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計算方式?什麼「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計算延時工資及假日工資?
問題摘要:
加班費之核心在於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基礎,依延長工時之不同類型及時數分別加給,其法定倍數不可任意更動。加班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的健康與生活平衡,同時給予雇主在特殊情況下的彈性運作空間。惟企業若長期依賴加班維持產能,不僅違反勞動法令,亦可能導致過勞與職災風險。雇主建立完善之工時紀錄與加班核准制度,於工作規則中明確列示加班申請程序、計算方式及給付標準,並於薪資明細中揭示各項工資構成,方能符合勞基法第23條明細義務。勞工則應了解自身權益,妥善留存出勤紀錄與薪資單,以利日後維權。整體而言,「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延時工資依法定倍數加給,假日出勤工資依加倍原則給付,休息日出勤以四小時為基本單位計算,凡違反此原則者,均屬侵害勞動權益,依法得請求補償及行政處罰,這正是我國勞動基準法制度維護勞工工作時間與報酬公正的核心精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加班費計算方式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定義,必須從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立法目的與實際計算公式說明起,該條明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其加給標準為第一、二小時按1又1/3倍,第三小時起按1又2/3倍計算,若係於休息日、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出勤,則依不同性質另行計算。
所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包含基本工資、職務加給、全勤獎金、技術津貼等具有固定性、經常性、報酬性質之給付項目,但不包括延長工時報酬、休息日、國定假日或特休日出勤加給、伙食津貼、交通補助或其他非經常性給付。
此一金額係計算各類加班費之基礎,應先以月薪折算日薪及時薪,公式為:月薪 ÷ 30 = 日薪,日薪 ÷ 8 = 時薪,例如月薪36,000元之勞工,其日薪為1,200元,時薪為150元,即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此標準,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分為四類情形:
一、平日加班
指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時工作。前兩小時工資應為每小時工資加1/3倍,即150+(150×1/3)=200元;第三小時以後每小時應加2/3倍,即150+(150×2/3)=250元,若加班四小時,總額為150×8小時基本工資(當日正常工資1,200元)+前兩小時200×2+後兩小時250×2=2,100元。
二、休息日加班
即每週休息日工作。休息日加班仍屬延長工時,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前兩小時工資應為每小時工資加1又1/3倍,即150+(150×4/3)=350元;第三小時以後每小時應加1又2/3倍,即150+(150×5/3)=400元。
三、例假日加班
例假係保障勞工每七日中至少一日完全休息,原則上禁止雇主要求出勤,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得依第40條命令出勤。依該條規定,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事後補假休息,故例假日出勤八小時應給付日薪1,200元加倍,即2,400元,未滿八小時仍以一日計,不得按時數折減。
四、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出勤
依勞基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國定假日或特休日出勤者,雇主應加給一日工資。換言之,若該日正常工資為1,200元,則出勤八小時應給付2,400元,若未滿八小時仍以一日計。假日出勤後,勞工亦得請求補休或折算工資給付,除法定假期外,雇主不得任意要求出勤。至於天災或緊急狀況之出勤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尚應視情況酌予加給,該加給性質屬於工資,但不應重複列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上述公式雖看似簡單,惟實務上仍有多項細節須注意。
首先,「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基礎若為月薪制,應以月薪除以30再除以8折算,而非除以實際工作日。若為日薪或時薪制,則依實際約定金額為準。
其次,延長工時加班費計算應僅針對超過每日正常八小時之部分,不得重複計算例假、休息日加班費。
第三,當勞工於休息日或假日出勤超過12小時時,應注意每日總工時仍受勞基法第32條限制,即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違者屬違法加班,雇主除應給付加班費外,尚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
實務上,勞動部亦明確規範休息日加班工時與工資計算原則,依106年2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60130160號函釋,休息日出勤時數未滿四小時應視為四小時,超過四小時未滿八小時視為八小時,八小時以上至十二小時者,按十二小時計。其目的在於防止雇主將零星工作拆分,導致勞工頻繁加班但所得減少。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另規定,雇主如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應依勞工實際出勤時數計算加給工資,並於必要時給予補休或相當報酬。若為夜間或特種工作者,尚須另依勞動部公告之夜間工作補助及危險作業津貼標準加給。舉例而言,若勞工於平日18:00至22:00加班四小時,其前兩小時每小時200元,後兩小時每小時250元,合計900元;若於週六休息日加班六小時,則加班費為200×2+250×4=1,400元,加上日薪1,200元,合計2,600元;若於例假日(如星期日)出勤八小時,則應給付2,400元,並補假一日。
實務上部分雇主為節省人事成本,常誤以為月薪包含所有加班費或休息日出勤費用,但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工資應足額發給,任何預扣或包含加班費之約定皆屬無效,主管機關可依第79條處罰。
另有雇主以「責任制」名義要求加班不給費用,若未經核定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特別條款,則仍須依前述標準給付加班費。關於加班費計算爭議,如最「延長工時工資之加給標準,應以勞動基準法第24條為準,勞雇間不得以契約排除或減損。」此即確立加班費為強行規定,不得以任何名目規避。進一步而言,休息日加班若雇主提供補休而非工資,亦須符合「同值原則」,即補休時數不得少於實際出勤時數,且應於合理期間內給予,否則視為未履行給付義務。補休若逾期未使用,雇主仍應改以工資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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