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員工的勞動契約和一般員工的勞動契約有何不同?
問題摘要:
勞動派遣制度的最大特徵在於法律上雇主與實際指揮監督者的分離,導致勞工與派遣公司、要派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相對複雜。派遣公司作為法律上的雇主,需履行工資給付、安全保護等基本義務,而要派公司則對派遣勞工享有指揮權並需確保其工作場所的安全。此外,派遣勞工在工作場所內應適用要派公司相關的紀律管理規範,但涉及勞動契約核心權利的事項,如解僱、薪資調整等,仍須由派遣公司負責。未來,隨著派遣制度的進一步規範化,企業在使用派遣人力時,應更審慎遵守相關法規,以確保派遣勞工的權益不受侵害,並降低可能的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派遣人員一樣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有些派遣人員認為自己是非正職勞工,誤認為在薪資及休假等權益可以打折,這都是不對的。
勞動派遣制度的核心特徵在於「僱用」與「使用」的分離,亦即勞工的法律上雇主為派遣公司,但實際工作卻是在要派公司的指揮監督下進行。在此制度下,勞工與派遣公司、要派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各具特色,並涉及民法第484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的適用。
首先,從勞工與派遣公司之關係來看,勞工與派遣公司訂立勞動契約,派遣公司依法須負擔雇主的各項義務,如工資給付、安全保護、勞保投保等,勞工則負有履行勞動義務及服從管理的責任。然而,與一般僱傭契約不同的是,派遣勞工並非直接於派遣公司內部工作,而是受要派公司指揮監督。
此種特殊勞動關係依據民法第484條規定,雇主不得將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除非獲得受僱人同意,因此派遣公司在取得勞工同意後,將其對勞工之勞動請求權及勞務指揮權讓與要派公司,使派遣勞工於要派公司內提供勞務。
其次,從勞工與要派公司之關係來看,雖然派遣勞工受要派公司指揮監督,但雙方並無直接的勞動契約關係。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簽訂派遣服務契約,需支付派遣費用,但其本身不負有支付勞工工資的義務。
然而,由於要派公司對勞工享有指揮權,仍應負擔一定的勞動關係義務,特別是在職場安全衛生方面。職業安全衛生法要求雇主應確保工作場所之安全,因此要派公司雖非派遣勞工的法律雇主,仍需負有職場安全維護的責任。即便法律未明文規定,基於誠信原則及合理解釋,要派公司對派遣勞工的安全保障義務應視為不可免除。
此外,針對勞工是否應遵守要派公司的工作規則,涉及企業秩序的維護與勞工管理的公平性問題。若允許派遣勞工完全不受要派公司工作規則拘束,可能導致要派公司在管理人員時面臨困難,並且在正式員工與派遣員工之間產生不同待遇的爭議。因此,合理的解釋應為,在企業秩序維持相關事項上,要派公司對派遣勞工具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權,包括適當的懲戒權,例如對違反公司紀律的派遣勞工進行口頭警告或工作指導。
然而,由於要派公司與派遣勞工之間並無直接勞動契約,因此要派公司並無權執行涉及勞動契約本質的懲戒措施,例如解僱、減薪或其他影響工資待遇的處罰,這些應屬於派遣公司之權限。此外,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則建立於勞動派遣契約之上。
該契約通常包含勞工所從事業務之內容、工作場所、指揮命令相關事項、派遣費用、派遣期間、每日工時、休息與休假等細節規定。雖然勞工適用派遣公司之工作規則,但若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所訂之勞動派遣契約,對於勞工的勞動條件規範低於派遣公司內部工作規則的標準,則應以派遣公司之工作規則為準,以確保勞工不會因派遣安排而喪失既有的基本勞動權益。
定期契約勞工之勞動條件,與一般不定期契約勞工並無不同。定期契約勞工之解僱條件,雖定期契約於約定期間屆滿當然終止,但雇主如欲於定期契約期滿前提前終止契約時,應有同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十三條但書規定情事之一,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且符合該法第十一條各款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事者,仍應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並依第十七條規定(適用新制退休金制度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給付資遣費,與一般不定期契約勞工亦無不同。
-勞資-勞動契約-派遣-勞動契約履行-勞務專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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