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健保之投保薪資與實際收入不符 有何民事責任?

09 Jul, 2025

問題摘要:

勞保健保之投保薪資應全面反映勞工實際報酬,凡未將經常性報酬納入者皆屬違法,雇主將面臨民事賠償等責任,勞工自身退休、失能、傷病與死亡等給付亦將受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保與健保之投保薪資與勞工實際收入不符,除涉及行政責任外,亦可能產生重大的民事責任,甚至影響勞工老年給付、傷病給付及其他社會保險保障之權益。
 
勞保與健保制度均以「實際薪資申報」為原則,規定雇主必須依勞工實際領取之工資金額,向保險機關據實申報投保薪資。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2條之規定,勞工保險的投保薪資應按勞工每月之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級距申報,這是強制性義務,並非雇主得任意選擇或調整之項目。
 
工資與投保薪資
首先須釐清「薪資」與「工資」之定義是否相符。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重點不在其名稱,而在於是否因勞務提供而取得報酬,因此即使雇主以恩惠、補助、獎金等非工資之名發放固定報酬,只要具經常性且與工作有關,仍應納入工資範疇。
 
如包括底薪、薪金、獎金、津貼、加班費、伙食費補助、全勤獎金等經常性給與,無論是以現金或實物發放,亦無論其名目如何,只要是為勞工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報酬,均應納入保險費基礎。若雇主於申報保險時將薪資「少報」或「多報」,即構成違法。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為防杜雇主以變更名目逃避法定責任,故所有與工作有關、非臨時性且具有持續性的報酬,不論名稱為何,皆應納入工資,成為勞保健保之投保基礎。依此認定,凡未將所有經常性給與納入薪資者,均構成不實申報,依法應負行政罰鍰與補繳責任。
 
損害賠償請求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雇主如有虛報薪資情形,將處以短報或多報保險費金額之二倍罰鍰,並應自違法事實發生日起,補繳不足之保險費。此外,若雇主不實申報導致勞工喪失原應取得之保險給付,例如傷病給付、老年年金、失能給付等金額減少,勞工可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雇主賠償該損失,責任明確。
 
健保方面,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4條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之雇主應為其辦理健保投保,並依勞工實際薪資為投保基礎。然因全民健保給付,不會因有高薪低報而影響給付金額,因此不生民事賠償請求權之問題。至於勞工保險,如未發生保險事故,即無法請求賠償。
 
然在勞工保險方面,在勞工發生工傷或職災時,勞保之失能給付、遺屬年金及喪葬津貼皆以投保薪資為基礎,低報投保薪資不僅降低給付金額,更有悖保險制度保障弱勢之本旨,但請求賠償之時仍應以實際損害為要件,換言之,即令有高薪低報,但不影響勞保給付者,則勞工不得請求賠償。
 
如以老年年金給付有兩種計算方式,如以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3項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58條第2項規定,可知:
 
一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保險年資×0.775%+3,000元」,另一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保險年資×1.55%」,擇優計算。而「平均月投保薪資」係依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數計算,如未滿5年則以實際投保月數平均之,故如雇主短報薪資,將直接影響此平均數,致使老年年金金額顯著減少。
 
舉例而言,如實際月薪為45,000元,但雇主以基本工資27,470元為基準投保,將導致平均月投保薪資偏低,進而使勞工退休後每月年金給付大幅縮水,長期累計損失甚鉅,勞工得依民法第184條主張雇主侵權,請求賠償損失。
 
另如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每滿1年保險年資可領1個月平均投保薪資,逾60歲部分另給最高5年,總額上限為50個月,如平均月投保薪資因虛報而偏低,將造成整體給付金額偏低,勞工亦得依同樣理由請求補償。
 
此外,若勞工提前或延後請領年金,則按每提前1年減給4%、延後1年增給4%,最高增減幅度為20%,但前提仍為正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若此基礎有誤,整體給付金額計算皆將錯誤,甚至導致終身受損。
 
再者,保險年資如未滿1年,則按實際加保月數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仍以1個月計,故雇主如延遲申報或未投保,勞工得不到完整保險年資保障,影響不僅限於老年給付,亦及於失能、死亡、傷病等給付項目。
 
由於上開給付係以勞工全部任職期間5年作為計算標準,如勞工事後有投保較高薪資者,則不生損害賠償請求權。
 
在實務上,常見雇主為降低保費成本,刻意以基本工資作為投保薪資申報依據,儘管勞工實領薪資遠高於此。此舉看似節省雇主支出,實則嚴重侵害勞工權益,因社會保險給付之計算基礎即係投保薪資,薪資短報將導致日後申請失業給付、老年年金、育嬰津貼、勞災補償等均遭打折,進一步削弱保險保障功能。如發生職災時,傷病給付若以低投保薪資計算,勞工實際損失即難以彌補。
 
若發現薪資被短報或異常級距投保,可即時向勞保局、健保署或地方勞工局提出檢舉,相關機關將依規依法調查處理。勞保局網站設有「個人投保資料查詢」系統,勞工只要持健保卡與自然人憑證,即可線上查詢歷年之投保紀錄。若有勞工不知薪資被短報,而雇主又未提供完整薪資單與扣繳明細,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之規定,勞工得據此請求雇主改善,或報請主管機關查處。為避免將來申請保險給付時陷入證據困境,勞工可主動保存銀行轉帳紀錄、薪資單影本、勞動契約等資料,以利日後釐清真實薪資與保險申報數據之差異。最後須強調,勞保與健保皆屬國家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其根本精神在於維護全體勞動者之社會安全保障,雇主應依法善盡申報義務,勞工亦應善盡自我保護責任。任何未據實申報之行為,除可能受罰外,更將破壞雇主與勞工之互信,影響企業聲譽與法律風險。因此,唯有據實投保,方能保障雙方權益,實踐保險制度設立之初衷與公益精神。

-勞資-社保-勞保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3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4條)

瀏覽次數:3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