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沒發放薪資條,是否違法?勞工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雇主未發放薪資條即有違法之情形,但勞工仍有權取得工資明細並應保存發薪證據,如匯款紀錄或現金領取收據,以保障自身權益,若雇主拒絕說明,勞工可依法利用勞動檢查及工資清冊查核機制確保薪資發放與計算符合法定及契約約定標準,這樣不僅保障自身勞動報酬,也促使雇主遵守勞動法令,維護勞資關係的公平與秩序。
律師回答:
雇主是否發放薪資條,涉及勞工知情權與雇主的記錄義務,但法律上並未明文強制規定雇主必須核發紙本薪資單給勞工,因此在形式上,雇主未發薪資條本身並不直接構成違法,但勞工仍有權利要求取得薪資明細或相關說明,以確認工資計算及發放是否符合約定與法定標準。競爭性高的就業市場與多變的勞動環境下,薪資爭議屢見不鮮,尤其涉及高薪低報、加班費計算、各項津貼及扣款項目,勞工在未取得薪資明細時,容易對自身權益無從掌握,因此建議勞工在日常工作中務必妥善保存發薪記錄,例如銀行匯款明細、電子轉帳紀錄或任何能證明工資支付的書面憑證;若以現金領取工資,更應注意留存領取收據、簽名或錄音紀錄,以便日後在勞資爭議或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雖然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雇主需將勞保費、退休金提繳及薪資金額註明於薪資單或以書面、電子方式通知勞工,但這並不等於強制要求紙本薪資單,因此雇主若未核發薪資條,原則上並不構成直接違法,但勞工仍可依僱傭契約與誠信原則請求雇主提供薪資組成說明,確認工資各項目及實際發給金額是否正確。
勞動法令中的規範為何: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
雇主應將每月為勞工所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或以其他書面方式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勞工。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
各投保單位之雇主或負責人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扣繳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時,應註明被保險人薪資單(袋)上,或掣發收據。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5年。
施行細則第 14-1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二、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
三、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雇主提供之前項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明文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並保存至少五年,施行細則第14-1條更規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議定工資總額、各項目給付金額、依法令或約定可扣除項目及實際發給金額,且提供方式可為紙本、電子資料或勞工可隨時取得的其他形式。
雇主發放薪資的核心原則在於給付必須明確且可被勞工預見,也就是說,勞工有權利在領取薪資前了解其組成內容,包括基本工資、加班費、津貼、獎金及其他可能扣除的項目,這不僅關乎勞工知情權,也涉及薪資計算的透明度與日後權益保障。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及施行細則第14-1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工資清冊,將工資總額、各項目給付金額及實際發給金額等事項記錄保存五年,勞工得以紙本、電子資料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方式要求查閱,藉此預見薪資如何發放,避免在離職或勞資爭議時發生不明確情況。如果雇主拒絕提供薪資明細,或未區分基本工資與加班費,勞工在爭議中處於舉證不利地位,除非勞工有明確的事證可以推論雇主已支付加班費,否則法律上可推定雇主未支付加班費,這也是實務中保障勞工權益的一種推定。換言之,勞工應在日常工作中保留可證明薪資支付的紀錄,如銀行匯款明細、收據或簽名紀錄;若薪資以現金發放,更須特別保全事證,以便在勞資爭議或申訴中作為證據。勞工有權要求薪資內容明確、可預見,並透過合法途徑申請查閱工資清冊,雇主若無合理理由拒絕提供,勞工可以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勞動檢查員亦可依職權要求公司提供工資清冊,違反者將面臨行政裁罰。
因此,薪資給付不只是金額的支付,更包括明確的組成與記錄,勞工應主動保存領薪事證,雇主則應依法提供完整明細,使勞資雙方權益清楚明確,避免未來爭議與損失。
若雇主拒絕說明,勞工可依上述規定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勞動檢查員通常會要求公司提供工資清冊,違反者將面臨行政裁罰,尤其在高薪低報或未依法計算工資情況下,裁罰可能相當嚴重,因此勞工在面對雇主拒絕提供薪資說明時,應保持完整記錄並合法申訴。從實務角度看,薪資發放及明細提供關係到勞工權益保障,雖然法律未強制核發紙本薪資單,但勞工應主動保留證據,透過銀行轉帳、收據或其他書面及電子證據保全自身權益,避免在爭議中因缺乏證據而處於不利地位;同時,雇主亦應遵循勞基法與相關細則規範,提供完整工資清冊及薪資明細,以維護勞資雙方權益及避免行政裁罰。
-勞資-工資-工資明細(薪資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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