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人就不是勞工?假升官真逼退?

06 Nov, 2025

問題摘要:

「經理人是否為勞工」關鍵在於是否具從屬性,而非其頭銜。若具從屬性,即受勞基法保障,雇主不得任意解僱或調職;若不具從屬性,亦應依契約內容處理終止關係。面對企業可能以升遷為名行逼退之實,員工應冷靜應對、理性思考,透過了解權益、審閱條款、掌握制度,避免落入職場陷阱,實現自身職涯與權益的雙重保障。在追求職業發展的同時,更應具備法治意識與危機辨識能力,避免「升官」變成「下台」的開始。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經理人是許多人夢寐以求的事情,「升任經理人」看似職場的高光時刻,實則可能隱藏著企業操作逼退的手段。

 

在法律與實務的脈絡中,「經理人」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保障的勞工,並不能僅以職稱論斷,反需依其實際履職狀況加以實質判斷。依據勞基法第2條,凡「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且具備從屬性者,即為勞工。所謂從屬性,包括人格從屬、經濟從屬與組織從屬三種。

 

人格從屬性重點在於勞務提供者是否接受雇主的指揮監督、是否能自主管理工作內容、時間與方式;經濟從屬性著眼於其報酬是否按月發放、是否自行負擔營運風險及成本;組織從屬則看其是否納入公司組織體系並與他人協同工作。

 

因此,縱然名為「經理人」,若其工作實質受限於公司規定、每日需打卡上下班、須依上級指示完成任務,則應仍屬勞工範疇,適用勞基法。而若其擁有獨立決策權、不受時間約束、對部門運作具完全裁量權,則有可能被認定為高階管理人員,排除於勞基法之外。實務上,法院與勞動主管機關審認身份時,常從實質工作內容而非形式契約或頭銜出發。

 

即使契約載明為「經理人」、「特助」或「顧問」,若其實際履職具從屬性,仍應視為勞工。相對地,雇主亦不得藉由名稱包裝,將應受勞基法保障者排除於制度之外。進一步來說,當經理人被認定為勞工時,其在被解僱或調職時,雇主必須遵守勞基法第11條與第14條之規定,例如有無重大過失、業務緊縮、裁員必要等,否則將構成不當解僱,勞工可請求資遣費或復職。反之,若不屬勞工,則回歸民法委任契約規範,當事人可依契約約定終止契約,但仍不得違反誠信原則或任意迫使對方離職。

 

經理人是否算是勞工,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實際上卻涉及複雜的法律與實務爭議。在許多情況下,企業利用升職作為手段,迫使員工辭職或承擔不合理的工作負擔,這種「假升官真逼退」的現象不僅損害員工權益,也反映出企業管理上的不當操作。因此,理解經理人是否受勞動基準法保護,以及如何應對升官可能帶來的挑戰,對於每一位職場人士都至關重要。

 

首先,經理人是否算是勞工,取決於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對勞工的定義。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工是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並獲得工資的人。然而,經理人通常擁有一定程度的裁量權與決策權,不完全受到雇主的指揮監督,因此在某些情況下可能不被視為勞工。例如,若經理人負責制定策略、管理部門並擁有獨立決策權,則可能被認定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高級管理人員」。但若經理人僅是執行公司指令、無法自主決定工作內容或方式,則可能仍屬於勞工範疇。

 

經理人是否屬於勞工並適用勞動基準法,並非單純以職稱來決定,而是須依實際工作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勞基法第2條明確指出,勞工是「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只要經理人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具備從屬性,例如受到雇主的指揮監督,並依雇主指示完成工作,則仍可能被認定為勞工,進而享有勞基法的保護。實務中,若經理人具備高度自主性,能自行決策工作內容與安排時間,則可能被視為不受勞基法規範的高階管理人員。法院與勞動主管機關在判斷經理人的勞動身份時,通常會根據其實際履職情形,而非單純依契約名稱或職稱認定,這意味著每一個個案都需以事實為依據進行審查。

 

當經理人被認定為勞基法保護下的勞工時,雇主在解僱或調整其職務時,必須符合法定程序與合理性要求。根據勞基法第11條,雇主僅能在符合法定解僱事由時,才可終止與經理人的勞動契約,例如勞工重大過失、公司經營困難等。若雇主無正當理由隨意解僱,將構成違法解僱,勞工可依法主張資遣費或要求不當解僱救濟。即便經理人不被認定為勞工,契約關係則適用民法。在此情形下,雙方權利義務主要由契約約定決定。雇主若需終止契約,必須遵循契約中約定的條件,例如提前通知或支付違約金等。若契約無明確規範,隨意終止契約可能構成違約,雇主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至於職務調整問題,若經理人屬於勞基法規範的勞工,雇主需遵循「調動五原則」,即調職須合理,並且不得對勞工造成過度不利影響。此外,調動應與原職務相關,且需基於公司實際經營需求。若調動過程不符合上述原則,勞工有權向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甚至提起法律救濟。反之,若經理人不受勞基法規範,其職務調整則主要依契約內容進行。雇主在調整職務時,需注意調整不得違反誠信原則,也不能對經理人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契約中若有明確約定調動規則,雙方需依約執行。

 

經理人的權益保障關鍵在於契約內容的明確性與完整性。雇主在擬訂契約時,應明確約定有關解僱、調職等事項,避免模糊條款導致爭議。同時,經理人在簽訂契約前,需仔細審閱條款內容,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實務上,法院或勞動主管機關在判斷是否適用勞基法時,傾向於從寬認定,即若經理人具備一定程度的從屬性,即可能被認定為勞工,進而受勞基法保障。這一判斷原則提醒雇主與經理人在處理勞動關係時,需以實際履職情形為依據,而非僅憑契約名稱或職稱進行片面認定。透過清晰的契約規範與依法處理,雙方方能避免因誤解而引發不必要的爭議與法律糾紛。

 

其次,企業利用「假升官真逼退」的手法,經常出現在調職或升遷過程中。員工表面上被提拔至管理職位,但實際上卻伴隨著過度的工作負擔、不合理的責任或缺乏相應的資源支持,甚至在升遷後不久被評為「不適任」而遭到辭退。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應該如何自保?首先,需要清楚了解升職後的工作內容與責任範圍,並要求公司提供書面說明。若公司無法明確說明工作內容或責任,則可能隱藏不合理要求或潛在風險。其次,在接受升遷前應仔細檢視相關合約,特別是試用期條款、薪資調整方式及違約條款,避免落入陷阱。

 

此外,員工是否可以拒絕升遷?

