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下車遊憩 算不算司機工時?

18 Nov, 2025

問題摘要:

工時不是主觀感受,也不是隨口一句「自由時間」即可免除雇主責任;工時是一種客觀事實,只要受拘束就算,只要待命就算,只要無法自由就算。遊客下車遊憩時,司機大多數情況下仍在履行職務,只是職務從「駕駛」變成「待命」。待命即工時。這才是法律的真相。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遊客下車遊憩期間究竟算不算司機工時,是多年來旅遊業、運輸業最具爭議的勞動議題之一,而「只要未受雇主拘束就不算工時」,但真正的法律標準絕非一句「自由時間」即可斷定。

 

依勞基法第30條第1項針對「正常工作時間」有原則性之規定,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則不得超過40小時。若勞工未同意於正常工時之外加班,則僅於上開時數範圍於約定的時間中有到班義務,其他餘非工作時間,待命時間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之問題。

 

要理解這個問題,必須回到勞動基準法對「工作時間」的核心定義——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均屬工作時間。這個定義看似簡短,卻蘊含各行各業最複雜的工時判斷邏輯;尤其對遊覽車駕駛而言,旅遊行程固定、休息時間充滿不確定性、旅客行程難以完全控管、司機常需留在車上注意車輛與旅客安全,這些特性讓遊客「下車遊玩」這段時間,到底算不算工時,不能以「司機似乎在休息」這種感覺來判斷,而必須以「是否受雇主支配」作為絕對判準。

 

只要司機仍須待命、仍須注意旅客狀況、仍須顧車、仍須處理臨時指示,其本質上仍然屬於「等待提供勞務」,依定義仍屬工作時間;反之,若司機真正可以離開現場,沒有乘客留車上、沒有行程要求、沒有被要求顧車、沒有隨時提供服務的義務,能夠自由利用時間、自由走動、自由吃飯、自由休息,才可能被視為「非工時」。然而現實情況往往遠比主管機關舉例的理想狀態複雜得多,遊覽車不是停在封閉的員工休息室,而是停在觀光景點、餐廳外、山區道路、遊客中心前等各式各樣的公共空間;一旦有旅客忘東忘西、提早回車、身體不適、需要空調、需要協助,司機往往不能真正自由離開車輛,也無法放鬆到完全脫離工作狀態。更何況許多旅客會將行李、貴重物品放在遊覽車上,這些都使得司機有事實上、實質上的「顧車義務」。

 

只要司機不能自由離開、不敢離開、不被允許離開或離開後可能被指責,就構成「拘束」,拘束就等於工時。因此,即使主管機關舉例說「如果司機可以自由利用時間便非工時」,但現實是「司機能真正自由嗎?」

 

若答案是否定的,那麼該時間就仍然是工時。進一步分析,勞動基準法對工時的認定有三大核心要素:一是指揮監督,二是提供勞務,三是等待提供勞務。

 

除實際駕駛之外,司機在景點外等待乘客期間,往往並未完全脫離上述三類狀態,首先,等待乘客隨時回車,即使可能沒有立即的勞務需求,但司機必須保持可被聯繫、可被召回、可立即提供協助的狀態,這就是「受令等待提供勞務」;其次,旅客若需要在景點途中由司機協助,如調整空調、開關車門、處理突發狀況、提前返回車上等,司機仍需隨時在場,而這種「可能性」本身就足以構成指揮監督;最後,司機不能像真正的休假那樣自由規劃個人活動,例如不能離開太遠、不能喝酒、不能遠離車輛、不能不接電話,這些都是典型的「拘束」。

 

因此,要判斷遊客下車遊憩時間是不是工時,並不是看司機有沒有在睡覺、有沒有在滑手機、有沒有在車外抽菸,而是看「能否自由」。自由是什麼?自由是司機能隨意離開現場、能去自己想去的地方、能安排自己的活動、不需要被限制、不需要擔心被叫回、不需要留意旅客與車輛,不需要遵守雇主或團體旅行規範。

 

只要做不到這些,就不是真自由,那就不是休息時間,而是工時。若一名司機在景點期間仍需顧車、仍需保持清醒、仍需留意旅客是否回車、仍需注意車上物品安全、仍須遵守行程規範、仍須待命,則該時間法律上屬「待命時間」,本質就是工作時間。

 

這樣的法律標準並不是旅遊業才有,而是所有行業一致,例如保全待命時間算工時、醫護待命時間算工時、工廠維修工程師 standby 時間算工時,為何遊覽車司機的待命就突然不是工時?這完全不合勞動法邏輯。從實務面來看,旅行社或車行若要主張司機在景點時真正自由,必須同時符合兩大嚴格條件:第一、所有旅客都下車且不會提前回車;第二、車輛不需顧守,司機可自由離開並安排個人活動。而這兩項條件在多數旅遊行程都不易達成,因為旅客若非團體強制行程,通常會有人提前回車,有人身體不適有人想先吹冷氣,有人孩子哭鬧想先上車,種種不確定因素讓司機幾乎不可能完全脫離工作狀態。

 

實務上更發生過許多案例:旅客走散需要司機協助聯繫導遊、旅客物品遺失要司機協助尋找、旅客提早回車敲門要進車、旅客上車後出現急病需要司機開冷氣、旅遊業者臨時更動行程要求司機準備出發等,這些事件都顯示司機並非脫離工作,而處於高度待命狀態。

 

因此,遊客遊憩期間幾乎必定屬工時,其性質是「等待提供勞務」,這是勞基法明文定義中的標準工作時間,沒有任何例外。再從勞資關係角度來看,此議題的根本不是「勞工太敏感」、不是「司機想多領錢」、也不是「企業被苛責」,而是勞動條件與實際工作型態長期不透明、不溝通。旅遊業者與車行常用一句話:「司機在景點休息,我們還貼心讓你睡覺。」

 

但事實上那不是休息,而是被動等待;不是自由,而是拘束;不是下班,而是 stand-by。這也像許多飯店工作者的交接班狀況,雖宣稱下班、交接是例行程序,但實際上仍受雇主管理監督,因此必須記入工時。所有勞動爭議的核心都不是「太敏感」,而是「太模糊」、「太不透明」、「不願意記載」、「不願意溝通」。

 

勞動條件合法化當然是長期目標,但現階段至少應做到「勞動條件合理化」,意思是雇主與勞工至少要有共同可討論的基準,而這個基準就是工時必須誠實、有紀錄、可追溯。主管機關的裁罰只負責事後處理,真正能讓制度落地的是勞資雙方願意面對現實的工作型態、用實話記錄實際工時、讓司機的付出得到合法報酬。

 

若業者希望景點時間不算工時,唯一合法方法就是「讓司機真正自由」,包括讓司機離開車輛,讓司機不須顧車、不須顧旅客、不須待命、不須保持可聯絡狀態,而這在現實旅遊行程幾乎不可能發生。既然如此,就更應誠實承認現實並依法計算工時與加班費。

-勞資-工時-加班-加班認定(工時認定)-備勤時間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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