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中員工偷公司的物品有那什麼情形?如何在企業規章中因應員工偷公司的物品?
問題摘要:
企業防範員工偷竊,不能僅靠監視與懲罰,而須透過「規章明確化、程序正當化、文化內化」三方面並行。規章提供明確標準,程序確保處理合法,文化則強化員工誠信自覺。若能建立完善的制度架構、明訂忠誠條款、落實教育與監督,便能在法律與管理兩端兼顧,讓企業財產安全、紀律穩定、信任長久,員工偷取公司物品的行為,依情節可分為三種層次:第一,若物品原非持有而直接取走,屬竊盜罪;第二,若職務上持有後據為己有,屬業務侵占罪;第三,即使未達刑事標準,亦違反忠誠義務與公司紀律,雇主得依勞基法第12條立即開除。其刑罰分別可達五年以下或五年以上之徒刑,另附損害賠償責任。員工偷公司物品的情形雖多樣,卻都源於制度漏洞與紀律鬆散。企業若能透過工作規則明確禁止、內控機制嚴格管理、教育宣導強化誠信、懲戒程序依法執行,並建立報告與獎懲機制,即能從根本上防止此類事件發生。勞雇關係的本質在於信賴,一旦員工違反誠信而偷竊,即喪失繼續雇用的基礎。企業應在制度中明示「零容忍原則」,讓每位員工清楚理解,公司的財物無論大小,皆不得私占;一旦違法,不僅失去工作,還將面臨刑事追訴。唯有嚴明的規章與誠信的文化並行,方能保障公司權益,維護職場秩序,防止因一時貪念而造成的無可挽回的法律後果與信任崩解。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企業人事管理制度中,針對「員工偷取公司物品」的行為,應透過明確、制度化、可執行的規章設計來預防、管理與懲處,確保公司財產安全、維持職場紀律並符合法律規範。
在現代企業管理中,員工對公司財產的使用,既涉及刑事法律責任,也關聯勞動契約中的忠誠義務與人事規章。若員工未經許可私自取用公司物品,輕則違反公司紀律,重則可能構成刑法上的竊盜罪或業務侵占罪,並引發解僱或懲戒後果。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竊盜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上必須有「竊盜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則必須破壞他人對物的持有支配關係,並建立新的支配關係,使自己或第三人取得控制權。竊盜罪的保護法益為他人對動產的持有權或監督權,因此,只要物品屬「他人之動產」,即便價值極低,仍可能觸法。
若員工自公司倉庫、櫃檯、辦公室等場所取走公司文具、飲料、零件、商品或其他供營業使用之物,且該物原非員工持有,其行為即屬竊盜,並非侵占。即使行為人僅認為是「拿一點不打緊」,仍因破壞雇主對物之持有關係而構成竊盜罪。
在企業運作過程中,員工偷竊公司物品的情形雖不常見,但一旦發生,往往對企業造成的不只是金錢上的損失,更嚴重的是信任關係與企業形象的破壞。所謂「員工偷公司物品」的行為,法律上可依具體情形區分為竊盜罪或業務侵占罪,前者係指員工取走自己無持有權的公司財物,後者則是員工雖依法職務持有公司物品,但卻以不法所有的意圖據為己有。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而依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員工偷公司物品的行為型態可分為幾大類:
第一,最常見的是直接竊取公司財物,如將公司庫存品、商品、零件、文具、電腦配件或飲料、食材等據為己有;
第二,藉由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物,例如業務人員收取客戶貨款不入帳、會計人員挪用公款、出納以虛報開支、報銷假發票方式侵占現金;
第三,偷用或偷帶公司資源,如私自使用公司汽車、油料、水電、影印紙張、工具、軟體或將公司資產攜回家中作私人用途;
第四,偷竊同事或公司保管之他人財物,這不但構成刑法竊盜罪,也違反職場倫理與誠信原則。
實務曾有員工將公司飲水機的瓶裝水裝回家、將公司發票拿去報公帳、將公司文具帶回私用、甚至利用職務之便盜取機密文件或商品樣品者,雖金額不大,但法院多認定已破壞雇傭信賴基礎,足以構成解僱理由。
企業規章應以「員工忠誠義務」為核心,明確揭示員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侵占或竊取公司財產。勞工對雇主負有誠實與信義義務,故規章可增列「誠信與忠實條款」,作為所有紀律規範之基礎。規章可設「財產管理與防竊章節」,要求主管單位建立資產管理清冊、出入登記制度與盤點機制。高風險部門(例如倉儲、收銀、倉管、資訊管理)應實施雙人監督制度與監視紀錄保存,以降低舞弊風險。