答案是肯定的。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企業固然有權基於經營需求進行調職或升遷,但員工也有權基於個人考量拒絕不合理的升遷。根據調動五原則,調職或升遷應符合合理性與必要性,且不得對員工造成過度不利影響。如果升遷伴隨著家庭生活影響或超出員工能力範圍,員工完全可以以合理理由拒絕。然而,拒絕升遷是否可以要求資遣費,則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員工需證明升遷對自身造成重大不利,且企業未提供合理解決方案,才可能有要求資遣費的空間。

 

面對升遷,員工還應做好以下準備:一是向公司索取詳細的工作說明,確認新職位的具體內容與責任;二是檢視升遷合約,了解是否存在不公平條款;三是要求公司說明若不適任的處理方式,以保障自身權益;四是了解過去的績效考核記錄,避免接手問題重重的部門或團隊。此外,若升遷合約中出現含糊不清的內容,例如薪資增幅不明確、違約責任過重等,都應保持警惕並尋求專業建議。

 

最後,升官固然是職場成就的一部分,但背後可能隱藏的風險與責任卻不容忽視。在面對升遷機會時,務必保持冷靜與理性,充分了解新職位的挑戰與要求,並做好相關準備工作,才能在職涯中穩步前進。對於企業而言,善待員工、提供公平透明的升遷機制,才是建立長期信任與合作的基石;而對於員工而言,認清升遷背後的真相、學會保護自身權益,則是實現職業發展的關鍵一步。

 

那麼,面對升官是否可以拒絕呢?答案是肯定的。拒絕升官在許多人看來似乎不可思議,但在現實中,這種情況並不罕見。一些企業可能利用升遷來逼退員工,讓他們自行離職或不堪重負而辭職。根據調動五原則,企業雖有權基於經營需求進行調職,但若新職位不符員工的生活需求或工作能力,員工有權提出異議,甚至拒絕升遷。這尤其在現今許多主管職位被設置為「責任制」的背景下顯得尤為重要。

 

如果拒絕升遷,公司是否應支付資遣費呢?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員工要證明因升遷導致的條件變更不合理而要求資遣,舉證難度非常高。因此,比起強硬要求資遣,採取軟性拒絕的方式更為實際,例如以家庭考量為由,或表達對新職位的不適應性。

 

此外,現行實務出現一種「假升官、真逼退」的手法,企業藉由表面升遷方式,將員工調任至資源缺乏、目標不切實際的部門,或賦予過高績效壓力,在員工無法勝任的情況下,藉機評定為「績效不佳」而解職。此種手法本質上是間接逼迫員工自行離職或為將來解僱鋪路,已違反誠信原則與合理調職原則。「調動五原則」,公司調整員工職位,必須基於營運需要、合理性、不得過度不利影響、與原職務性質相關且應提供協助。若違反該原則,員工可依法主張不當調職或間接逼退,要求回復原職、請求損害賠償甚至資遣費。

 

實務中,部分企業為逼退員工,會將其升任主管,卻配屬無績效團隊或設立不可能達成的KPI,同時刪減資源、人力,短期內便將其評定不適任。此類操作既有違誠信原則,也可能構成勞動契約目的重大變更,員工應提高警覺。升官是否可拒絕?

 

答案是肯定的。法律並未規定員工必須接受升遷,尤其當升遷將影響家庭生活、健康或遠離工作場所時,更可主張合理拒絕。若因拒絕升遷而被解僱,員工可主張解僱無效或請求資遣費。惟此舉證責任與法律認定標準極高,採柔性表達方式,例如陳述家庭因素、能力不足或健康考量,避免激化勞資關係。

 

同時,若決定接受升遷,員工應審慎評估條件,包括是否設有試用期、升遷後是否調薪、是否改變為責任制、違約條款內容為何等。特別是責任制往往意味著工時延長、加班不補、壓力加劇等,應具體要求公司說明工作內容與績效標準,並爭取保障條件,例如績效不佳是否能回復原職或有補償機制。

 

此外,員工也可要求書面確認升遷合約內容,檢視是否有模糊條款或潛藏風險,必要時應諮詢律師或工會協助審閱。根據實務經驗,許多升遷糾紛皆源自於合約條件不明、職責不清、績效標準未明訂,導致升遷後不到數月即被認定「不勝任」遭解僱。此時若缺乏書面文件與合理抗辯理由,將陷入被動。

 

因此,升官之前應確認以下事項:

一、升遷後是否有薪資結構變更,是否調高基礎工資或僅為名義上的升官;二、工作內容是否加重,是否需管理人員、報表與決策權限是否清楚界定;三、是否改變勞動契約類型,例如由時薪制轉為責任制,或由勞工轉為委任人員;四、公司對不適任主管之處理程序,包括降職、資遣或評核期限;五、是否能回原職,或遭降職後薪資是否保留原等級。

 -勞資-勞動契約-勞動契約認定(勞工認定)-委任-經理人

(相關法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528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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