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勞動契約」?是否需要訂立書面才算有效?
問題摘要:
勞動契約是一種諾成、不要式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只要勞資雙方就工作條件達成合意即可成立。但基於舉證、管理與爭議處理的需要,雇主應落實書面契約制度,並明確記載工資、工時、休假、解僱條件等核心條款,這不僅能保障勞工權益,也能避免雇主在訴訟中因無法舉證而敗訴。同時,雇主亦不可藉由定期契約或承攬形式規避法律規定,因為實質判斷標準仍在於是否具從屬性與繼續性。勞動契約的存在,並不以紙本簽署為必要條件,但卻是保障雙方權益最基本的憑據,企業若忽略這一點,將在勞資爭議中承擔極大的風險。
律師回答:
勞動契約何謂其意涵?是否一定要簽署書面契約才算有效?這是勞資雙方在實務上最常出現的疑問之一。
依照法律規範,勞動契約係指勞工以提供勞務為對價,雇主則支付工資,雙方基於勞務給付而成立之契約,其法律基礎雖然來自於民法第482條所規定之僱傭契約,但勞動契約的範疇並不限於民法上的典型僱傭契約,而在於是否存在「從屬性」及「指揮監督關係」。因此,只要勞工受雇主之指揮監督,在一定時間內提供勞務,雇主給付工資,即構成勞動契約。這意味著,縱使契約形式上被稱為「承攬契約」或「合作契約」,若實質上存在從屬性,即應認定為勞動契約,適用勞基法之規範,雇主不得藉由形式規避法律責任。
依勞基法第2條第六款明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這是對勞動契約最核心的定義。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更進一步要求,勞動契約內容應約定包括工作場所、工資支付、休假制度、契約終止及退休、資遣費與退休金、勞工教育訓練、福利措施、安全衛生、紀律獎懲及其他相關事項,這些都是為保障勞工權益與確保勞資關係的安定。
那麼勞動契約是否必須書面訂立?
答案是否定的。勞動契約是一種「不要式契約」,其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勞工與雇主之間只要就主要工作條件達成合意,不論是口頭承諾或實際上開始工作,契約即告成立。
實務上,許多勞工在未簽署書面契約前即已開始上班,法院仍會認定勞動契約存在,並適用勞基法相關保障。換言之,書面契約只是舉證與明確化勞資權利義務的工具,而非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
然而,雖然法律上不要求書面契約,但若完全沒有書面文件,發生勞資爭議時,舉證責任往往落在雇主一方,因為法院傾向保護勞工。若雇主未能提出書面證明,就會陷入不利。因此在風險控管上,雇主應務必要求簽署書面契約,並依施行細則將各項必要事項明載,以避免日後紛爭。
除契約形式問題之外,還有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的區分。勞基法第9條明定,若工作屬於繼續性,原則上應簽不定期契約。實務上,有些雇主利用「一年一聘」或「專案約聘」方式,反覆與勞工簽定期契約,以規避發給資遣費與退休金。
然而法院與主管機關在判斷時,會依據實際工作性質判斷,若認屬繼續性工作,即使契約名稱為定期,仍會視為不定期契約,雇主不得規避法律義務。這點在教育機構或公部門的約聘僱人員爭議中屢見不鮮,裁判實務早已確立此見解。
民法第482條,僱傭契約的定義即是:「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勞動契約正是這一定義的延伸,只是更強調「從屬性」與「保護勞工」的精神。換言之,承攬契約雖然也是提供勞務,但重點在於成果,承攬人不受指揮監督,具獨立性;而勞動契約則強調勞工須服從雇主的指揮命令,且長期納入組織運作,形成典型的雇傭關係。
因此,在勞動契約的認定上,法院看重的不是形式名稱,而是實質上是否存在從屬性關係。舉例而言,若一名「外包工程師」每天固定在公司內工作,遵循主管指示並領固定薪資,即便契約名義上是承攬,法院仍可能認定為勞動契約。
-勞資-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成立-勞動契約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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