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駐在工作場所的勞工加班時間如何認定?住院醫師有嗎?

18 Nov,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是住在工作場所的勞工,或是名為「住院」的醫師,只要其留宿並非出於純粹生活便利,而是因職務需要而受指揮監督,就屬工作時間,雇主即有加班費給付義務。反之,若勞工確能自由支配時間,無被召喚義務,則屬休息。醫療院所與其他行業同樣應明確區分「值班」「待命」「休息」之界線,並於契約、工作規則及出勤系統中明文規範,以免爭議。勞工方面,應注意留存勤務表、通訊紀錄或召回通知作為日後舉證。現代勞動型態多元且模糊,住宿工作與醫療值班的界線更需以「是否受指揮監督」為唯一核心。法律強調人性化勞動保障,不允許任何形式的「以住宿掩飾工時」,亦不容「以訓練名義掩飾勞動」。因此,不論你是留宿工地的技師,還是留院值班的醫師,只要你的時間不是屬於你自己,法律都會認為那是工作,而不是休息。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工作時間」即是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的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的休息時間。也就是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所規定的「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

 

在勞動法的實務運作中,「長住在工作場所的勞工」以及「住院醫師」的工作時間與加班認定,長期以來皆是最具爭議且最易產生誤解的領域之一。表面上看似勞工與雇主之間僅是「住宿」或「留守」的安排,換言之,即長時間駐守在醫院、公司或銀行之工作人員,如何區分其休息時間或工作時間。

 

但實際上,只要勞工仍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即使未在進行明確的工作行為,該段時間仍可能被視為「工作時間」,進而引發加班費給付的法律責任。勞動基準法第30條與第32條明確規定,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或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則需經雙方合意並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換言之,只要勞工仍受雇主管理、無法自由支配時間,即屬「工時」的一部分。至於休息時間,則依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該休息須能「自由支配」,若雇主仍可隨時召喚或要求待命,即不構成真正的休息。這樣的法律定義,正是理解「住在工作場所」與「住院醫師」是否加班的關鍵。

 

先談一般勞工住在工作場所的情形。實務上,部分行業如外籍看護、宿舍管理員、保全人員、船舶船員或工地駐點技術人員,常因工作性質或業務需要,被要求「留宿」於工作場所。此種安排若僅為生活便利、非因業務必要,且勞工可自由外出、活動與休息,雇主不得將住宿時間視為工時;但若勞工在住宿期間仍負有隨時待命、處理突發狀況或回應呼叫之義務,即使實際工作時間不長,仍屬於工作時間。

 

「勞工雖於雇主場所住宿,若必須隨時處理突發事件或提供勞務,則該期間仍應視為工作時間。」換言之,重點不在於「是否住宿」,而在於「是否能自由支配時間」。例如宿舍舍監於夜間雖可休息,但必須隨時應對學生緊急事件,該夜間時段即屬工作時間;再如工地守衛夜宿現場,但須輪值巡邏或回報狀況,則夜間時段亦屬工時,雇主應依法給付加班費或值班津貼。這樣的判準亦見於多起法院判決,只要勞工的自由受限,即構成工作時間。相反地,若勞工僅因住宿便利而居住於雇主提供之宿舍,且該時段無任何待命義務或管理責任,則不屬工作時間。勞工若主張加班費,仍須舉證證明該段時間內確有勞務提供或被要求待命之事實,例如輪值表、監控紀錄或通訊紀錄等。

 

住院醫師?

這樣的舉證原則同樣適用於醫療機構中的「住院醫師」。住院醫師的工作特性更為特殊。長期以來,住院醫師常因訓練需要、醫療緊急性與病患照護需求,而被要求長時間留院工作或值班。早期制度下,住院醫師多被視為「學員」或「訓練生」,不被視為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導致工時長、休息不足、權益保障薄弱。

 

直到勞動部於108年3月12日公告「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108年9月1日起實施,明確將非公立醫療院所聘僱之住院醫師(包括西醫、中醫、牙醫)納入勞基法保障範圍,方確立住院醫師與醫療機構間的勞動關係。依據勞動部頒布的「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住院醫師在醫療機構指揮監督下,於機構內或指定場所從事臨床、教學或會議活動,均屬工作時間;即使未實際診療,但仍需待命、隨時可被召回,亦屬工時計算。換言之,只要住院醫師仍受醫院指揮監督,就算「住院」於醫院,也不等於「休息」,更不能將「住院」誤解為「住在醫院的醫師」而免除加班責任。

 

指引更明定三類活動屬工作時間:第一,臨床活動,如門診、住院照護、輪班、值班、隨同轉診、臨時召回及備勤等;第二,教學活動,如床邊教學、病例討論等;第三,會議活動,如晨會、臨床研討會、併發症討論等。上述時間均應納入工時計算。對於值班、待命與候傳,也有明確規範:若醫師在醫院內值班,即使病人未就診,整個值班時段皆屬工時;若指定地點待命,須於一定時間內到院服務,亦屬工時;僅候傳而非強制到院者,則以實際到院時數計入。此種區分正是回應「住院即休息」的誤解。

 

實際上,醫師即使身處醫院內,若仍負擔照護責任或待命義務,即不屬真正休息。例如,夜間值班時雖能短暫小睡,但仍須隨時處理急診病患或突發事件,該時段仍屬工作時間;唯有在不受醫院指揮監督且能自由外出的情況下,方屬休息。