依勞基法第70條,企業僱用三十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其中須載明「應遵守之紀律」及「懲戒事項」。在規章中,應清楚定義屬於偷竊或侵占性質的行為,實務中屢有員工因取用公司商品、餐飲或材料而遭起訴定罪的案例,顯示此類行為的法律後果極為嚴重。若物品原係依職務保管、使用或接觸,例如櫃檯人員管理現金、倉管保管貨品、門市員工管理飲料或物資,員工若趁機將物據為己有,則不構成竊盜,而屬刑法第336條第2項所稱「業務侵占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構成要件在於行為人「因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並「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變更持有之性質為所有之意。最高法院歷來見解指出,只要員工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思,不論物品價值大小、是否後續歸還,犯罪即已成立。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意圖變為所有之時即成立。實務上即使侵占金額極小,仍可能被起訴定罪。以一件飲料店員工案為例,員工離職當日私自攜帶四杯自調飲料(價值僅275元)離開,被雇主提告業務侵占罪,法院最終判處三個月徒刑,緩刑兩年並命賠償24,000元。法院認為,雖金額微小,但行為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且屬違反職務誠信義務,足以構罪。
然而學理上亦有「可罰違法性」之概念,若侵害法益極輕微,依社會倫理不值得以刑罰處理,法院可認定不具可罰性而免刑,惟此例外僅適用於微不足道的行為。侵占與竊盜的界線在於持有關係是否存在。若員工取走同事桌上文具、公司冰箱飲料、辦公用品,而該物非其職務上保管範圍,則屬竊盜;若員工因職務持有公司資產、貨款、材料而據為己有,則屬業務侵占。
從雇主角度看,兩者皆違反信賴原則,足以破壞勞雇關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5款,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該條規定:「勞工有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因此員工偷取公司財物,不論金額大小,只要屬故意且影響信賴,即屬重大違紀行為,可立即開除而不發資遣費。
勞工與雇主間存在基於信賴的忠誠義務,所謂「誠實及信義原則」,延伸為勞工在履職期間應忠於職務,不得損害雇主利益。忠誠義務的內容包括保守營業秘密、維護財產安全、避免利益衝突、誠實報告工作等。若員工偷竊、侵占、貪污、偽造報表或私自挪用公司財物,均違反忠誠義務,構成勞基法第12條的開除理由。最高法院一再指出,勞動契約之本質為信賴契約,員工之誠信行為係雇主繼續雇用之基礎,一旦該信賴基礎破壞,雇主即無繼續雇用之義務。
公司內部人事規章通常亦會將「竊盜、侵占、詐欺、損壞公司財物」列為重大違紀行為,並於獎懲規定中明定記過、降職、免職乃至開除之處理方式。勞基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三十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內容應包含「應遵守之紀律」、「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等事項。企業若在規章中明確列出禁止條款並公告於工作場所,當員工違反時,即可依規懲處或終止契約。
人事規章中常見條文如:「員工不得私自攜出公司財物或資源,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或解僱。」、「員工因職務上持有公司財產,應妥善保管,不得挪作私用。」、「違反誠信原則,損害公司利益者,得予以免職。」這些條款兼具警示與法律依據的功能,使管理決策具合法性。倘若公司未訂立明文規定,員工仍有法律上之一般忠誠義務,違反者雇主仍得依勞基法第12條終止契約,法院通常仍認為該開除屬正當。
刑事層面外,民事責任亦不可忽視。員工若偷竊或侵占公司財物,不僅須負刑責,亦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16條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可請求返還物品、賠償損失及利息。若行為涉及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客戶資料,雇主可另依營業秘密法或智慧財產權法請求禁制與損害賠償。值得注意的是,若行為金額雖小但行為影響重大,例如涉及金庫、帳款或客戶信任,即使僅有數百元,也足以構成解僱理由。反之,若僅屬無心錯誤或偶發行為,雇主亦可依比例原則先予警告而非立即開除,以符合法律上之「誠信與合理原則」。
實務上,若行為金額極小且情節可憫,檢察官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法院亦可依刑法第61條免除其刑,或依第59條從輕處理。但這些裁量並不代表行為正當,而僅是基於刑罰謙抑原則所為的寬緩。
