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雇主使用契約名義逃避雇主責任?
問題摘要:
雇主使用契約名義逃避責任的現象,雖表面上屬私法自治範疇,但本質上已涉及公法上之勞動保障秩序。僱傭契約、委任契約與承攬契約雖在民法體系各有定位,然勞動關係具有高度從屬性與社會政策性,應以「實質從屬原則」為核心判斷標準。唯有建立明確的法律指導原則、行政查核制度與司法實質審查機制,才能防止雇主藉契約形式掩飾勞動關係,保障勞工基本權益,維護勞動市場之公平正義與社會秩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企業管理與勞動關係實務中,雇主以契約名義逃避勞動法上義務的情形相當普遍,特別是在「假承攬、真僱傭」與「假委任、真雇傭」的糾紛中,常見雇主刻意以契約文字包裝勞動關係,以規避勞動基準法及社會保險相關規範的強制適用。
民法第490條明文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可知承攬契約之本質,在於承攬人負有「完成一定工作」的義務,其給付重心在於「成果」,而非勞務過程。
反之,僱傭契約依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顯示僱傭契約之核心在於勞務行為本身,受雇人提供時間、勞力,並受雇主指揮監督,報酬按時間或工作期給付,重心在「勞務之付出」,而非工作成果。若雇主以承攬或委任之名行僱傭之實,目的即在逃避僱傭關係所衍生的強制責任,如勞保、健保、加班費、職災補償、資遣費與預告工資等。承攬契約的特徵在於成果導向,承攬人自負報酬風險、工作自主、工具自備、並自負工作瑕疵責任,例如建築業的分包制度中,總包商發包予水電、油漆、消防次承攬廠商,彼此之間屬成果交付的關係。然而此種模式一旦被雇主移植至一般性勞務領域,例如清潔、派遣、外送、客服、平台工作等領域,往往演變成以「承攬」名義僱用長期受管理的員工,使勞工名義上為自營業者,實際上卻每日固定打卡、接受主管指揮、遵守公司規章,形成實質僱傭關係而非承攬。
法院判斷僱傭關係的實質存在,並不以契約名稱為準,而以「從屬性」作為核心判斷標準。所謂從屬性,包括經濟從屬與組織從屬兩個層面。經濟從屬指受僱人依附於雇主之報酬與資源,無法自負盈虧;組織從屬則指受僱人被納入雇主經營體系,受其指揮監督、考勤管理與工作規範拘束。
「勞務是否具從屬性,應綜合勞務提供之時間、地點、方式、報酬結構、風險負擔及管理控制等因素判斷,不以契約名義為準。」此一判決確立實質判斷原則,防止雇主以文字包裝逃避責任。
再觀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委任之重點在於「處理事務」而非服勞務,且受任人享有裁量自由。若雇主對「委任人」設定明確上下隸屬關係、考核制度、工作時間與請假規範,則即便名義為委任契約,實質上仍為僱傭。若勞務提供者必須依雇主規定之上班時間、地點執行工作,並受其監督與考核,即構成僱傭而非委任。
實務上常見雇主藉由「契約標題」混淆勞動性質,例如將工讀生、外送員、課輔老師、客服人員、工程師稱為「合作夥伴」或「專案顧問」,甚至要求簽署「獨立承攬契約」以逃避投保及工時責任。然而法院在實質審查時,將根據「勞動過程支配性」予以認定,只要存在固定工作時間、長期依附、雇主指揮監督、不得委由他人代勞等情形,皆屬僱傭關係。為避免雇主濫用契約名義逃避法律責任,應從立法、行政監督與勞工自我保護三個面向並行。
首先,勞動基準法對僱傭定義採實質判斷原則,主管機關亦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所稱之勞工,指受雇主指揮監督提供勞務而受領報酬者」作為核心概念,強調實質關係重於形式契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多次發布函釋,明定即使名義上簽訂承攬契約,只要實際存在從屬勞動關係,即應適用勞基法規範。查核企業是否以承攬、委任或合作名義規避僱傭責任,尤其對長期派遣、外包及平台型工作者進行實質勞動關係認定。企業提供工作契約、出勤紀錄與報酬資料,以判定是否違反勞基法。
再者,在勞工自我保護面,若雇主以承攬或委任契約名義聘用,應檢視是否具有僱傭性質之要素,包括:一、是否有固定上班時間;二、是否須遵守工作規章或主管指令;三、是否無法自行決定工作方式與報酬;四、是否由雇主提供工作工具與場所;五、是否長期依附單一雇主;六、是否無轉包或轉讓工作自由。若符合多項要件,實質上即屬僱傭關係。
此時勞工可向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申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並補發加班費、保險與資遣給付。勞工不得預先拋棄;若契約條款有此內容,該部分即屬無效。此類見解確立勞動契約不得以名稱或內容規避法律義務之原則。為進一步避免雇主濫用契約名義,應從企業治理與社會責任角度強化規範。
企業應建立透明的人力分類制度,區分正職員工、專案人員與外包廠商之法律定位,並確保每一類人員均依法享有相應之保障。例如勞動契約應明載工作時間、工資、保險、休假制度等,而承攬契約則應明確限定工作成果、完成期限及報酬結構。若企業以「合作夥伴」或「兼職顧問」名義實質管理勞工,則屬違法逃避行為,應受勞動主管機關糾正。
此外,法院亦應強化實質審查機制,對於雇主提供之契約名稱不應採信形式主義,而應依「經濟實質優於法律形式」原則,判定雙方真實關係。學理上,「經濟依附與人格從屬」在於建立「實質認定」與「責任可追溯」體系。立法上可參考採取推定僱傭關係制度,即若存在五項從屬性要件中任三項,即推定為僱傭關係,除非雇主舉證否認。此舉可降低勞工舉證負擔,並有效遏止雇主濫用契約自由之漏洞。以確保雇主不得以名目掩蓋實質。
-勞資-勞動契約-勞動契約認定(勞工認定)-委任-承攬
瀏覽次數: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