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簽競業禁止約款,會不會有事啊?一次搞懂什麼是「競業禁止」!
問題摘要:
簽署競業禁止約款本身並非違法或不當,但其效力須依據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規範,條款範圍合理、補償適當且書面明確,方能有效保障雇主利益並維持勞工就業自由,避免日後法律糾紛,同時勞工離職後若計畫自行創業或加入競爭對手,也應審慎評估契約約定及法律規範,確保自身行為符合法律要求,避免產生違約責任,總之,競業禁止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工具,正確理解與運用對勞雇雙方皆有保障與益處。
律師回答:
競業禁止條款無理由限制離職後創業,員工跳槽也未必是「惡意挖角」,在這個事件中,除營業秘密法的問題外,最重要的就是關於「競業禁止」約款的認定!而在很多公司在員工新進時所簽立的勞動契約中,都會有「競業禁止」的約款在裡頭,而有時員工沒有太在意,或者礙於需要這份工作,所以在當下也沒有表示什麼意見,但這樣約款在簽約後就此生效嗎?接著看下去吧!在無法透過著作權或專利權的方式保護,所以一般實務上的作法是透過「競業禁止條款」來保護。
簡單來說,所謂的競業禁止是說不准你從事跟老板一樣的事業,聽起來是理所當然的,因為老板付你錢,要你為他工作,結果你知道老板的很多機密(如客戶資料、工業技術等)後,跑出去另外開一家也好,或是投告同業競爭對手也好,都會讓老板心理跟錢包都很受傷,更不要說你的一些專業知識可能還是在老板這裡學得,資歷也是在這裡累積的,就這樣背叛老板,也實在太過份點。
競業禁止是一項旨在平衡勞雇雙方權益的重要法律規範,尤其在現代企業競爭激烈的環境中,企業為保護自身營業秘密及核心技術,往往會要求新進員工簽署競業禁止約款。然而,對於勞工而言,競業禁止約款既可能限制其職業自由,也可能影響離職後的就業機會,因此理解其內涵與法律規範相當重要。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1及施行細則第七條之一至七條之三的規定,競業禁止約定必須符合特定要件,首先,雇主必須具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這意即所謂的商業秘密、技術資訊、客戶資料或其他對企業具有競爭價值的資訊,其保護是合理且必要的;其次,勞工原本擔任的職位或職務必須能接觸或使用到雇主的營業秘密,若勞工在職期間並未接觸關鍵資訊,則無設置競業禁止的必要。此外,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必須在合理範疇內,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區域限制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範圍為限,職業活動範圍需具體明確且與原職務相同或類似,就業對象亦須具體明確並以原雇主競爭對象為限,以避免無限制地剝奪勞工就業自由。勞動基準法也明文規定,雇主必須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之損失給予合理補償,補償標準應綜合考量每月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足以維持生活所需、與勞工受限制範圍所致損失相當,並可約定離職後一次給付或按月給付,確保勞工基本生活不受影響。
依照施行細則第七條之一規定,競業禁止的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且應詳細記載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雇主與勞工雙方簽章,各執一份,以確保雙方權利義務明確,避免日後爭議。在實務操作上,競業禁止條款可分為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與離職後的競業禁止兩種,在職期間競業禁止通常要求勞工在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與公司業務相同或相關的工作,這是合理且必要的,因為勞工仍受雇於公司,其工作內容與公司利益密切相關;而離職後競業禁止則涉及更大的自由限制,必須特別遵守上述法定要件,否則該條款可能因違反合理範圍或未給予補償而無效。
企業在面對核心技術、營業秘密或專業配方時,例如祖傳滷肉飯名店的獨特調製方法,通常無法透過著作權或專利權保護,此時透過勞動契約中競業禁止條款限制員工離職後自行開業或加入競爭對手,是實務上常見且合法的保護方式,但必須注意條款設計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避免過度限制勞工權益。
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與範圍亦受到法院實務審查,例如若勞動契約中之競業禁止條款無理由限制離職後創業,即便多名員工跳槽,也不構成惡意挖角,該條款可能被認定無效或部分失效,因此勞工在簽署契約前應仔細閱讀並理解條款內容,確認自身權利與義務,必要時可尋求律師專業意見,以評估約款是否合理且符合法律規範。競業禁止條款的設計應兼顧雇主營業秘密保護與勞工就業自由,透過明確的範圍、期間及合理補償,達到法律上的平衡,避免條款因過度限制而被司法認定無效。
在日常工作中,勞工亦應注意不將雇主營業秘密或核心技術外洩,即便離職,也應遵守契約及法律規定,以免觸及違約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對於雇主而言,正確訂定競業禁止條款可有效保護商業利益,避免員工利用工作中取得的專業知識、客戶資源或技術資訊轉而競爭,同時應依照法律提供合理補償,明確約定期間、區域及職業活動範圍,並採書面形式簽署,以確保契約效力。
總體而言,競業禁止是一種兼顧企業保護與勞工權益的法律安排,其效力取決於約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及是否提供合理補償,勞工應在簽署契約前充分解約款內容,若有疑慮,可與律師討論條款設計與適用範圍,以保障自身權利,並避免未來職業發展受不當限制,同時雇主應依法律規範設計條款,使競業禁止真正發揮保護營業秘密及正當商業利益的目的,而不違反勞工基本就業自由,兩者之間取得合理平衡,才能在法律上有效且實務操作中可行,避免因約款不合理或未提供補償而導致條款失效,對勞雇雙方造成不必要的風險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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