 

狹義的工時是指住院醫師實際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時間,例如病房巡診、病歷書寫、門診看診、手術或急診處置等,在這段時間內醫師直接提供醫療勞務,明確受到醫療機構的指揮監督,這是最典型、最具勞務性質的工作時間。然而,廣義的工時範圍更為寬廣,除臨床醫療外,凡是醫師在醫療機構安排下參與教學、會議、訓練、準備及其他相關活動之時間,只要具有職務性質或受到雇主指揮監督,即應納入工時計算。依據勞動部所發布之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住院醫師在醫療機構指揮監督之下,於該機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均屬工作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醫療機構支配之休息時間。此一規範意在強調時間拘束性與指揮監督關係的判斷,並非單純依地點或表面行為區分。

 

若醫師雖未執行醫療業務,卻必須待命、隨時待命回覆病情或上級指令,其時間自由受到拘束,即構成工作時間。反之,若醫師能完全自由活動、不受醫院約束,則可認為屬休息時間。指引中將臨床、教學及會議活動具體分類如下:

 

其一,臨床活動指提供病人門診、住院照護及相關醫療行為,包括輪班、值班、隨同轉診、臨時召回及指定備勤等。只要住院醫師於夜間或假日在機構內提供照護服務,該時段皆應列入工時。即使夜間值班時病人數量減少,但醫師仍需待命並隨時處理突發狀況,仍屬勞務提供的一部分。

 

其二,教學活動如床邊教學、門診教學、病例討論、病歷書寫指導等,這些活動雖帶有訓練性質,但仍屬醫院指派的工作,具有教育目的的勞務提供應計入工時;惟自學、研究準備或個人閱讀不具指揮監督性,故不列入工時計算。其三,會議活動則包括晨會、臨床研討會、專題討論、併發症及死亡病例討論會、臨床病理或外科病理會議等,凡醫院要求出席或未出席會影響考績、訓練資格之會議,均屬工作時間。唯自主性參加之學術研討或進修,若不影響考核,則可排除於工時計算之外。對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活動,指引另定明確原則:一、值班活動中,一線駐院值班之醫師於

 

夜間或假日仍留院提供病人照護,應全數列入工時計算;二、待命狀態若醫師必須於指定地點或時段內保持可召回狀態,且須在一定時間內到達機構服務者,亦屬工作時間;三、候傳狀態則屬相對自由,若未被召回不計算工時,但一旦實際到院服務,應按實際時數計算。另如隨同轉診,自出發至返院之間之全程均應列入工時;臨時召回雖非排班內勤務,醫師受命回院服務的時間亦應計算在內。至於會議活動,若屬醫院指派或與職務密切相關者,必須列入工時;若為醫師自主參與之進修、研討或社團性質活動,且未受考核制度約束,則可排除。

 

時間拘束性的判斷是界定工時的核心,實務上應以醫師是否能自由支配時間、是否需待命、是否受指揮監督為判準。例如夜間雖可短暫休息,但須隨時處理緊急病患,屬「待命性工時」;若醫師可完全脫離工作場所且不須隨時回覆,方可認為為「真正休息」。

 

此種判斷方式與一般勞工之值班制度相同,強調雇主的控制與勞工的自由程度。勞動部函釋曾明確指出:「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表達反對或採取防止措施,其提供勞務之時間仍屬工作時間。」換言之,只要雇主知悉勞工留在職場從事職務相關行為,卻未明確拒絕,即推定其為工作時間。同理,醫療機構若明知住院醫師留院完成病歷、準備病例討論或協助臨時手術,未禁止亦未提供防範措施,即屬工時計算。住院醫師之工作時間爭議在醫療界極為普遍,因醫療業務具高度不確定性與緊急性,醫師常須延長工時以確保病患安全。

 

為防止住院醫師過勞,指引並明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不得超過28小時,且兩次值勤間隔至少10小時,每四週總工時不得超過320小時,並保障每七日至少一天例假。若因病情危急或突發事件確有必要超時,醫療機構應事後補休或補償。這些限制體現醫療勞動的特殊性,也揭示「住院醫師」雖名為學員,實質上仍為受僱勞工。若醫療機構違反上述規範,例如未給付加班費、超時未補休或未保障例假,依勞基法第79條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並依第80條之1公布機構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勞動檢查單位實務上也會要求醫院提供完整的值班表、出勤紀錄與加班核准表,若發現「留院時間」與「工時紀錄」不符,即推定醫院違法。

 

由此可見,「住院醫師住院不等於休息」,「住宿勞工住宿不等於免工時」。在舉證責任方面,勞動事件法第38條建立「工時推定」原則:只要勞工能提出合理出勤或留院紀錄,即推定為工作時間;若雇主主張為休息時間,則須自行提出反證,證明該段期間勞工可自由活動、不受監督。此制度目的在於平衡勞資資訊不對等,防止雇主任意壓縮工時計算。實務上亦有多起判決支持此立場。某醫院住院醫師因長期值班超時提告,雖院方主張醫師於值班期間可於宿舍休息,不屬工時,但法院認為醫師仍須隨時接聽電話、處理病患,時間自由受限,構成「待命工時」。同理,宿舍值勤人員若夜間雖可休息,但須隨時應對緊急事件,法院亦認定屬延長工時。

-勞資-工時-加班-加班認定(工時認定)-住院醫師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勞動基準法第80-1條=勞動事件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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