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任意調班,勞工該怎麼辦?
問題摘要:
關於工作時段的變更以及輪班制度的適用。重點在於強調勞動契約的重要性,任何變更都需要雙方同意。勞動契約中的工作班次變更是一項重要的事項,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規定和程序。工作開始和終止時間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任何變更都需要勞資雙方的協商同意。這意味著雇主必須與勞工協商,並獲得勞工的明確同意才能進行班次變更。若工作班次從日班變更為夜班或輪班制,這被視為勞動契約內容的重要變更。勞工有權拒絕此變更,如果不同意,則不能被強制執行。
律師回答:
問題大致是,原來勞工在固定大夜班時段,公司想調勞工到中班、早班,可以嗎?
調整勞工的工作班次,特別是從固定的夜班轉到日班或中班,實際上涉及到勞動契約的重要變更。這種變更應當得到勞工的同意,並應通過勞資雙方的協商來決定。如果勞工不同意班次變更,雇主不能強行改變工作時間。以下是一些關鍵點:
勞動契約的變更需協商同意
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工作開始及終止時間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任何改變都需勞資雙方協商同意。
工作時段即工作時間開始及終止時間,係勞工對其雇主提供勞務的時間,為勞動契約的重要內容之一(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該時間涉及勞工生活作息與家庭社會生活安排有關。
又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2月11日臺(76)勞動字第9639號函亦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本案事業單位將勞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更改為晝夜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決議。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依同條第四項規定發給資遣費。」
輪班制的規定與勞工的權利
根據勞基法第34條,採輪班制的工作應該每週更換班次一次,以利勞工調養生息。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休息時間,則需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
但關於輪班制勞工,依勞基法34條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工作如採晝夜輪班制者,雇主應每週更換班次一次以利勞工調養生息。
如勞工本於個人特別理由於任職之初或其後業已與雇主約明上特定一時段工作者,則此時某固定班次已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成為勞動契約的一部份,雇主就不可片面更改了,但勞工事後卻仍有要求變更班次之權,如因結婚生子要求變更為白天班次等是,惟此時雇主就又有權利每週更換班次一次。
如果勞工因為個人理由(如結婚、生子)需要更改班次至日班,可以提出申請,但這種變更也需要雇主的同意。反之,如果勞工不同意從固定夜班轉到其他班次,可以依據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雇主需依法支付資遣費。
例假日和勞動節日的工作安排
對於在輪班制下的勞工,即使在公共假日也可能需要按輪班進行工作。雇主應合理安排勞工的輪班休假,以維持業務正常運作,同時保障勞工的休息權利。
另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一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之精神及工作習慣,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於輪班制之勞工,當日仍應依序輪班工作。復按公用事業之業務運作,與社會大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雇主應於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規定之放假日合理安排勞工之輪班休假,俾能保留相當人力,維持其業務之正常運行,倘經合理安排,而應於前述放假日上班之勞工,不按所輪班次上班工作,使雇主因應不及,而致無法維持其業務之正常運作,嚴重影響社會大眾生活秩序與社會安全,應可認為係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稱之「突發事件」,而有該條之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台勞字第 15750 號函)
在實務上,勞資雙方的溝通與協商是解決這類問題的關鍵,勞工有權在變更工作時段時表達自己的意願和需求,而雇主則應尊重勞工的生活作息及其契約權益。如果雇主未能遵守這些規定,勞工可以尋求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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