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要求勞工同意簽本票以擔保合約履行,可取回本票嗎?

30 Mar, 2018

問題摘要:

法律明確禁止雇主向求職者收取保證金或擔保金,並規定若違反相關規定,可處以一定數額的罰金。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工免受可能的經濟剝削,特別是對於經濟條件較弱的求職者。若雇主以收取保證金、本票等形式扣留勞工的財產,則這些行為均屬違法。此外,若勞工被迫簽下的本票因為違反法律而無法成立合法債權關係,勞工可以透過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來主張自己的權利,並要求法院停止對本票的強制執行。在特定情況下,若本票存在偽造或變造的情況,勞工也有權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認定本票的無效性並停止執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但關於是否可請勞工提供擔保金或本票作擔保固無明文規定,由於簽保證本票,形同預收保證金,已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保證金。違者,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基法和就業服務法的明文禁止

根據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從工資中扣除任何款項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而就業服務法第5條進一步禁止雇主在招募或僱用過程中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或扣留財物。

 

雇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這包括不僅限於金錢,還包括任何可以評估為具有金錢價值的物品或代替物。這一規定的主要目的是保護求職者和員工,特別是經濟上處於不利地位的個體,確保他們在求職或就業過程中不會因為財務負擔而面臨不安定的情況。民法第71條表明,任何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保障勞工權益

立法意旨在於保護經濟弱勢的求職者和員工,確保他們不會因為財務負擔而處於不安定的情況。

 

因此,如果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中有關禁止收取保證金的規定,該行為是無效的,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違反第5 條第2 項第2款、第3 款……規定,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民法第71條、就業服務法第5 條第2 項第3 款、第6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可知,雇主於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為擔保聘僱契約之履行,而向求職者或勞工收取保證金,核其立法意旨,係在保障居於經濟弱勢之求職人或勞工,不因求職或服勞務更生財產上不安定之危險,是該條所稱之「保證金」並不以金錢為限,凡供為擔保聘僱契約用途之金錢或與金錢相同評價之代替物均屬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43號判決意旨參照)。

 

為了保障經濟較弱勢的勞工,在就服法中規定雇主不能向求職者收取「保證金」,因此,無論雇主是為了保留名額,或避免求職者反悔等原因向其收取保證金都算是違法,即使是簽立「支票、本票」也會因為具有擔保的性質,性質上都會被認定是收取違反就服法規定,可裁罰6-30萬元!

 

第壹點約定應於簽訂錄取協議書同時,由求職者即被告簽發60萬元之本票以供履約保證,揆諸前揭說明,顯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 條第2 項第3 款禁止收取求職人保證金之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之法律行為。再者,衛生福利部曾發函包括原告在內之各醫院,住院醫師訓練制度係國家以培訓醫療專業人才為目的,並非為個別醫院儲備主治醫師人力準備,如有訓練醫院要求住院醫院簽定完成專科訓練後繼續留院服務,否則施以懲罰性違約金等措施之契約,該部將核減容額,必要時將取消訓練醫院資格,以維護住院醫院權益等…足認醫院為求住院醫師留院服務,而要求住院醫師簽訂施以懲罰性違約金等措施之契約為衛生福利部禁止並處罰之行為,益徵本件為求住院醫師履約報到而要求被告簽發60萬元本票之行為亦為違反法令之無效行為至明。況被告自始未簽發60萬元之本票,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以,原告主張依錄取協議書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云云,實屬無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訴訟救濟方式

再者,勞工亦得主張前揭本票債權不存在,換言之因違反規定而無法律上原因而取得票據,且雙方未存在任何法律上原因,而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以取回本票之訴訟。本票為無因證券部分,如雇主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後又聲請實施執行,此時固然本票並非偽造、變造,而僅是原因行為有瑕疵,發票人得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同時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此時應供擔保。

 

如有偽造或變造之情形,亦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勞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6條=民法第71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服務法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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