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出錄取通知後還能反悔嗎?
問題摘要:
公司發出錄取通知後能否反悔,關鍵在於勞工是否已經承諾。若勞工尚未回覆,原則上公司可撤回,但仍須注意誠信原則,避免構成締約上過失。若勞工已經回覆承諾,勞動契約即已成立,公司不得任意取消,否則屬於不合法解除,勞工可依契約及勞基法規定主張權益。勞工在遇到錄取通知被撤銷的情況時,應立即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包括電子郵件往來、通知內容及回覆紀錄。公司要避免被誤會為勞動契約已經成立,應在錄取通知中明確表示這僅是要約,且載明附條件條款,並提醒勞工須在期限內回覆承諾或完成指定程序,契約方能成立。如此不僅能保護公司免於不必要的爭議,也能讓勞工在承諾前明確理解契約的成立時點與附加條件,避免因誤會而產生法律糾紛。對勞資雙方而言,清楚界定要約與承諾的界線,是確保就業安定與避免爭議的最佳方式。
律師回答:
公司在招募過程中發出錄取通知後,能否反悔,是許多勞工與雇主關心的爭議點。從法律角度觀察,必須先釐清錄取通知在契約法上的性質,並進一步分析勞動契約屬於「諾成契約」的特性,才能理解雇主是否可以任意撤銷錄取,以及勞工在遇到取消錄取時可以主張哪些權利。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只要就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即使尚未處理其他細節,契約仍推定成立。對於僱傭契約而言,民法第482條明定,僱傭契約是指一方在一定或不定期間提供勞務,他方支付報酬的契約。這類契約屬於諾成契約,只要雇主表達雇用意願,勞工表示接受,雙方意思合致,勞動契約即告成立,並不以勞工實際開始工作或簽署書面契約為要件。由此可知,錄取通知的效力需進一步判斷究竟屬於「要約」還是「契約成立」。
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公司發出錄取通知的性質相當於「要約」,勞工收到後仍有決定接受或拒絕的自由。只有在勞工明確表示承諾,願意依錄取內容到職時,勞動契約才算真正成立。換言之,公司寄出錄取通知的階段,尚未形成契約,只有在勞工承諾後,契約才成立,公司若在勞工承諾前撤回,法律上原則上不構成違法。然而,一旦勞工承諾,公司就不能隨意反悔。
民法第156條至第160條對要約與承諾的規範即顯示這一點:若要約人未等到承諾而撤回,不算違法,但若勞工在承諾期限內明確接受,契約就成立,公司隨後反悔,便屬於不合法解除。再者,錄取通知有時會附帶條件,例如必須在某期限內回覆、需通過健康檢查、需完成特定報到手續等。如果這些條件被載明,勞動契約的效力將取決於條件是否成就。若勞工逾期未回覆,或健康檢查不合格,公司即可主張契約未成立。
但若條件已經滿足,勞工亦明確回覆,契約就成立,公司再以其他理由撤銷,則屬於違法終止。舉例來說,某公司寄送錄取通知,勞工回覆接受並依通知準備報到,卻在報到前公司告知該職缺已由內部人員轉任,取消原錄取,這種情形等同於公司不當解除契約。因為錄取通知與勞工回覆已經使勞動契約成立,公司單方面取消,不僅違反民法誠信原則,更可能涉及勞基法上不當解僱的問題。勞工在此狀況下,可以依據契約成立的效力,請求公司支付薪資、資遣費或損害賠償。
至於公司若在勞工回覆前撤回錄取通知,是否完全不需負責?
答案是否定的。民法第245條之1對「締約上過失」有明確規範,若一方在締約過程中違反誠信原則,致他方信賴契約會成立並付出代價,仍須負賠償責任。例如,勞工因錄取通知內容明確,誤信契約將成立而提前辭去舊職,卻在回覆前公司突然撤銷通知,導致勞工失去工作並承受經濟損失,雇主仍有可能被認定違反誠信義務,需補償勞工信賴利益。法院過去也有判決指出,錄取通知寄出後,勞工已經放棄其他就業機會或辭職,雇主片面撤回,將導致勞工處境惡化,這樣的行為可能構成違反誠信原則。雖然不一定直接認定契約成立,但至少能成立締約上過失的賠償責任。
在勞動契約的成立與否上,最常見的誤解就是「公司只要寄出錄取通知書,勞動契約就成立」,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契約的成立必須有要約與承諾,且雙方就必要之點達成意思一致,才能認定契約生效。以日常生活中的例子來說,當我們走進超商看到陳列在貨架上的商品與標示價格時,這僅僅是一種「要約的引誘」,並非契約成立的要件。唯有當顧客拿著商品走到櫃檯,表達「我要購買」的意思,店員收取價金並完成結帳程序時,買賣契約才告成立。
在此之前,即便商品已放入購物籃,仍可隨時放回,雙方之間並無契約義務。類推至勞動契約的情況,公司寄發錄取通知書給面試者,也僅是單方表示願意雇用的意思,其性質屬於「要約」,並非契約自動成立。只有當勞工收到錄取通知後,明確表示接受並承諾將按約定時間到職,雙方意思合致,勞動契約才算真正成立。
因此,公司若希望避免被誤解為契約已經成立,應在錄取通知書中明確說明其性質僅為要約,並載明需待勞工回覆承諾後才生效,避免日後引發爭議。進一步而言,即使勞工明確回覆承諾,也不代表契約一定即刻生效。原因在於,公司可能在錄取通知中附加若干條件,例如回覆期限、健康檢查合格、完成特定報到程序等。若勞工未在期限內回覆,依民法第158條及第160條規定,要約即失效,公司可拒絕承諾;若健康檢查不合格或報到手續未齊全,也可視為契約尚未成立。此種附條件的設計,對雇主而言是避免被誤解為契約當然成立的重要保障。
實務上,部分爭議就來自於公司寄發錄取通知後,勞工認為契約已經成立,甚至提前辭去舊職,但公司因條件未成就或內部規劃變更而取消錄取,導致勞工蒙受損失。此時,若錄取通知未載明附條件,法院多會認為勞工的承諾已使契約成立,公司片面撤銷即構成違法終止。反之,若通知中已清楚記載「須通過健康檢查」或「須於指定期限內回覆」等條件,公司便能據此主張契約尚未成立,避免因誤會而承擔法律責任。
從勞工角度出發,若在收到錄取通知後未即時承諾,公司原則上仍可撤回,這是契約自由原則的展現。但若勞工已經明確回覆,公司再以無合理理由取消,則屬不當解僱或不合法解除。若公司在承諾之前撤回,雖不構成契約違反,但若導致勞工已支出交通費、時間成本甚至辭去舊職,可能涉及民法第245條之1所規定的「締約上過失」,仍須負擔部分損害賠償責任。
-勞資-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成立-取消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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