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兼職有保勞保,還能申請失業補助嗎?
09 Jul, 2025
問題摘要:
若勞工非自願離職、具備足夠保險年資、完成求職登記並確實無法就業,原則上可請領失業給付;然如於失業期間另行從事兼職,則須依就業保險法第17條之規定誠實申報兼職所得,視所得金額決定給付是否全額發放或部分扣減。至於是否能保留勞保仍享失業給付,關鍵在於是否屬「完全失業」狀態。兼職若無設立勞保並符合其他要件者,有機會獲得失業補助,但須配合各項查核程序並誠實申報;若兼職工作已由雇主為其加保,將不符合失業認定,請領失業補助將被駁回。建議在失業後即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於就業保險網站或勞保局查詢最新保險記錄與補助政策,必要時諮詢律師或相關單位協助,以確保權益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的就業保險制度中,失業給付是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險福利,旨在提供非自願失業者在尋職期間的經濟支持,以維持基本生活穩定。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失業給付的基本條件包含:第一,必須為「非自願離職」,例如因雇主歇業、裁員、遷廠或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或第二十條等規定合法終止勞動契約者;第二,在辦理退保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第三,申請人應具備工作能力及有意願繼續工作;第四,須於離職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自登記日起十四日內經該機構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上述四項構成了申領失業給付的必要條件,而所謂「非自願離職」之判斷,需由投保單位填寫「離職證明書」以供勞保局審核判斷是否屬實。至於兼職人員是否能領取失業給付的問題,應進一步探討失業期間是否仍有工作收入以及該收入之高低。
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若另有工作,且每月該工作收入超過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例如2025年基本工資為28,590元),即不得請領失業給付;若該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工作收入與當月失業給付之總和若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八十部分,則超出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惟其總額若仍低於基本工資則不予扣除。
換言之,兼職收入雖未使投保人完全喪失失業給付資格,但會影響失業給付的發放金額。因此,若個人在失業期間另從事兼職,且該收入未達基本工資標準,原則上仍可請領失業給付,惟需配合主管機關就其每月所得進行申報及審核,並可能依據上述規定進行減扣。
值得注意的是,失業給付的核發依然以「主要工作被終止」且屬非自願離職為前提,若個人名下仍持續具有勞保身分,尤其是從事非本次失業所生之其他職業仍繼續投保者,勞保局將認定尚未完全失業,故無法核發失業給付。
例如某人原為全職員工,離職後另從事一週僅工作10小時的兼職,並由兼職雇主替其投保勞保,則雖兼職工時低且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但因其於兼職雇主名下勞保未退保,即未達「失業」的法定要件,將無法取得失業給付。此點需特別留意。
因此,若希望以兼職維持基本生活所需,同時申請失業給付,須確認該兼職工作是否有設立勞保,若無投保則不影響失業給付資格,惟需誠實申報收入並接受扣減處理;若有投保則失業身分不成立,將無法取得給付。
行政實務上,主管機關於審查失業給付案件時,會查調申請人於失業期間是否仍有其他勞保身分或就業紀錄,並依實際情形判定是否屬於「失業」狀態。為避免遭到追回失業給付或處以罰則,建議在兼職期間務必誠實申報收入來源,並配合辦理就業服務機構之求職登記與推介作業。若失業者有意從事兼職,應特別注意是否會因此被就業服務中心認定為「已就業」,影響求職推介結果與失業認定。
例如,部分就業服務站可能認為每週工作時數若達一定標準(如每週達20小時),即視為已具穩定就業狀態,將不再持續推介工作機會並終止失業身分。此一實務操作標準可能依各地區中心而略有差異,民眾向實際辦理登記的就業中心確認。
-勞資-社保-就保-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相關法條=就業保險法第11條=就業保險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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