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老闆要求工資明細及出錄記錄,老闆不能拒絕!!
問題摘要:
薪資明細的提供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其內容應完整揭示工資的計算方式,包括工資總額、各項給付、扣除項目及實際發放金額。雇主應確保薪資明細的透明度,讓勞工能夠清楚了解自己的薪資結構,避免因資訊不清而發生爭議。此外,若勞工未休完特休,應依法折算為工資並記載於薪資明細中,以確保勞工的休假權益得到保障。企業應避免以任何形式限制勞工取得薪資明細,否則可能面臨勞動主管機關的處罰,甚至影響企業的信譽與勞資關係。因此,確保薪資發放的透明性,不僅是企業依法應履行的責任,也能促進勞資關係的和諧與穩定,達到雙贏的效果。雇主有法定義務記錄勞工的出勤情況,並應依勞動法令規定,保存相關紀錄至少五年,以供檢查及勞工查閱。勞工若因未打卡而遭扣薪,雇主應允許勞工提出其他證明方式,以確認實際出勤狀況,並依法給付應得薪資。雇主不得僅以「未刷卡」為由片面扣除工資,否則可能涉及違法扣薪,並面臨行政罰則。因此,建立完善的考勤管理機制,確保薪資計算的正確性,不僅能夠避免勞資爭議,也能確保企業依法營運,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薪資明細的重要性:為什麼不能少?按件計酬也需要給?勞動基準法明確規定,雇主必須提供工資各個項目的計算方式明細給勞工,其目的在於讓勞工能夠清楚掌握薪資計算方式,確保工資發放的透明度,避免雇主未依法給付應有的薪資,進而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這項規定要求雇主在發放薪資時,詳細列明薪資的各個組成項目,讓勞工能夠清楚了解薪資的計算標準,避免因資訊不透明而發生工資爭議。
工資明細的提供方式並不限定於紙本,雇主可以選擇紙本列印、電子郵件(Email)、內部薪資系統、通訊軟體(如LINE、WhatsApp)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並得列印的方式提供,以確保勞工能夠輕易查閱及保存相關資料。這項規定確保不論企業規模大小,都必須遵守工資資訊透明化的原則,以利勞工核對自身權益是否受到保障。
薪資明細的內容必須包含多個重要項目,以確保工資計算的完整性與合理性。首先,應列明「勞雇雙方議定的工資總額」,即勞動契約中所約定的薪資金額,這是計算所有薪資項目的基礎。其次,明細中必須包含「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其中包括本薪(底薪)、各類獎金、津貼、延時工資(加班費)等,只要是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都應清楚列示。此外,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可以扣除的項目,也應當明確記載,例如勞工應負擔的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以及自願提繳的勞工退休金、職工福利金等扣除項目。若勞工涉及法院判決或行政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依法應扣押的款項,也應在薪資明細中記錄清楚,以確保計算方式符合法規要求。
此外,薪資明細還應包括「實際發給的金額」,即經過各項加減後,最終匯入勞工帳戶或以其他方式發放的薪資總額。這有助於勞工確認自身的工資是否按約發放,避免因扣款項目不透明而導致爭議。例如,若雇主在薪資單上未明確說明加班費計算方式,或未載明勞工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應折算為薪資發給的金額,可能會引發勞資糾紛。因此,清楚記錄所有薪資相關資訊,不僅能保障勞工權益,也能減少企業在薪資發放上的法律風險。
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薪資明細應明確揭示勞工的休假天數,尤其是特別休假的使用狀況。雇主應提供每年特別休假的天數,以及若勞工未休完特休時,應折算為工資發放的金額。這項要求確保勞工能夠了解自身享有的休假權益,以及未使用的休假是否依法換算為薪資,避免因雇主未提供相關資訊而損害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規定,若勞工於年度內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應依法給付相應的工資,因此這項資訊的揭示對勞工來說至關重要。
若雇主未依法提供薪資明細,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並面臨相關行政處罰。勞動基準法第23條及第79條規定,未提供薪資明細的雇主,可能被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能被要求限期改善,否則將面臨累計罰款。此外,勞工若發現薪資計算不透明或存在違規情形,可以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請求主管機關依法介入處理,確保自身應得的薪資權益不受侵害。
