若雇主平時確實繳納基金,一旦公司倒閉,勞工可迅速獲得墊償,維持生活基本安全。

 

反之,若雇主欠繳基金,勞保局會通知補繳後再受理墊償申請。因此勞工應主動查詢公司是否已提繳基金,若發現欠繳可向勞保局舉發,主管機關可依勞基法第79條裁罰並限期補繳。勞工在申請墊償基金的同時,也應注意時效。

 

依勞基法第28條,申請墊償應於離職後五年內為之,超過期間則喪失申請權。若雇主惡意逃匿或脫產,勞工可報警處理,檢調機關可依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或第355條侵占罪追究責任。若雇主有預謀拖欠薪資再倒閉,甚至涉及詐欺行為,得依刑法第339條追訴。若勞工無力負擔訴訟費,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獲派律師免費代理訴訟。

 

除此之外,若積欠薪資造成生活困難,勞工亦可申請失業給付或急難救助金。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若屬非自願離職且保險年資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與繼續工作意願者,辦理求職登記十四日後仍無法推介就業,即可申請失業給付,金額為離職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的六成,最長六個月。若年滿45歲或身心障礙,得延長至九個月,期間還可申請職訓津貼,協助重新就業。

 

實務上有不少案例,像是小吃店、便當店、餐飲業或中小企業倒閉時,雇主常以「撐不下去」為由拒發薪水,甚至失聯。此時勞工應立即報請主管機關調查,並向勞保局申請墊償。若尚未達墊償條件,仍可依民法第184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提起損害賠償或聲請支付命令,以保障債權。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打官司勝訴,若雇主確無資產仍無法獲償,因此在現行制度下,工資墊償基金才是真正能保障勞工「拿得到錢」的關鍵。根據統計,近年來每年約有數千名勞工透過該基金獲得墊償,金額從數千至數十萬元不等,有效避免家庭經濟斷炊的危機。

-勞資-社保(社會保障)-工資墊償-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勞動基準法第28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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