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採週年制特休,特休假方式怎麼計算?
問題摘要:
週年制特休制度強調以「到職週年」為休假週期,每週年起點開始核算一年內應休之特休日數,並於屆期結算後進入下期,保障勞工按年資逐步累積合理休假權利,並確保其行使與補償之具體時效與義務。對於雇主而言,應嚴格依照法令於週年期滿或契約終止時核算與補發應休未休之假薪,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否則將面臨勞工主張之民事給付請求或行政機關之裁罰。對勞工而言,則應正確認識週年制計算邏輯與假別使用期程,避免因誤解導致特休權益喪失或放棄換薪權利,並可依第38條第6項行使權利時請求雇主提供解釋與證明,其若否認亦須負舉證責任。在週年制下,正確掌握工作年資、特休週期起算日與結算日,是勞資雙方落實法定休假權利義務的基本前提。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8條明定,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工作達一定期間,即依法享有特別休假(簡稱「特休」)的權利,實務中雇主得依此採行週年制的給假制度,亦即勞工之特休日數係以「到職日」為起算基礎,依年資依序調整,並在每滿一年週期重新核算與發給。
工作滿六個月但未滿一年者,享有3日特休;滿一年未滿二年者為7日;二年以上三年未滿為10日;三年以上五年未滿為14日;五年以上十年未滿為15日;超過十年者每滿一年再加1日,加至30日為止。勞工於符合上述條件時即取得特休權利,其具體使用期間及行使方式除依第38條第2項得由勞工安排外,亦可依施行細則第24條由雙方協商,按週年制週期執行。以週年制為例,某勞工自113年6月4日受僱,到113年12月3日屆滿半年,即依法取得3日特休權利;該3日須於次日起之六個月內行使(即至114年6月3日止),如屆期未休,則雇主須依法發給工資。其後,至114年6月3日為止,勞工已屆滿一年,自106年6月4日起,即得享有新年度7日特休,並須於次一週年前(即107年6月3日)休畢或換薪。
由此類推,每週年之期屆滿前,須先完成前一期特休的結算,始能啟動下一期特休的起算及使用權利,否則構成違法遞延。施行細則第24條亦明確指出,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休條件時30日內告知其得行使特休之期日,並應依第23條將特休日數與工資列入工資清冊並書面通知勞工。
此外,在特休工資給付部分,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及施行細則第24條之1規定,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特休,雇主應發給相當日數之工資,此一工資以年度終結前或離職前最近一月正常工時所得為基礎計算,按日換算即為月薪除以30再乘以未休日數。值得注意的是,勞工於週年期滿之際,即應完成上一年度特休的使用或轉換工資程序,再依法開啟新一期特休權利,任何未結算的舊假不得無限期遞延或與新假併用,否則將違反法令。
例如,若勞工於107年6月4日起享有10日特休,應於108年6月3日前休畢,若未休即應由雇主換薪,不得留待108年6月4日後與新年度14日特休合併使用。如此設計,乃為避免雇主累積特休不給或勞工長期不休而導致勞動保障實質喪失。
再者,若勞工於週年內提前離職,雇主仍應就其未休之特休換算工資給付,該工資以契約終止前一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為準。例如勞工於113年6月4日起享有14日特休,但於114年3月3日離職,則雇主應就113年6月4日至114年3月3日間未休之特休天數,依比例換算給薪。對此,施行細則亦指出,應按實際未休之天數對應週年期比例計算應給工資,不因未屆滿一年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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