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假日有值班的義務嗎?

25 Apr, 2017

問題摘要:

針對勞工在周休二日期間所從事的工作性質進行了清晰的區分。簡而言之,「值班」與「加班」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有所不同的。在週休二日工作期間,如果勞工被要求提供勞務,但工作內容與正常工作時間內相同,則應該被視為「加班」,依照勞基法的相應條款,勞工應該獲得加班費。而「值班」則是指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從事較輕的工作,並根據雇主與勞工的約定支付值班費。此外,在例假日工作時,即使雇主將工作定義為「值班」,根據勞基法的相關規定,仍然應當按照加班的標準支付工資,也就是工資加倍發給。勞工無義務在例假日工作,雇主如有需要,應經勞工同意並遵守相應的法定程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在周休二日期間,到底所從事的工作,真正的值班,或是加班,抑或上班?一般排班制(變形工時)工作,週休二日時間內均得排班,不過還是要給勞工休假,祇是時間挪移。

 

但加班是超過法定工時的上班,週休二日工作,其一為例假,其二為休息日,「例假」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

 

例假日與休息日的區分

例假日是勞工應得的強制休息時間,僅在特殊情況下(如天災等)才能要求勞工工作,且必須支付加倍工資。休息日則相對靈活,可以與勞工協商安排工作,但仍需遵守相關的加班費規定。

 

例假之合法出勤要件,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而「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值班與加班的區分

值班通常指的是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按雇主要求進行的非常規工作,而加班則是延長的正常工作時間。在實務上,值班可能不涉及加班費的支付,但若值班的工作性質與日常工作無異,則應該按加班處理並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又「值班」與「加班」在法律上意義不同,蓋「值班」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內政部74年12月5日台內勞字第357972號函)。也就是勞工與雇主約定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但工作之質與量和正常工作比起來較輕。

 

此種情況下,我國的實務見解多認為值班不是正常工作之延伸,雇主不用給付加班費,只需要依勞雇雙方之約定發給值班費,當然原本應給付的工資還是要付,不過因該工作屬於原定工作以外之其他工作,與正常工作不同(如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13號判決意旨)。

 

再者,「加班」則是指:於每天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所「延長工作時間」,工作之質與量與正常工作相同,則在勞工加班時,雇主應該依勞基法第24條與第39條之規定發給加班費。值得注意。勞動部公布修正「事業單位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預告從民國111年起,值日夜班將回歸工時計算,雇主不得只發給津貼,必須計算工時、給加班費。

 

又關於值班與加班區分應「實質認定」,不以名稱而定,蓋加班與值班的差別,在於實質認定工作之質與量,如果雇主要求您在周休二日期間提供勞務,但勞務之內容與正常工作相較並無不同,那就應該認定為加班,依勞基法第39條中段之規定,工資應該要加倍發給,不會因為雇主把名字訂為「值班」就以辭害意!雖然如此,若回到我國勞基法對於工時的規範,也就是勞工只要依雇主指揮監督而工作就應該依法獲得工資,在超過正常時間而繼續工作的情形下就應領取加班費,不能因為工作內容之不同而有所區別,而且勞基法本身也沒有區別加班與值班,實見亦有爭議之處。

 

至於例假日,即使雇主雖然把假日上班定義為「值班」,計算時仍然以例假日加班之勞基法第39條中段規定「工資加倍發給」計之,所以就算工作內容與正常工作時間相同,亦無損您的權益。

 

工時的計算

即使勞工在假日工作不足一天,仍應按加倍工資支付,因為這影響了勞工充分利用假日的權利。

 

計算上,就此可以參考勞動部台八十三勞動一字第102498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勞工於假日工作時,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資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或加倍發給工資之規定不同。」勞工無於假日工作之義務,若雇主有需要勞工於假日到班,應經勞工同意並符合法定程序,此為勞基法第39條所明訂。

 

-勞資-工時-出勤記錄-加班-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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