雇主在薪資計算及發放時,應遵循工資透明化的原則,確保所有薪資項目計算方式符合勞動契約的約定及法規要求。若雇主未依規定提供完整的薪資明細,或對薪資項目刻意隱瞞或錯誤計算,將可能面臨法律責任及行政處罰。因此,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薪資管理機制,確保薪資明細的提供符合法令規範,避免因違規而導致勞資爭議,影響企業的聲譽與勞動關係。
勞動基準法第23條之規定,雇主在發放工資時,除當事人另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應定期發給二次,並且「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此條文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知悉自身工資來源與計算過程的權利,避免雇主在薪資結構上以不透明方式進行隱性扣減、延遲給付或任意計算,藉以維護工資給付之公平性與勞動關係之信賴基礎。工資乃勞動契約最核心之對價,勞工提供勞務,雇主支付報酬,若雇主未能說明工資各項目及計算方式,則勞工將難以核對工時、加班費、獎金、津貼、扣款等項目是否合法,因而喪失自我防禦之能力。
基於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1條進一步明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二、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三、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四、實際發給之金額。」此即明確化雇主應提供工資明細之最低標準,並具有強制性。條文中使用「應」字,依法解釋即屬義務性規範,違反者即為違法,主管機關得依勞動檢查法規定予以裁罰。實務上,工資明細中通常須列出「本薪」、「職務加給」、「伙食津貼」、「交通津貼」、「績效獎金」、「加班費」等項目,並於備註中載明加班時數、計算基準與稅額扣除,此外若有依法扣繳項目如勞保、健保、勞退提撥或所得稅預扣等,亦應個別列明,以使勞工能清楚比對每月實領金額與應領金額是否相符。勞基法第23條並未限制明細形式,惟無論以紙本或電子方式提供,皆須確保內容完整且可供查證。若雇主以口頭告知或僅於銀行轉帳單上顯示總金額,未列出計算明細,均構成違法。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明定雇主應記載勞工出勤紀錄,施行細則第21條更明列可資覈實之工具,包括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辨識系統或電腦出勤系統。此等出勤紀錄不僅用於確認工時與加班時數,更是工資明細計算的基礎數據。雇主若未建立或保存出勤紀錄,則無法證明工資計算正確,發生爭議時應負舉證不利的後果。法院實務亦屢次指出,工資明細與出勤紀錄為勞工請求未給付工資或加班費時的重要證據,若雇主未提供或保存不全,將推定勞工主張之工時與工資計算為真。
因此,雇主依法除應按月提供工資明細外,並負有保存相關薪資與考勤資料五年之義務,依據民法第126條關於一年期定期給付債權五年消滅時效之規定,以便勞工於爭議發生時得以主張權利。
進一步分析,第23條之要求不僅具行政管理功能,更是「資訊揭露義務」之具體化。從契約法角度觀之,雇主與勞工為報酬契約關係,雇主負有誠信說明義務。工資明細揭露制度,使勞工得以知悉自身權利範圍,符合誠信原則下之「說明責任」。若雇主故意隱匿加班費或變相以津貼取代基本工資,不僅違反資訊揭露義務,亦構成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給付」之規定。
實務上,許多爭議案件源於「薪資項目不明確」,例如:業務人員之獎金是否屬工資?績效獎金是否應納入加班費計算?若雇主能於明細中明確載明「本薪」、「獎金」、「津貼」、「加班費」及「扣款項目」等,並附註計算方式,則可降低誤會與糾紛風險。反之,若明細僅顯示總額而無細項,將被推定為包含所有工資項目,勞工得以此為基礎請求相關給付。實務亦認為,工資明細之內容若未列出加班費,雇主仍須負舉證責任證明已支付,否則推定未給付。再從勞工權益保障面觀之,工資明細制度與「勞工查閱權」及「個人資料保護」亦息息相關。
此外,工資明細所載資訊屬個人隱私資料,僅得在合法目的範圍內使用,不得任意揭露或張貼,以免侵害勞工隱私。從企業管理角度觀察,提供工資明細不僅是法定義務,更可作為內部管理透明化與信任建立的工具。
企業若採用數位化薪資系統,可自動生成工資明細,勞工得以線上查閱歷史資料,亦有助於符合勞檢需求。然而,若雇主以電子方式提供明細,仍應確保勞工能「實際取得」與「永久保存」,例如以電子郵件、員工系統下載或紙本列印方式提供,否則將違反法令要求。若雇主完全未提供工資明細或提供內容不實者,主管機關得依勞基法第79條處以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者得按次處罰。
實務上,勞工若因未獲工資明細而無法釐清薪資計算,可先以書面請求雇主補發;若雇主拒絕,得向地方勞動局申訴。主管機關於受理後應派員檢查,必要時得命雇主提出薪資帳冊及出勤紀錄,以查核其是否違法。若查明有違,除裁罰外,勞工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資差額,法院通常會以雇主未提供明細為不利推定,採信勞工主張之工資計算方式。
實務上建議勞工每月將工資明細留存副本,若雇主僅提供電子版本,可自行列印存檔,並確認加班時數、津貼與獎金之金額是否與實際相符;若發現差異,應即向人事部門反映。若經溝通仍未改善,可依法向主管機關檢舉。勞動法保障制度的運作,仰賴勞工主動監督與舉證,雇主誠實提供明細,雙方互信合作,方能建構透明、公平且穩定的勞動市場。
