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閉付不出薪水,員工該怎麼辦?

19 Nov, 2025

問題摘要:

當公司倒閉付不出薪水時,勞工不應放棄權利,而應依序採取以下步驟:一、立即蒐集證據,包括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勞保投保資料;二、向地方勞工局申請歇業認定或破產協助,並請求開立相關證明;三、向勞保局申請工資墊償,依法領取墊付款;四、同時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認定,以取得失業給付;五、若有勞健保費扣繳未繳情形,憑薪資單向勞保局或健保署申請補繳及保險給付。倘若雇主惡意逃匿或脫產,勞工可提報檢調機關追究刑責,必要時可依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或第355條侵占罪處理。最後,若雇主欠繳墊償基金或逃避責任,主管機關可持續追償並公告不良事業名單,以警示社會。由此可見,法律對於公司倒閉積欠薪資的勞工仍提供相當完善的制度救濟,只要勞工懂得依法行使權利,積極申請墊償與保險給付,並透過公部門協助與法律途徑維權,就能在雇主倒閉的混亂中,最大程度保全自身權益,不讓多年的心血與生活保障因雇主一夕倒閉而付諸東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公司因財務困難倒閉,導致員工無法領取薪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的情況,實務上時有所聞,尤其當雇主人間蒸發、公司資產不足或早已脫產時,勞工往往陷入求償無門的困境。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明文規定,雇主若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的債權,包括依勞動契約積欠未滿六個月的工資、雇主未依法律給付的退休金,以及未依勞基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的資遣費,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的部分,仍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這表示在清算程序中,勞工債權不僅優先於一般債權,甚至可與有擔保權的債權人並列,確保勞工能在公司資產清償中得到保障。然而,若公司資產早已耗盡或雇主潛逃,即使法院判決勝訴,也無法實際獲得清償。為補救此漏洞,法律設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作為勞工最後一道保障防線。

 

依勞基法第28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雇主必須按其每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當公司發生歇業、清算或破產,勞工向雇主請求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而未獲清償時,可向勞保局申請墊償。該基金由政府代為墊付後,再向雇主追償。申請工資墊償的範圍,包含:一、雇主歇業前六個月內積欠的工資;二、舊制退休金;三、資遣費(舊制退休金與資遣費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平均工資)。2015年2月6日修法後,墊償範圍已明確擴大至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保障層面更為周全。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勞工向雇主請求未獲清償之雇主歇業前6個月內所積欠之工資。自104年2月6日起,墊償範圍並擴大至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此部分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為進一步保障勞工未獲得清償之積欠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同法條第2至6項並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規定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當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所積欠之薪資、資遣費及退休金等,經勞工請求而未獲清償時,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雇主並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償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工資墊償的要件是公司已經歇業、清算及宣告破產,如果公司還在經營中,老闆卻惡意不給付工資,並不符合工資墊償的要件。

 

申請的程序是:員工先填寫工資墊償申請書(申請書內應附上墊償名冊、墊償收據、切結書、委託書及勞工代表委託書附冊等書面文件,此類文件均可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下載),再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公司已經歇業、停業的相關證明,縣市主管機關如認有需要,會介入為勞動檢查,並可申請法律扶助,而獲得律師之協助,蒐集相關的積欠薪資、資遣費及退休金之證明,也可以提出過去的薪資轉帳存摺明細及薪資條來證明個人過去六個月所領得的薪資金額。

 

一般不幸遇到公司倒閉的勞工,常因舉證不足,而出現認定困難的情況,因此再度提醒勞工平時就要懂得保護自身權益,將勞動契約、出勤及薪資的證明文件妥善保存,一旦發現雇主開始積欠工資,即請雇主出具無法清償的證明,以利後續作為爭取相關權益的佐證。不過要注意的是,申請「積欠工資墊償」並不是無條件通過。在實務上,假如非屬於「僱傭關係」(例如總經理、董事等)、或是請求金額並非屬於「工資類型的(例如其他紅利、三節獎金等)」等狀況,申請墊償就可能遭到駁回。

 

勞工若欲申請工資墊償,須符合三項要件:第一,公司確已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具歇業或註銷登記證明;第二,勞工已向雇主請求未果;第三,雇主確有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事實。申請程序上,勞工須填具工資墊償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包括歇業證明、薪資條、薪資轉帳明細、勞動契約、出勤紀錄等。勞保局於審查後,若無法確認積欠金額或年資,可依勞保或就業保險資料核定墊償金額。若雇主仍存續資產,勞保局會於墊付後依法追償,勞工則可免除自行提告與執行之困擾。

