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傳勞動」是什麼?人事管理上的挑戰是什麼?

17 Nov, 2025

問題摘要:

電傳勞動是一種結合現代科技與勞動靈活性的工作模式,具有促進就業、提高效率、減少碳排等多重優點,應被視為未來勞動制度的重要方向,但其衍生之工時管理、職安責任與資訊安全等議題亦須通盤檢討。政府若能及時補足法制缺口,導入智慧管理工具與正向激勵機制,電傳

勞動將不再是過勞的陷阱,而是提升國家整體勞動生產力與工作幸福感的重要契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電傳勞動」是指勞工在非事業場所,透過資訊科技或電子通信設備,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履行勞動契約之工作型態,常見於在家工作、遠距工作等形式,與傳統的工作地點與時間安排相區別。

 

此制度起源於歐美日等已開發國家,早在疫情前即已有部分企業採用,2020年COVID-19疫情爆發後迅速普及,台灣亦不例外,勞動部雖早於2015年頒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作為制度依據,但仍以工時管理為核心,對於設備補貼、職業安全或勞檢權限尚未形成完備制度。

 

可以作為臨時補充措施

遠距辦公制度之設計,亦涉及勞動契約中工作地點與方式之變更,依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雇主與勞工應事前協議遠距工作之實施期間、起訖日、彈性調整機制等細節,並明定雇主保留因經營需求調整或取消遠距工作的權利。惟若雇主欲提前終止居家工作安排,即便係回復原本工作地點,一般不構成對勞動條件不利變更,但基於勞資和諧,仍應考量勞工因照顧家庭、通勤困難或其他生活安排所受影響,提供合理緩衝期或轉換協助。如未妥善處理調整過程,仍可能構成間接之勞動條件不利變更,導致爭議或違反勞基法第10-1條之風險。

 

電傳勞動的特殊性對勞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帶來挑戰

電傳勞動模糊工作與生活的界限,勞工在下班後是否仍需隨時待命回應雇主的需求?是否會因無形中延長的工時而遭遇過勞危機?根據勞基法,工時的認定應明確,超過規定工時的部分應依法計算加班費。然而,電傳勞動的工時如何界定,仍然是法律實務中的難題。

 

勞基法第30條,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可於一定條件下彈性分配時數,但每週總時數不得逾四十八小時,且雇主必須置備出勤紀錄,逐日載明至分鐘。

 

施行細則第21條進一步說明,出勤紀錄方式可採刷卡機、生物辨識、電腦系統或其他可核實工具,而當勞工要求或勞檢需要時,雇主應以書面方式提出。電傳勞動下如何記錄出勤成為新挑戰,實務上多以線上工作日誌、登入系統、自主打卡、工作成果回報等方式替代現場打卡,符合指導原則所指「可由勞工自我記載並電傳雇主記載之」。電傳勞動表面上提升彈性與效率,對勞工而言可節省通勤、配合家庭照護需求,亦有助政府推動少子化對策及環保政策;但其風險在於模糊工作與生活邊界,導致雇主可能於非工作時間利用即時通訊工具分派工作,使勞工實際工時無限延伸,甚至形成責任制工作形態。

 

國際勞工組織研究,許多電傳勞工實際工作時間反高於辦公室工作者,顯示電傳勞動下工時管理更應被重視。在台灣法制下,電傳勞工仍受勞基法規範,理論上延長工時應依法加給,但因缺乏有效工時紀錄與勞動契約條款支持,導致加班事後申請常遭雇主拒絕,加上勞動部指導原則要求加班應事前申請或勞資雙方合意,實務上反成限制加班給付的工具,使勞工在無加班費情形下額外工作。

 

此外,企業如固定發給交通津貼,轉為居家工作時應與勞工另行協議,而非單方取消,否則將可能構成減薪或契約不利變更,引發爭議。在權利平衡原則下,政府亦應鼓勵電傳勞動成為企業福利工具,如提供稅賦獎勵、職安補助等誘因,使企業在善盡法定義務下仍具實質誘因推動。

 

電傳勞動的實施雖有助於防疫,但這種模糊職場與私人生活界限的工作模式,是否會加劇台灣原本就已嚴重的責任制問題,值得深思。例如,雇主是否會更加頻繁地利用通訊軟體如LINE或其他電子方式,在非工作時間分派任務?若無完善規範,電傳勞動可能成為一顆過勞的毒藥。針對此種情況,勞基法能提供什麼樣的保障,以及現行法制是否能應對電傳勞動帶來的勞資挑戰,值得深入探討。

 

電傳勞動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事業場所外,透過電腦資訊科技或電子通信設備履行勞動契約的型態」。這一定義範圍相當廣泛,似乎只要勞工在原本工作地點以外,使用通訊科技完成職務,就屬於電傳勞動。然而,其他國家的相關規範在界定上則更為明確。例如日本的「e-Japan戰略」將電傳勞動限定為「每周8小時以上活用資訊通訊手段,不受時間或場所限制的工作方式」,這意味著僅偶爾出差的勞工不包含在內。同樣地,美國根據電傳勞動促進法制定的「聯邦政府電傳勞動指導原則」也將出差執行職務的行為排除在外。

 

從勞基法的觀點出發,電傳勞動應被視為特殊的勞動契約型態,對於涉及的權利與義務應予以細緻規範,包括工時、職安、設備費用分擔等。隨著電傳勞動成為全球職場的新趨勢,台灣的勞動法制需要快速調整,以因應這種新型態的工作方式,避免造成勞資雙方的不公平現象,確保電傳勞動能成為促進工作效率與勞工福祉的助力,而非導致過勞問題的隱患。

 

