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說不能預扣工資,老闆說只是減發獎金不是預扣工資,這樣還能跟老闆要嘛?
問題摘要:
工資的調整涉及勞工的基本權益,法律對於工資變更的程序與方式皆有嚴格規範。雇主若擅自調降薪資,將違反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施行細則的規定,可能面臨行政罰則,並須補發被扣減的薪資。勞工若發現雇主未經同意擅自減薪,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並尋求法律救濟,以確保自身的權益不受侵害。雇主不得藉由改變獎金發放的方式,來規避工資全額給付的義務,若獎金已具有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的特性,則應視為工資,雇主不得任意減發。勞工若遇到此類問題,應積極行使自身權利,確保自身的薪資不受非法扣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工資與獎金的差異,一直是勞資爭議中的焦點,法院對此的判斷標準通常依據「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來進行認定。也就是說,若某項給付具有「與勞務提供具有對價關係」且「具有經常性」,則應被認定為工資,而不論其名稱是否被稱為獎金。例如,即使公司發放的金額被稱作「年終獎金」或「三節獎金」,只要該獎金是公司長期發放、具有穩定性,並且與勞工的勞務提供息息相關,法院仍可能認定其性質屬於工資,而非單純的獎勵或恩惠性給與。
勞動契約的本質是雙務契約,其中最重要的核心內容之一即為工資給付。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這意味著,工資的訂定必須經過勞資雙方的合意,並且不得低於政府所訂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此外,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的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可見,工資作為勞工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對價報酬,不僅是勞動契約中最基本的條件之一,也是雇主在契約履行階段的主要給付義務。由此可知,工資一旦經過勞雇雙方議定並納入勞動契約後,雇主不得單方面未經勞工同意,便擅自減少工資給付,否則即屬違反勞動契約的行為。
如果雇主有意調降薪資,則必須取得勞工的個別同意,並且不能僅以公司內部公告或工作規則變更的方式來強制執行,否則該變更將不具法律效力,仍應以原本的契約內容為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0年2月23日發布的臺(90)勞資2字第0006631號函明確指出:「一、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准此,工資既係由勞資協商後,以契約約定,變更時亦須經相同程序。」此函釋進一步確認了工資調整應當遵循與原訂契約相同的程序,即需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並不能由雇主單方面決定變更。再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7年7月10日所發布的勞動2字第0970071733號函亦再次強調:「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亦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此函釋的內容與前述函釋一致,皆指出工資的變動需經過勞資雙方的同意,並不得單方片面決定。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這進一步確保了勞工的薪資不應受到任意減扣或拖欠。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擅自減薪,或是以「調整薪資結構」為由將部分工資名目變更為獎金、津貼等變相減薪,仍可能構成違反勞基法的行為,並且可能遭受勞動主管機關的裁罰。
此外,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若雇主要從薪資中扣除任何金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或獲得勞工同意。也就是說,雇主不能僅憑內部規定或管理權限,就任意減發原本應發的金額。若公司長期以來皆有發放特定獎金,且該獎金與工資計算方式緊密相連,甚至已成為勞工薪資收入的一部分,則雇主若未經勞工同意便減發,可能已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雇主可能會透過工作規則的修改來變更薪資結構,但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的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其中「工資計算方式」亦屬於工作規則應規範的事項之一。然而,即使工作規則經過變更並獲主管機關核備,若該變更涉及工資減少,仍然需要個別勞工的同意,否則對勞工不生效力。因此,雇主不得僅憑內部工作規則的變更,便逕行調降勞工薪資。
勞基法第26條有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只是如今天主題,老闆這時候會說只是減少獎金的發放,並非預扣工資,那該怎麼辦?關於工資跟獎金的差別,向來是實務上勞資糾紛的焦點,不過就二者間差別法院判斷標準是以「勞務對價性」及是否屬制度上「經常性給與」來作認定,絕不會單純因為名目是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即將之排除。這項規範的立法精神在於保障勞工的工資不被任意剋扣,確保雇主不得以懲罰或其他理由扣減已經約定的工資。然而,實務上,部分雇主可能會以「減少獎金發放」作為理由,主張這並非「預扣工資」,而是公司內部的獎勵機制調整,試圖規避法律責任。面對這種情形,關鍵問題在於如何區分「工資」與「獎金」,以及如何判定雇主的行為是否合法。
即便公司內部制定獎懲辦法,若獎金的減發實際上構成變相扣薪,而非單純的獎勵機制,則可能仍違反勞基法的規範。換言之,如果雇主主張的「獎金」實際上是工資的一部分,那麼即便公司以懲罰為由減少發放,仍可能構成違法扣薪的行為。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若雇主違反工資相關規定,將可處以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因此,雇主若欲變更薪資結構,應確保取得所有受影響勞工的個別同意,並明確說明變更的內容與理由,否則即屬違法。
因此,當雇主以「減少獎金發放」作為理由試圖規避工資全額給付的義務時,勞工先檢視獎金是否屬於工資,若該獎金長期發放、與勞務對價關係明確,則可依據勞基法主張雇主應依法全額給付,並保全相關事證,以作訴訟之用。
-勞資-工資-工資調整-扣薪(減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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