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用「底薪」來計算我的加班費嗎?
律師回答
不行,加班費依法應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作為計算標準。
【說明】我國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明文在《勞基法》第24條和《勞基法》第39條,這邊規定以平日的工資額來計算加班費,而「工資」原則上包含所有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常見的例如績效獎金或全勤獎金,另外例如勞工因派駐外地而領取的津貼等等,這些項目雖然名為獎金或津貼,但仍然是勞工因工作而賺取的報酬,也是工資的一部分,在計算加班費時應該要一併計入。
◎案例:小蓁在全球電力公司擔任電路修配工作,這個月每天週間加班1小時,一共加班20小時。發薪水時,小蓁發現薪資單上列有底薪3萬2千元、全勤獎金2千元,技術工職加給4千元、加班費3,647元,以及員工生日禮金5千元。老板表示這個月發給小蓁的生日禮金比加班費還高,員工福利不但一切依法辦理而且比其他公司都好。到底小蓁的權利有沒有受到損害呢?
答:小蓁的權利有到損害,雇主應給付加班費4,213元,不是3,547元,,少給了666元。
【理由1. 雇主的加班費算法為:小蓁的時薪為:32000(底薪)÷30÷8=133元,加班20小時的加班費總金額:133×(1+1/3)×20=3,547元。
2. 然而,依勞基法的加班費算法應為:
(1)
小蓁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不是133元,而是158元,因為全勤獎金和技術工職加給都是工作報酬而屬於「工資」的一部分,計算加班費時應該一起納入,生日禮金是公司贈予的賀禮金,不屬於工資,所以不納入。
(2)
因此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是:(32,000+2,000(全勤獎金)+4,000(技術工職加給))÷30÷8=158元,加班20小時的加班費總金額:158(1+1/3)×20=4,213元。
(3) 此外,就算雇主另外給付小蓁5千元的生日禮金,仍然要給付少給的666元加班費,因為生日禮金是工資以外的「贈與」,和工資無關,不能互相抵消。
-勞資-工時-加班-加班報酬-加班費-約定加班費-約定工時-薪資結構
瀏覽次數: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