電傳勞動之所以在全球受到重視,不僅因應疫情,更因其具有傳統勞動模式難以達成的多項優點。電傳勞動具有許多優點,如工時彈性化,能有效整合工作與生活需求,特別有助於勞工同時照顧家庭,例如撫養子女或照護高齡者。此外,電傳勞動也支持鼓勵生育政策,勞工能在家中完成工作,減少通勤時間,緩解市中心租屋壓力,並為偏鄉地區帶來更多就業機會。更重要的是,減少通勤亦減少碳排放,為環保做出貢獻。對於雇主而言,電傳勞動比傳統工作模式更高效,因而更受青睞。

 

然而,電傳勞動的優點也可能成為勞工抗拒的原因。這種模式模糊工作與私人生活的界線,使工時無形中延長。統計顯示,許多電傳勞工需投入更多時間才能完成工作,可能是因為雇主無法有效監控在家工作的效率,或是雇主認為員工隨時可上工,進而要求全天待命。如此一來,待命時間實質上成為工時,增加勞工的負擔。電傳勞動的加班需事先申請或約定,但實務上,若員工事後申請加班可能因未達效率要求而被拒絕,使得電傳勞動近似於只看工作成果的責任制。這種模式在提供便利與彈性的同時,也帶來新的挑戰,如何平衡效率與勞工權益,成為電傳勞動推行中的關鍵課題。

 

雇主對電傳勞工的工作場所難以善盡職安義務

雇主應如何確保電傳勞工的職安?工作環境是否安全?雇主是否需要負擔相關的設備費用?這些都是未來勞動法制可能需要明確規範的問題。

 

職業安全責任的界定亦存疑,依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安全有責,但電傳勞動多發生於自宅或其他私人空間,雇主難以掌控其工作環境,常主張不具管理責任以免除義務。然而,長期在家辦公可能導致姿勢不良、視力疲勞、肩頸痠痛等職業疾病風險,甚至因孤立工作模式導致心理健康問題,如焦慮、憂鬱等。歐盟電傳勞動框架協議雖要求主管機關未經同意不得進入勞工住宅勞檢,美國則進一步禁止進入居家工作場所,但均建議雇主透過線上健康回報、提供設備補助及適當工作指引,履行最低限度之職安義務。

 

反觀台灣目前並無明確要求雇主對電傳勞工提供專用桌椅、顯示器等設施,亦缺乏補貼或稅賦減免措施,形成制度空白。除工時與職安外,電傳勞動對勞資信賴基礎也構成考驗,雇主難以監控工作實績,恐質疑勞工效率而要求成果導向;反之,勞工對於24小時隨時接收工作指令與無法計薪的工時亦心生不滿,加深勞資不對等。尤其雇主可藉拒絕加班申請事由,變相要求勞工負責成果卻不給付報酬,實質與責任制無異。

 

責任制原應限於特殊性質職務,且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但在電傳勞動名義下普遍化,將危及勞基法保障架構。為改善此一現象,主管機關應就電傳勞動制訂專法或專章,明確定義、規範工時、休息時間、職安責任、設備補助與勞檢權限,並要求勞動契約明訂電傳勞動條件。亦應建置線上出勤登記平台供企業與勞工使用,強制紀錄出勤與休息時間,以便日後爭議查證。同時,應參考國際經驗,設立電傳勞動加班預約機制,使加班需經事前系統登記並雇主審核方生效,保障勞工合理報酬。

 

雇主對於電傳勞工的工作場所難以善盡職業安全義務,這是電傳勞動模式下的一大挑戰。電傳勞工通常在自己而非雇主可控的場所履行工作,例如在家辦公,這使得雇主容易主張該處非其管理範圍內,進而忽略其在職業安全法下應盡的責任。特別是許多電傳勞工屬於白領階級,長時間使用電腦或其他設備,可能導致肌肉僵化、眼睛疲勞甚至肩頸或背部疼痛。根據芬蘭的一項研究,2014年訪問的1,508名電傳勞工中,超過半數有肩膀疼痛,近半數有頸部疼痛,三分之一有背部疼痛。文獻建議應參考日本的終端顯示器作業之勞動衛生管理指引,以加強對電傳勞工健康的保護。

 

然而,電傳勞工的健康問題不僅限於身體層面。由於無法像傳統勞工那樣在職場與同事面對面交流,他們更容易感到孤立,甚至罹患憂鬱症。對於這些問題,最直接的解決方式是加強監督,即進行勞檢。然而,電傳勞工的工作場所通常是他們的私人住宅,基於隱私考量,他們可能不願讓勞檢人員進入家中檢查。針對這一問題,歐盟電傳勞動框架協議明確規定,主管機關未經許可不得進行檢查;而美國更進一步,直接規定主管機關無需對勞工的住宅進行勞檢。這樣的安排雖然保護勞工的隱私,但也讓雇主更加無需承擔對電傳勞工的職安義務。

 

雇主對於推行電傳勞動的態度相對冷淡,主要原因在於他們無法確認勞工是否真的在工作,而非打混摸魚。然而,電傳勞工可以隨時上工的特性,以及雇主在電傳勞動下可以少付加班費和減輕職安責任,使這一模式對雇主而言更具吸引力。

 

但在台灣這樣勞權意識日漸高漲的社會中,即使基於隱私考量對職安義務有所妥協,也難以接受電傳勞工無法獲得加班費的現象。勞動部指導原則要求加班需事先申請或經勞資合意,這雖然有助於擴大電傳勞動的適用範圍,但也可能成為雇主壓縮勞工權益的工具。例如,雇主可藉拒絕加班申請,實質上推行責任制,從而限制勞工權利。

-勞資-工時-出勤紀錄-加班認定(工時認定)-職災-遠距工作(電傳勞動)-非典型勞工-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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