企業在面對員工偷竊公司物品的風險時,最根本的防範之道,在於人事管理與制度設計,應透過工作規則明確規範誠信義務與禁止行為。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且其中必須記載「應遵守之紀律」、「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事項」及「懲戒事項」等。企業可在「紀律章」或「誠信條款」中明定:「員工應誠實守法,忠於職務,除經主管核准外,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攜出或處分公司任何財物,包括現金、票據、商品、器材、文具、資料、能源、軟體及其他資產。違者視情節輕重,得予警告、記過、停職、免職或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法追究刑事及民事責任。」如此條款既能警示員工行為界線,又能作為日後開除或提告之法定依據。
在防範機制上,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財產管理制度,針對易被挪用或價值較高的物品,如商品庫存、零用金、電子設備、工具機、資料文件等,明定出入登記、領用歸還、盤點及監督程序。例如制定「資產借用單」、「物品領用簽核表」等內控文件,禁止員工未經許可擅自攜出公司財物。針對出納、會計、倉管等職位,應採分工制,避免一人同時兼具管理與核銷權限,並定期由稽核或會計單位進行不定期抽查。對於現金收支、帳目登錄、商品庫存、廠商往來等,應建立雙重簽章與比對機制。若涉及資訊或技術資產,則可透過權限控管、紀錄監控及電子稽核手段預防洩漏與不法下載。
其次,企業應以教育訓練強化員工法律觀念與道德意識。於新進員工訓練或年度講習中,可透過案例分析方式,講解刑法第320條竊盜罪與第336條業務侵占罪的法律後果,讓員工了解,即使侵占或竊取金額微小,只要行為成立,即屬犯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應強調誠信是雇傭關係的核心義務,一旦破壞信賴,雇主有權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5款「勞工故意損耗雇主所有物」規定,立即解僱且不給資遣費。此種宣導若能結合法律條文與實際案例,例如員工偷用公司文具、飲料、工具被法院認定為侵占罪或正當解僱,將更具警示效果。
再者,公司應設立明確的懲戒程序及報案處理機制。當發現員工有疑似竊取行為時,應依規章啟動調查程序,由人事、法務及主管單位組成調查小組,蒐集證據、查閱監視錄影、詢問相關人員,並給予被懷疑者陳述意見的機會,以確保程序公正。若調查結果確定違紀事實成立,應依情節輕重予以適當懲處;若屬嚴重侵占或竊盜,應依法報警處理,並立即終止勞動契約。同時,企業亦應保存完整紀錄,以應付未來勞資爭議或司法訴訟。
在人事規章中,除懲戒條款外,亦應建立「財產保護與保密義務章節」,明定員工對公司財產、文件、資訊及資源皆負有保管與不得外流的責任。例如條文可寫道:「員工應確保公司財物及機密資訊之安全,非經授權不得取用、影印、攜出或提供他人。違反者除依法追訴外,得即時終止契約並請求賠償。」此類條文與忠誠義務相輔相成,可涵蓋不僅是偷竊實物,亦包括資料、商業機密或智慧財產的不當占有。
此外,企業文化與管理者態度亦影響防竊機制的有效性。若企業日常管理鬆散、上下容忍占便宜行為,容易導致員工認為「拿一點公司東西沒關係」的錯誤心態。因此主管應以身作則,嚴禁任何形式的公物私用,並在例行會議中強調紀律與誠信的重要性。對於誠實上繳遺失物、主動舉報違規行為的員工,可予以獎勵,形成正向激勵文化。
在法律責任上,若員工偷竊或侵占公司物品,公司除可報警提告外,亦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216條請求損害賠償。若行為導致公司損失無法彌補,公司可聲請假扣押,保全損害金額,防止員工脫產。刑事上則因業務侵占屬公訴罪,即使事後和解,公司仍有權追訴。然實務上若行為人態度悔悟並全額賠償,公司可於檢警或法院調解程序中陳明願意原諒,法院得依刑法第74條宣告緩刑,以鼓勵自新。
對企業而言,防範重於事後追訴。應定期宣導職場誠信與忠誠義務,訂立明確規範,例如禁止私用公司資產、嚴禁攜帶物品出廠、需經主管核准方可使用特定資源等,並建立監督機制。若發現疑似偷竊或侵占情形,應即啟動調查程序,保存證據、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並依規章懲處或報警。
違反者若造成信賴破壞,可依法解僱並不發資遣費。另一方面,員工若誤觸規定,例如因工作需要臨時帶回資料、文件或工具,應主動告知主管並歸還,以避免誤會。忠誠義務並非僅限於不偷竊,更包含誠實履職、維護公司利益與形象。違反忠誠義務不僅損害雇主權益,也破壞整體職場信任環境。企業文化若放任小錯,終將導致紀律崩壞,進而損及組織長期穩定。因此,員工在日常行為中應自覺遵守紀律,嚴守公私分際。
-勞資-人事規章-忠實規章-公物-勞資犯罪
瀏覽次數: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