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薪制人員加班費怎麼算?
問題摘要:
時薪制人員的1例1休與加班費計算並不困難,其核心原則在於:一、時薪即為正常工時工資,無出勤即無給薪;二、休息日出勤須加倍給付,例假原則上不得出勤;三、每日超過8小時、每週超過40小時者即屬延長工時;四、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加倍;五、工資明細須清楚列示項目與計算方式;六、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排除勞基法保障。對企業而言,妥善運用部分工時人力,可兼顧彈性與合法性,合理降低成本;對勞工而言,了解自身權益、正確計算加班報酬,則能避免遭受剝削。當法令與人力資源運用達到平衡,1例1休制度才能真正發揮保障勞權與提升產業效率的雙重效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時薪制人員的1例1休與加班費計算問題,看似複雜,實際上只要掌握「時薪即為正常工時工資」這個原則,就能夠釐清重點。實務上時薪制人員的加班計算常見三大誤區:其一,誤認時薪已含加班費;其二,誤認部分工時可任意延長工時;其三,誤認1例1休僅適用全職員工。這些觀念錯誤均會導致違法給薪,甚至引發勞資爭議。正確作法是:以實際出勤時數計算工資,加班部分依第24條、第39條加給,並遵守每日12小時、每月46小時的上限。
自105年12月23日勞基法修正實施1例1休制度後,企業在排班、工時與加班費給付上皆受到明確約束,時薪制員工亦不例外,換言之,一個勞工不得一週工作5日以上,第6日就是休息日。所謂1例1休,是指每七日中應有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例假日為保障勞工每週至少一天絕對不出勤的日子,而休息日則可在雇主徵得勞工同意下出勤並給付加班費。時薪制人員多屬部分工時勞工,雖非全時受僱,但其權益仍受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24條、第39條等條文保障。首先,時薪制人員的工資基礎是「實際出勤時間」,即「有做才有錢」,所以其時薪中已包含例假與休息日的平日折算工資部分,換言之,若未出勤即無報酬,與月薪制不同。
舉例而言,月薪制員工的月薪換算時薪時,會將月薪除以30天再除以每日8小時,如月薪48,000元者,每小時工資約200元;而時薪制員工的時薪不用換算,並非月薪制工資除以工時所得,而是獨立計算,屬於「純工作時間報酬」。
其次,時薪制人員同樣適用1例1休規定,只要在連續工作6日時,第6日出勤即為休息日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給延長工時工資,並以4小時為1單位計算,未滿4小時者仍應以4小時計算。若連續工作至第7日,則屬例假出勤,原則上禁止工作,除非因天災事變或緊急情況,否則即違法。部分工時勞工常因排班彈性而未達連續工作6日之情形,雇主若妥善安排,使其出勤日分散,即可減少休息日加班費支出,這也是企業在合法範圍內運用兼職人力的重要策略。
第三,時薪制人員不適用變形工時制度。依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30028069號函及勞基法第30條規定,部分工時勞工之工時已具彈性,無須再適用變形工時,且每日工作超過8小時即屬延長工時,應依第24條加給加班費;每週超過40小時者,超過部分同樣屬加班。此處不論勞工是月薪制或時薪制,法律上並無差別待遇。
第四,關於加班費的計算,時薪制人員出勤工資以每小時計算,加班時數之計算基礎仍為時薪。勞基法第24條明定,第 24 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至於,例假日原則上禁止工作,工資亦須加倍發給(直接乘以2倍)。國定假日出勤亦應加倍發給。
第五,部分工時勞工依法同樣享有特別休假權益。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3項第3款及勞基法第38條規定,特休天數依到職年資計算,部分工時者以其工作時數占全時勞工工作時數比例折算特休時數。例如每週工時20小時者,為全時40小時勞工之一半,特休日數即給一半;若每日工時減少但每週工作日數相同,仍應給與全額特休日數。這確保了部分工時勞工不因出勤時數減少而被剝奪休假權益。
第六,國定假日部分,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3項第2款規定,時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應休假,工資由雇主照給;經勞工同意於假日出勤者,工資加倍發給。若雙方協商將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不再加倍發給,但須確保不損害勞工權益。實務上若部分工時勞工原排班未逢假日,且該日未出勤者,不另給假日薪資,但若原定排班日恰逢假日,仍應給薪或加倍給薪。
第七,企業在運用部分工時人力時,常藉此合法降低休息日加班費支出。例如,正職員工安排週一至週五上班,週六週日為例休兩日,而在週末營業旺季時,以時薪制人員排班支援。只要確保時薪制員工未連續出勤6日,即無休息日加班費問題。如此,既能符合法令,又能彈性調度人力。不過,若雇主刻意讓時薪制勞工超時工作而不給加班費,或未依第24條規定計算延長工時報酬,則屬違法,依勞基法第79條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關於工資計算明細,勞基法第23條修正後要求雇主應提供薪資明細,列出工資項目及計算方式。即便是時薪制員工,雇主仍須於薪資單上揭示每月實際工作時數、加班時數、工資單價及各項加給金額,並留存紀錄以供勞檢查驗。若未提供或提供不實者,亦屬違法。第九,若時薪制勞工連續上班第六日,休息日出勤即為加班。舉例來說,A員工週一至週五每日工作4小時,第六日工作8小時者,該日8小時均應依休息日加班費標準給付。若每週出勤分散,如週一、三、五、日出勤,則無連續6日之問題。這說明雇主可透過合理排班,避免違反1例1休規定,但必須確保工時計算真實且未超出法定上限。
第十,關於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契約,應明載時薪金額、工作時間、休假安排及工資支付方式,並不得排除勞基法強制規定。契約中若載有「薪資已含加班費」或「出勤依公司安排不計加班」等條款,均屬無效,勞工仍可依法請求補發加班費。常要求提供打卡紀錄、薪資明細及出勤表,若發現違法,除處罰雇主外,亦命限期補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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