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調職通知,勞工有什麼需要注意之處?
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對於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已有明確規範,要求雇主調動不得違反契約約定,並應符合五項原則,即「基於企業經營上之必要」「不得調降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調動後工作須可勝任」「若地點過遠應予協助」「應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然而,法律雖然明文保護,但現實中如何判斷調職是否合法,關鍵仍在「證據」二字。勞工面對調職通知,最重要的不是情緒反應,而是冷靜、立即地蒐集證據。因為所有的主張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無論是雇主主張調職合理,或勞工主張調職違法,法院都會要求舉證。收到調職命令時,勞工應首先確認調職是否為書面形式。若雇主僅以口頭或通訊軟體訊息下達命令,應立即要求公司發正式書面通知,並記錄時間、內容與簽收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勞工收到調職通知時,往往會陷入兩難:一方面擔心若拒絕調職可能被公司視為違反命令甚至遭解僱;另一方面又害怕調職後工資降低、通勤時間變長、家庭生活被打亂。
事實上,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對於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已有明確規範,要求雇主調動不得違反契約約定,並應符合五項原則,即「基於企業經營上之必要」「不得調降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調動後工作須可勝任」「若地點過遠應予協助」「應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然而,法律雖然明文保護,但現實中如何判斷調職是否合法,關鍵仍在「證據」二字。勞工面對調職通知,最重要的不是情緒反應,而是冷靜、立即地蒐集證據。因為所有的主張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無論是雇主主張調職合理,或勞工主張調職違法,法院都會要求舉證。收到調職命令時,勞工應首先確認調職是否為書面形式。若雇主僅以口頭或通訊軟體訊息下達命令,應立即要求公司發正式書面通知,並記錄時間、內容與簽收人。
常見勞工在公司擔任銷售人員,薪資有底薪、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等,因與主管起爭執,或景氣不佳銷售業績下滑主管,就勞工不夠敬業。公司未經告知,發佈人事命令,擅自調動我的工作場所至外地的分公司,搭車通勤約需二小時,勞工屢次抗議都無效果,主管可以任意調動我的工作場所?另一個相類就是改調為內勤,結果勞工就無法領到業務獎金,導致勞工實質薪資受有重大損害,相信這就是勞動現實上,許多勞工面臨的問題,但在法律上,公司主管或老闆是否可以這樣為所欲為?當然不是,但是否意味勞工可以拒絕,這個觀點更是錯誤,畢竟工作就是為提供勞務予雇主,而勞務提供具有持續性,不容許改變,將使公司祇能解僱勞工方式來達成目標。
其次,應比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公司內部制度,看是否原本即有「可依業務需要調職」或「全公司範圍內可輪調」等條款。若契約中並無明文約定,公司未經協商逕行調職,原則上已屬違法。再來,要觀察調職的實質內容是否造成「不利變更」。例如,調職前為外勤業務可領業績獎金,調職後改為內勤無獎金,即使基本薪資相同,整體報酬已明顯降低,即屬不利變更。或是原本工作地點距離家中僅半小時,調職後需通勤兩小時以上,雖然薪資未減,但生活品質與家庭照顧權益受損,也屬不合理調職。
實務上,若雇主調職導致勞工每日通勤時間大幅延長,而未提供交通補助或住宿安排,即違反第10條之1第4項「雇主應予必要協助」之義務。又如,勞工若因調職失去原職務津貼、餐補或主管加給等,雖非名義上的降薪,但仍屬勞動條件不利變更。故勞工應即刻將前後薪資明細、工作內容及通勤距離等資料蒐集備存,必要時可請律師協助製作對照表,呈現實質損害。若雇主以績效不佳、部門重整或組織精簡為由調職,勞工可要求公司提供具體依據,例如年度業績報表、考核紀錄或組織改編計畫,若公司無法提出書面資料,即可推斷其調職缺乏經營必要,屬不當動機。勞工亦應注意保存與主管對話紀錄、電子郵件往來、公司內部公告等,這些都可能成為日後訴訟的重要證據。
在勞動基準法中,有關職務調動最核心問題,就是勞工對於調動有無同意,再者,就是第10之1條的「調動五原則」,而在我們探討調動的合理性之前,應該要先解到什麼樣的情形才算是「調動」。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勞動契約內容包含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休假方式、工作地點、工資與計算方式及員工福利項目等,只要牽涉到這些勞動條件的調整,就算是廣義的職務調動。
如工作場所,員工與老闆簽訂勞動契約時,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之規定,應約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或者,是在工作守則或公司內部的員工升遷、調動規則,明文規定升遷、調動之標準及補助。如雇主確實有調動勞工的工作場所或職位之必要,依據內政部74年9月5日台74內勞字第328433號函示內容,應遵循下列:「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及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之五項原則。而上述調動五原則,也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增訂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而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因此,勞工在拒絕前應先判斷調職是否違法,不可草率行動。最好的做法是先蒐證、再協商、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意見,切勿以情緒決策。實務上,法院在審理調職案件時,往往會審酌雇主是否事先與勞工協商,並衡量調職造成的生活影響。例如某公司將員工從台北調往台中,法院認為通勤距離遠、家庭照顧負擔增加、雇主未提供交通補助,又如另一案中,雇主將業務員調為內勤助理,導致業績獎金全數喪失,法院認為實質工資減少,屬不利變更而判違法。
