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工時間算是工作時間嗎?
問題摘要:
待工時間不是例外,不是優惠,不是酌定,而是法律明擺著的強制規範。雇主不能用名稱逃避、不能用制度包裝、不能用模糊話術規避,也不能透過不讓簽到來否定工時。勞工只要沒有自由離開、沒有自主時間安排、沒有自我支配能力,即使身體沒動、沒有忙碌、只是在等,也仍然是工作。簡單說,只要雇主掌控你,你就在工作;只要你在等待雇主,你就在工時;只要你不能離開,你就應領薪。這就是待工時間之所以必然屬於工作時間的法律邏輯,也是勞基法保護勞工免於被「空白等待」侵蝕生活的根本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待工時間究竟算不算工作時間,雇主能否主張「反正你沒在真正工作,所以不算工時」?在勞動基準法體系中,這個問題早已被主管機關明確回答,也在無數實務爭議中發酵成企業最常誤解的一個觀念:只要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不論是正在提供勞務、等待提供勞務、被要求留置現場、被要求隨時待命、必須保持一定行動自由受限,即便沒有實際操作機器或處理業務,也仍然是「工作時間」。
許多企業以為只要不讓勞工刷卡、不讓勞工簽到、把人丟在現場卻假裝他們沒有工作,就可以逃避加班費,事實上完全錯誤,而且會在勞檢或爭議上被無情打臉。
依勞基法第30條,工作時間的核心是「指揮監督」而非「工作量」,主管機關更早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4年5月4日台內勞字第310835號函中明確指出:「工作時間包含待命時間在內。」這八個字幾乎決定了一切,也讓所有以「你又沒有真的在工作」做理由的企業完全站不住腳。尤其像航空業、運輸業、醫療業、保全業,常見員工在現場等待、待命、備班,其本質就是隨時可能被派工,而這種「不自由」就是勞基法定義下標準的工作時間。機組人員在機場待命,除非是自費旅行等待轉機,否則都算工作時間;企業想用「不提供簽到」逃避責任,根本是愚蠢至極的操作,因為監視器、進出管制紀錄、勤務指示、行動限制、派遣訊息都可以證明勞工受雇主監督而在場,企業不讓簽到只會讓自己在勞檢時百口莫辯。
過往雖然存在「值日夜制度」,以為只要不是做原本工作、只是收收文件、接接電話、巡巡場,就可以主張不是工作時間,並以「津貼」取代加班費,但這種制度命運在勞動部108年就已註定終結,因為主管機關早已認為值日夜實務上根本與加班無異,大多是強制留置、24小時備勤、緊急事件處理等,完全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自由時間,因此在111年1月1日正式廢止「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全面回歸勞基法第30條的工作時間定義。勞動部更於105年2月2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240號函進一步指出:值日夜本質是「非原契約工作」、「輕便性工作」、「非正常工作之延伸」,但是否構成工作時間,仍須回到兩大要素:一、是否在雇主指揮監督下;二、是否屬等待提供勞務的狀態。
換言之,只要雇主要求在場、要求保持隨時可聯絡、要求不得離開、要求不可飲酒、要求可立即處理事情,這些要求本身就構成指揮監督,即使叫「值夜」、「備勤」、「待命」、「standby」、「留值」、「值班」,名稱都不重要,法律看的永遠是本質,只要行動受到雇主約束,就是勞基法定義下的工作時間。
許多企業喜歡玩文字遊戲,說什麼「你只是陪同」、「你只是協助」、「偶爾接聽電話」、「只是幫忙巡巡場」,試圖把工作描述成服務性質較低的輕便任務,但法律不會因為任務輕鬆與否而決定是否為工作,法律看的始終是勞工是否受支配。在雇主的場所、在雇主的設施、在雇主安排的班表、必須依雇主指示行動、不能自由離開、不能自由安排活動、不能醉倒睡覺、不能自由外出,這些限制全部加總,就是標準的「提供勞務或等待提供勞務」,也就是工作時間。
實務亦多次指出,即便勞工在待命期間可以看書、滑手機、吃飯、睡覺,只要不能自由離開並且可能隨時被要求立即處理事務,其性質仍屬工作時間。特別是在保全業、旅館業、醫院、航空地勤、消防替代役等行業中,這類「名義上可休息」「實質上受限制」的待命最容易出現爭議,而法院幾乎一面倒採認為工作時間。更重要的是,勞動部在同一份函釋內就已明確定義「待命就是工作」:只要存在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事實,即使沒有立即被派遣,也已構成延長工時,雇主必須依法計算加班費。
這也使得企業無法再以「反正你那段時間沒有做什麼」、「你只是待著」、「你只是在等電話」來否認工時,因為等待本身就是勞務的一部分。從航空業的機場備勤、醫護人員的院區備班、保全的樓層守視、業務單位的夜間待命、司機的客戶等待、工程師的遠端備援standby,只要行動受限制,就構成工時。
勞動部在預告廢止值日夜制度時也強調,給企業三年準備期,就是讓雇主調整人力,不能再以模糊制度合理化壓榨。既然法律早已回歸「指揮監督=工作時間」的核心邏輯,雇主若仍以「不用簽到」來掩蓋事實,只會增加證據不利風險。勞工若遇到這類情況,務必留存:勤務指示、Line訊息、拍照留證、班表、錄音、監視器畫面截圖、進出場紀錄,只要能證明「被要求在場」即足以認定是工時。
-勞資-工時-加班-加班認定(工時認定)-備勤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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