 

勞工如遇雇主無預警倒閉行蹤不明,有被積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的工資、舊制退休金或新、舊制資遣費時,請盡速循司法途徑取得相關債權的確定證明,並請當地主管機關開具事業單位歇業證明,再併同申請書表與相關佐證資料(如薪資袋、薪資明細表、薪資扣繳憑單、出勤卡、勞動契約等),向勞保局申請墊償,再由勞保局就墊償金額範圍內向雇主追償,免去勞工各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費用及冗長的強制執行程序。

 

但另一項也很重要的條件是:雇主應每月按期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雇主如有欠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始得申請墊償。如果雇主沒有繳納工資墊償基金,那麼,這項保障員工的法律美意也將落空。因此,員工如不清楚雇主是否已按期繳納基金,可以隨時以電話或書面向勞保局查詢,如未繳納,應督促雇主儘速繳納。

 

又因員工因公司倒閉而失業屬於非自願離職,若其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若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第15日內完成失業認定,並將失業給付申請案傳送至勞保局核發給付。

 

至於,針對公司尚在營業中,但老闆惡意積欠薪資、扣減薪資等情形,雖然不適用工資墊償,但員工可以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處,調處不成時,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再據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老闆給付積欠的薪資。

 

值得注意的是,若公司仍在營運中,雇主僅惡意積欠薪資,並不符合工資墊償的申請條件,勞工應改以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途徑請求給付。若公司倒閉但未辦理歇業登記,勞工可向縣市勞工局申請調查,主管機關會派員實地訪查,若確認公司已停止營業,即會發給「歇業認定證明」,作為申請墊償基金的依據。

 

同時,勞工若遭遇雇主惡意落跑、行蹤不明,可透過法院聲請公告催告,並依破產法聲請破產,以取得債權人身分,後續便能依法申請基金墊償。若公司同時欠繳勞保、健保費用,勞工亦可檢附薪資單或扣款明細證明雇主有代扣不繳的情形。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只要勞工能舉證雇主曾自薪資中扣除保費,即使雇主未繳,勞工仍可依法請領各項給付。勞保局及健保署會先行墊付,並向雇主追償。

 

至於非自願離職的情形,公司倒閉屬勞基法第11條第2款「業務緊縮或虧損」所列原因,屬於非自願離職。勞工若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退保前三年內保險年資滿一年以上,且具有工作能力及意願,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若十四日內未被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便可取得失業認定,於第十五日起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給付金額為離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最長六個月,年滿45歲或身心障礙者得延長至九個月。若勞工於失業給付期間提前找到工作,還可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按剩餘未領給付的50%一次領取。

 

另一方面,若公司尚在營運卻長期不發薪,勞工應主動蒐證,例如保留薪資單、匯款紀錄、出勤紀錄及通訊紀錄等,並向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訴,啟動勞資爭議調處。若雇主拒不配合或有脫產跡象,勞工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公司帳戶或資產,以防雇主轉移財產。假扣押核准後,勞工可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資。若公司仍有應收帳款或資產,法院可據以執行回收部分款項。

 

勞工若資源有限,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獲派律師處理訴訟程序。實務上有些公司倒閉後仍未依法補繳工資墊償基金,導致員工無法申請墊償。依規定,雇主必須每月按期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若欠繳則須補繳後,勞工方得申請。勞工如不確定雇主是否繳納,可向勞保局查詢,若發現未繳,應即督促雇主補提繳。主管機關如查明違法,得依勞基法第79條對雇主處以罰鍰,並責令限期補繳。

 

若雇主仍不履行,主管機關可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究負責人刑事責任。從制度設計來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設立正是為避免「勞工輸官司、拿不到錢」的惡性循環。

 

勞保局墊付後,勞工不必再個別提起強制執行,既節省時間,也能避免訴訟費用。然而,此制度並非無條件通過,若勞工的身分不具僱傭關係(如公司高階主管、董事),或所請項目非屬工資性質(如紅利、績效獎金),申請便可能遭駁回。因此,勞工在申請前應確認請求項目屬於「勞動報酬」,並確實保存證明文件。

-勞資-社保(社會保障)-工資墊償-

(相關法條=就業保險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28條=民法第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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