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動員工職務,沒想到連工作時間都一起調整,是否合理?
問題摘要:
調職導致工作時間變動的核心問題,不在於「變動」本身,而在於是否造成「不利」。若勞工仍能維持收入、身心健康與家庭平衡,即屬合理;若新班表嚴重干擾生活、造成健康風險或實質減薪,即屬不利變更。勞動契約的履行應以誠信互諒為基礎,企業調整人力應兼顧營運彈性與勞工權益,勞工亦應在合理範圍內配合。換言之,勞動法保護的並非免於一切變更的權利,而是免於不合理、不當與侵害尊嚴之變更。只要變更符合比例原則、誠信原則及社會一般通念之可忍受性,即屬合法調職。雇主若能提供合理補償或協助措施,如通勤津貼、班表彈性或健康檢查,即可顯示善意與誠意,減少爭議風險。勞工則應以理性溝通及法律程序維護自身權益,而非單憑情緒拒絕調整。最終目標是透過法律與社會常理的平衡,使調職不再成為對立,而是企業與員工共同適應環境變遷的必要過程。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調職」似乎成為職場上的家常便飯,許多公司時常有不定期人事異動,但有些看似體恤員工的業務調整,卻可能是「假調動,真逼退」,面對種種明升暗降或變相逼退的職務調動令時,員工該如何自保是我們所關心的。
調動員工職務而連帶調整工作時間的合法性,核心仍在於「不利變更」的判斷,亦即該調整是否造成勞工在工資、休息、生活、健康等方面產生難以忍受的不利益。畢竟職務調動本身即是勞動條件變更的一環,重點不在「有無變更」,而在「是否不利」。
若調職後的工作時間、工資或工作負擔仍在可合理忍受的範圍,且符合企業經營上必要,則原則上屬合法。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明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並應符合五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二、對勞工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若雇主調整工作地點、班別或時間,仍應符合此五原則。例如公司因組織重整或客戶需求,將原本固定白班改為輪班制,只要勞工薪資總額不變、休假制度未遭壓縮、並有充足調整期,通常仍屬合理範圍。反之,若調整導致勞工必須長期上夜班、健康受損、家庭生活失衡,或薪資實質減少,則屬不利變更。實務上法院採「比較法」判斷,即比較調職前後工作條件,若變更後顯然增加勞工負擔或降低生活品質,則認為違法。
工作場所與時間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否則違反契約與誠信原則。又勞工工作權與雇主財產權同為憲法保障,調職應採限制肯定說,除非勞工之專業能力或人格發展因拒絕調職將受重大損害,否則不應強制雇主受領勞務。若以此觀點延伸至工作時間調整,亦即雇主享有人力配置權,但仍受誠信原則與比例原則拘束。
舉例而言,企業將白班員工改為夜班,若無充足理由,如生產線重整或營運時段延長,則恐違反調動五原則;若改為「彈性工時」或「輪班制」導致工時不穩,且未經勞工同意,亦屬違法。再如某員工原從事行政工作,週休二日、日間班,調任為營運支援需輪夜班,雇主應先評估勞工健康狀況與家庭因素,否則即使薪資不變,也可能構成不利變更。至於雇主常見的手法,如以「公司人事異動」名義公告調職與班別變更,若僅告知未經同意,則違反程序正義。雇主在實施調職時,應有協商程序與書面通知,並具體說明理由與補救措施,如交通津貼、健康檢查、補休或調整工資結構等
。若雇主僅以告知形式要求員工配合,並以不服從命令為由懲處,將被認為違法。關於勞工之因應方式,若確因身體或家庭因素無法負荷新班表,應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調整請求,並附醫師診斷或其他佐證,以主張依勞基法第10條之1第5款「家庭生活利益」原則要求公司妥為考量。此舉既能保留權益,又可避免曠職爭議。勞工若直接拒絕報到,恐被公司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依勞基法第12條解僱。
若勞工認為調職或調班違法,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依勞動事件法第50條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暫時恢復原工作時間與職務,以防雇主濫權。另一方面,雇主若真因經營需求而調整班別,應具體說明營運原因,保存內部決策會議紀錄,以證明其必要性。若因人力短缺或業務擴張導致班表改動,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處理延長工時與加班費給付,不得以補休取代工資或強迫勞工無償加班,否則將違反勞動條件最低保障。主管機關亦常據此裁罰企業濫用補休制度以節省成本的行為。
-勞資-勞動契約-勞動契約變更-調職-工作時間變更
瀏覽次數: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