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勞工自己願意加班的?

18 Nov, 2025

問題摘要:

現行法制與實務見解均已逐步建立「加班推定原則」,只要出勤紀錄顯示延長工時,除非雇主能提出具體、明確之反證,否則即須負擔給付加班費義務。而「勞工自願加班」若未獲雇主即時反對或有效預防,即應認定為雇主同意,雇主不能坐享勞務成果,卻逃避對等報酬給付,這不僅違反誠信原則,也違反勞基法保障勞工報酬之核心價值。因此,所謂「都是勞工自己願意加班」的說法,在法理上不具說服力,在實務上更不足以作為免責事由,雇主應謹慎因應,否則一旦遭遇勞資爭議,將陷入敗訴與補發加班費甚至裁罰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都是勞工自己願意加班」這類說法,在我國勞動法制度下並不具備正當性,理由在於勞工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無論是基於工作壓力、升遷壓力、考績競爭或主管要求的「暗示」,都可能使勞工即使未書面申請或獲得核准,仍選擇留下來繼續工作,而這種所謂的「自願加班」在法律上其實往往難以成立,加班責任仍須由雇主承擔。

 

按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記載勞工上下班時間;第24條則明文規定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者,雇主應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勞動事件法第38條更進一步規定,出勤紀錄記載之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足見出勤紀錄不僅具有佐證力,更具推定力,此時舉證責任即由雇主承擔。

 

實務見解亦明確指出,雇主若主張勞工自願加班而非基於公司安排,應採取積極措施加以防止、制止,否則將被認定為默示同意勞工加班,進而應給付加班工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二字第85號行政判決:「原告果若對於勞工加班採取不鼓勵的立場甚或反對勞工加班,自得事先或隨時採取必要之防止措施,除前所例示之措施(下班時間屆至,立即關燈、斷電、強制關閉電腦或令其立即離去工作場所等)外,原告事先以前述『工作規則』、『加班管理辦法』所設定關於加班、申請加班費之規定,亦無不可,惟應貫徹執行,於勞工在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前,即予以制止,事後發現,亦應隨即查明並依規定支付加班費,而非一方面消極容任勞工於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卻又拒絕給付加班費,平白受領勞工提供勞務之利益,另一方面又引上開『工作規則』、『加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主張原告事實上已明白反對『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

 

雇主若真採取不鼓勵或反對員工加班之立場,應事前即採取有效防範措施,例如下班時間屆至立即關燈、斷電、關閉電腦,甚至要求員工離開工作場所,並於事中即時制止延時工作行為,事後發現仍應主動查明勞工加班事實,並依規定支付工資,否則縱使公司制度設有加班申請制,仍難據以免責。該判決進一步指出,若雇主對勞工留置職場提供勞務未積極制止,卻又拒付報酬,實屬平白受領勞工勞務之利益,構成不當得利,且主張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或未經申請,難以作為免除責任之依據。

 

此外,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37號行政判決:「勞工上、下班的簽到、退或刷卡紀錄,如有與其實際出勤情形不符之處,雇主事後亦負有於核發當月(次)工資前會同勞工予以及時修正的義務,始符合前揭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的規範意旨,雇主自不得僅以其採取加班申請制,其所屬勞工如未申請加班,即不問該勞工是否確有延長工時的事實,而解免其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的義務。」

 

勞工出勤紀錄不符實際時,雇主負有於核發當月工資前主動與勞工查證並修正之義務,否則不得主張出勤紀錄失真而否定加班事實,更遑論因未申請而否定報酬請求權。事實上,在公司內部運作實務中,許多勞工所謂「自願」加班,往往是因無法準時完成指派任務,或因未來考績、升遷、年終分紅與主管觀感有關,而被迫留下來工作;此種情況若公司明知卻未制止,即構成間接同意或消極默許。

 

即使雇主表面聲稱反對加班,若未採取有效預防與管控措施,法院仍可能認定其構成加班合意,應依法給付工資。加班制度的核心在於工作時間之延長是否經過雙方同意,但此「同意」非僅指明示書面同意,而包含默示、消極容忍、受領工作成果等態樣,因此,「勞工自己願意加班」這種說法,在法律上並不能成為雇主免除支付報酬的正當理由。

 

尤其當出勤紀錄顯示員工晚間仍留在職場,或系統紀錄顯示其持續登入作業系統、使用內部郵件、上傳報表等,這些資料均可構成加班事實的佐證。法院更認為,若雇主未建立完善的工時管理制度,未監控延時工作的真實情況,甚至未對制度實施狀況進行查核,即無法主張「勞工非經同意加班」,從而免除其加班工資給付義務。

 

因此,實務上雇主若確實不希望勞工加班,應落實以下措施:一、明定加班申請制度,要求所有加班行為均應經書面申請與主管核准。二、於下班時間到來時自動斷電、斷網、登出系統、熄燈或關閉辦公室,迫使員工離開工作場所。三、即時查核是否有員工仍滯留,並要求其填寫原因紀錄,主管簽核後確認是否屬加班事實。四、若發現有員工未經申請而加班,應依出勤紀錄及其實際工作成果追溯補發加班工資,並要求其日後依規定作業。五、設置電子考勤、門禁紀錄、登入登出系統、內網操作紀錄等作為佐證資料,避免日後爭議難解。

-勞資-工時-加班-加班認定(工時認定)-加班申請制-加班規範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事件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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