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錄取員工後卻反悔,如何請雇主請求賠償?
問題摘要:
雇主錄取後反悔,即令契約沒有成立,求職人得依民法第245條之1主張締約上過失責任,請求賠償信賴利益,包括準備費用、薪資損失與待業期間損害,若契約已成立,則可依第487條請求工資。為保障自身權益,求職人應保留完整通訊紀錄與支出證明,並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實務上法院判決均採保護求職人立場,強調雇主應在招募過程中謹慎、真誠,若任意反悔,除損及企業信譽,亦須負法律上之賠償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於發出錄取通知後,勞動契約即視為成立,若事後反悔片面撤銷錄取或拒絕讓受聘者報到上班,除非有重大不可歸責事由,否則依法應對求職人負賠償責任。依民法第482條規定,僱傭契約為諾成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屬成立,不以書面或實際報到為必要。
若雇主通知錄取並約定報到日,求職人依此辭職、購置工作用品或喪失其他就業機會,如何請求賠償?
如雇主若以書面或口頭通知錄取,屬具體意思表示,一經送達即構成法律效果,縱尚未簽署書面契約,亦無礙其成立。錄取通知具有契約承諾效力,不得任意撤回。若雇主認求職人資格不符,應於試用期內依合理評估終止,而非在報到前即片面撤銷,雇主若片面反悔,構成「受領勞務遲延」或「締約上過失」之責任。此部分於民法第487條規定明確:「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換言之,若勞工於約定報到日準備好提供勞務,雇主卻拒絕受領,仍應給付工資。
契約沒有成立
若雇主於勞動契約成立前反悔,雖尚未生效,但依民法第24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此即所謂「締約上過失責任」。因此,若雇主通知錄取,造成應徵者基於信賴而辭去原職、支出準備費用或待業損失,即可依該條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實務多依據此原則判決雇主應賠償。
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3號判決即認為,保全公司錄取求職者後又以「沒缺人」為由取消聘用,致求職者辭職並購買工作服裝,屬顯然違反誠信原則,應負締約上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法院依據發票及薪資資料,判准雇主賠償服裝費用2千元、請假工資1千元及離職後待業期間15日薪資1萬5千元,合計1萬8千元,顯見雇主反悔錄用,非但損及信賴,亦需負具體金錢賠償責任。另如雇主於錄取後反悔,使應徵者為準備上班而支出交通費、印製名片及辭職損失,應賠償合理信賴利益。此類損害並非僅限直接支出,尚包括喪失他職機會之經濟損失,只要求職人能證明其因信賴錄取通知而產生損害,即有請求之基礎。
若雇主主張因公司營運變更或人力調整為由取消錄取,仍應證明有正當理由及非可歸責於己方之事由,否則不得免責。若雇主因內部疏失導致人員編制錯誤或多重錄取,屬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應負全額賠償。
至於損害範圍,應依民法第216條規定,包括直接損害與可得利益之損失。實務上可主張的項目如下:一、購置工作服、交通、文件等準備費用。二、辭職導致的薪資損失或特休假折算工資損失。三、待業期間因失去其他工作機會而產生的工資損失。四、特別情況下可請求精神慰撫金,例如雇主以就業歧業之理由取消聘用、造成人格侮辱或名譽損害者。然求償金額須以實際證據為準,如發票、工資單或離職證明等。法院於認定時,多採信求職人於合理信賴情境下之支出與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 若契約未成立但雇主違反誠信原則,得依民法第245條之1請求信賴利益損害賠償。求職人應收集相關證據,包括錄取通知書、雇主通信紀錄、準備支出單據及原職離職資料,以利日後舉證。另一方面,若員工未於約定期間報到,雇主要請求賠償亦非全無可能,但須符合一定條件。若雇主能證明因員工未報到而造成具體損害,例如已支出教育訓練費、調整排班導致人力空缺損失等,且有書面約定違約金或損害計算方式,方可主張求償。若僅屬心理不滿或抽象損害,則無從請求。雇主對於未報到員工之損害賠償,必須具體舉證損失金額及因果關係,否則請求不成立。反觀雇主若於錄取後反悔,求職人之信賴利益損害,法院認定標準相對寬鬆,只要行為符合誠信原則違反即可成立。
此一差異顯示勞動關係中保護勞工之傾向。勞動契約具有人身從屬性與經濟依附性,求職人多處於弱勢地位,故法院採取較保護立場,使雇主不得任意反悔或以口頭藉口逃避責任。若雇主主張聘用系統錯誤、主管誤傳通知或案場取消,仍難免責,因其內部管理疏失本屬可歸責於雇主。除民事賠償外,若雇主於招募過程有不實廣告、歧視性行為或未揭示薪資範圍,亦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6條,遭主管機關依第65條裁罰。雇主於招募過程應謹守誠信與平等原則,避免誤導求職人而引發法律責任。
依照法院判決案例,如果雇主招募員工的過程中,讓無過失的求職者誤認為已經被錄取,因此產生損害的話,雇主必須對求職者負賠償責任。賠償的內容,則可能包括因公支出的服裝費、向前公司請假的工資損失、從前公司離職後待業期間的薪資損失。所以,為免錄取員工後卻又反悔導致要負賠償責任,招募員工過程應該要更小心跟慎重才對。
-勞資-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成立-取消僱用-信賴利益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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