這些案例提醒勞工,調職並非雇主想怎麼調就怎麼調,只要能舉證損害與不合理性,仍可獲法律保護。反之,若雇主確實有組織調整、業務精簡等合理目的,並未降低薪資或使勞工工作負擔過重,則法院通常會認為調職合法。
調職是否合法應綜合考量「業務上之必要性」「有無不當動機」「勞工生活是否受重大不利影響」,因此舉證方向必須同時涵蓋公司經營合理性與勞工受損狀況。若調職命令明顯違法,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該條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時應注意,主張終止契約的期間為自知悉違法事由起30日內,逾期將喪失權利。勞工若決定拒絕調職,應以書面方式明確表達拒絕理由,如「調職後工資實質減少」「通勤時間過長」「影響家庭照顧」等,並保存副本及寄送紀錄。同時應立即向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聲請勞資爭議調解,以避免雇主藉口曠職予以解僱。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明定,勞資爭議調解進行中,雇主不得對勞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若雇主仍強行解僱,屬於無效解僱,勞工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工資給付。若雇主調職屬合法,勞工卻拒絕執行,雇主可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或第6款解僱,理由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或「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而依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2212號所示:「調職命令是否合法,應綜合考量該調職命令在業務上有無必要性或合理性,有無其他不當之動機或目的,及勞工因調職可能蒙受之生活上不利益,依社會一般通念檢視,是否使勞工難忍及不合理。」勞動條件無不利變更。這裡所說的勞動條件,包含薪資、津貼、福利、工作時間或休假方式等等,依一般的經驗法則而言,在調動職務後是否有顯著不利的變更,會對勞工的生活造成影響。而依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而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應依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如果是業務、銷售、外勤、推廣等人員依據業績可以獲得的獎金,屬於可經常性取得的報酬,就應該納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資遣費的基礎。此外,雇主在調整勞工職務時,必須判斷調整後之職務是否是勞工的體能或技術所能勝任的,反之,將會對勞工的身心都造成極大的影響,難認該職務調動具有合理性。如果調動後的職務涉及工作地點的變更,進而影響勞工通勤成本,那麼雇主就應該對勞工有合理必要的補償措施或協助,此部分應由個案中判斷,但基本上,雇主已有減少調動後不便即應認為有提供必要的協助。至於,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原則上除非勞工提出極其重大不便事由,否則雇主調動不得認為有違反此一因素。
因此,員工對於不合理的調動,理論上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向資方請求依據年資比例計算之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但切莫忘記,要主張終止勞動契約,務必要在知悉雇主的不當調動等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這30日是除斥期間,如果錯過,可能得眼睜睜看著自己的權益灰飛煙滅而徒呼負負。最好面臨調職之時,勞工聲請勞資調解,主管或老闆主張員工未遵守人事命令所定日期到職,有曠職之情,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6款,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等事由,於勞資爭議調解期間不得解僱(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但實務上認為雇主對於調職具有相當大的裁量空間,除非有明確事證,否則不宜任意拒絕調職。
對勞工而言,調職通知到手後的第一時間,應立即確認以下事項:
一、通知形式與生效日是否明確;
二、是否有書面契約或公司制度授權調職;
三、調職後的工作內容、薪資、地點有無重大變更;
四、公司是否提供必要協助;五、是否考量家庭生活利益。
這五項即是勞基法第10條之1的具體檢核清單。若其中任一項不符,勞工即可啟動保護程序。除蒐證,律師在此階段的角色極為重要。
律師可協助勞工撰擬存證信函、調解申請書、確認僱傭關係之訴狀,並在必要時申請法院假處分,暫時停止調職命令的效力,以保障勞工不受立即損害。若法院認為雇主調職違法,勞工可要求回復原職並請求訴訟期間工資。民法第487條規定,雇主受領勞務遲延者,勞工無補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即使勞工因拒絕違法調職未實際工作,只要法院認定雇主有過失,工資仍應照給。許多勞工誤以為被調職只能默默接受,其實只要具備證據並依法行使權利,法律絕不會讓勞工孤立無援。
最後要提醒的是,調職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策略問題。勞工在維權時,應保持理性與紀錄,勿以情緒性發言對抗主管,以免遭公司藉口懲處。所有行動都應「留痕跡」,無論是郵件、訊息、會議紀錄或書面簽收,這些都是法律戰場上的防護盾。律師能在此過程提供策略建議,協助釐清證據方向與主張重點。畢竟,職場如同戰場,能否自保並非取決於誰聲音大,而在於誰能舉證明確。總結來說,收到調職通知後,勞工應立即確認合法性、蒐集證據、保存紀錄、尋求協助。不要因害怕或憤怒而衝動拒絕,也不要因順從而放棄權利。懂法、用法、留證據、尋專業,是面對調職最正確的四步驟。唯有如此,當雇主違法調職時,勞工才能用法律的力量守住自己應得的尊嚴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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