工資明細與出勤記錄:
許多人可能在職的時候被老闆凹,離職後才向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請求之前老闆未付或少付的工資、加班費或其他費用。因此,證據很重要,這個工資明細與出勤記錄,就是必備的證物。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課予雇主記載勞工出勤紀錄的義務,為了完成這個法定義務,要求勞工配合打(刷)卡並無不可,惟勞工如忘記打(刷)卡,但確實已經出勤提供勞務且可以提出證明,雇主不得以此為由扣發勞工的工資。
另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第1項)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第2項)至於為什麼是保存5年,乃依據民法第126條規定而來:「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記錄勞工的出勤紀錄,其實是雇主的義務,只要勞工有出勤提供勞務,雇主就要給付工資,不能單純以勞工「未刷卡」的理由,就扣發勞工的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的規定,雇主有義務記載勞工的出勤紀錄,以確保工時管理的準確性。
因此,企業要求勞工上班時打卡、刷卡,或使用其他方式登記出勤時間,乃屬正常的管理措施。然而,若勞工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打卡程序,但確實已經到班並提供勞務,且能夠提出其他證明方式,例如同事證詞、監視錄影畫面、電子郵件記錄等,則雇主不得單純以「未打卡」為由扣發工資。勞工的工資是基於實際提供勞務所得,並非僅依據考勤記錄決定,因此若雇主以此理由拒絕支付工資,恐涉及違法扣薪,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有關工資應全額給付的規定,可能面臨罰鍰處分。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所稱的出勤紀錄,包括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據以核實出勤時間的工具。這些方式都是合法的考勤管理手段,但考勤記錄的存在,僅作為工時管理及薪資核算的參考,並不能作為唯一決定工資給付的依據。若勞工確實提供了勞務,即使因故未能打卡,雇主仍應依法給付工資,否則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可能遭主管機關處罰。
此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在勞動檢查需要或勞工申請時,以書面方式提供出勤紀錄。這項規定確保了出勤紀錄的透明性,並賦予勞工查閱自身考勤資料的權利。若雇主拒絕提供出勤紀錄,或在勞資爭議發生時未能提出完整的考勤資料,將可能對企業造成不利影響,甚至面臨行政罰則或民事責任。因此,企業應妥善保存出勤紀錄,以便在勞資爭議發生時,能夠有效舉證,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至於為何出勤紀錄應保存五年,這是民法第126條的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由於工資屬於勞動對價,且勞工在發現薪資爭議時可能需要查閱過往的考勤記錄,因此法令要求雇主將出勤紀錄保存五年,以確保勞工的權益不受損害。這也意味著,即使勞工在離職後發現薪資短少或考勤紀錄有異,仍可依法向雇主申請查閱過去五年的出勤紀錄,並依法追討未足額給付的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3條與其施行細則第14-1條之規定,構築了我國薪資透明與勞工知情權的法律基石。工資明細不僅是單純的金額記載,更是勞動權益的保護文件。雇主依法提供,勞工依法查閱,是雙方權利義務的具體實踐。當每一位勞工都能清楚理解工資來源,並依此檢視自身權益時,勞動法的精神方能落實於日常職場之中,而勞資之間的信賴與公正,也才能真正建立。
實務上,若勞工未刷卡但確實已經提供勞務,建議勞工立即通知直屬主管或人資部門,並提供其他出勤證明,以避免薪資計算出現爭議。雇主亦應建立明確的考勤異常處理機制,例如允許勞工補登出勤紀錄,或採取其他方式核實勞工的出勤狀況,以確保工資給付的正確性與公平性。倘若雇主無視勞工的實際勞務提供情形,僅憑考勤記錄扣減工資,則勞工可向當地勞工局檢舉,請求主管機關依法介入處理,以確保自身權益。
從法制政策面言,勞基法第23條的規定,實為「薪資透明化」與「勞動保障實體化」的重要里程碑。透過明細揭露,勞工得以監督雇主遵法行為,主管機關亦能藉由檢查文件快速判斷有無違法扣薪。若缺乏明細制度,不僅勞工權益受損,亦使行政檢查難以進行,勞動法令形同具文。
此一規範兼具「資訊揭露義務」、「舉證責任轉移」與「行政監督依據」三重功能,確立工資給付透明與誠信原則,對於勞動關係之穩定與爭議預防具有關鍵意義。最後,值得提醒的是,工資明細與出勤紀錄雖為雇主義務,但勞工亦應善加保存自身權益相關資料。
-勞資-工資-工資明細(薪資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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