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個人債務或其他因素拒絕投保,公司可以因此不辦理投保手續嗎?

09 Jul,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保險制度係屬公共強制保險,雇主依法須為符合條件之勞工辦理加保,無論勞工主觀意願如何,亦不得以切結書或契約約定免除投保義務。如雇主違法未加保,將面臨四倍罰鍰、補繳保費及全額賠償損失等嚴重後果。即便事後可就損害金額進行和解協議,亦無法消除雇主依法所應負之原始公法義務與行政處罰責任。因此,建議雇主應依法辦理加保手續,不因員工個別意願而違法操作,方能有效控制風險,確保企業穩健經營與勞動關係健全發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員工基於個人債務、信貸考量或其他主觀因素拒絕加入勞保,雇主是否因此得免除為其辦理保險之義務,涉及「投保義務」是否屬於當事人可自由處分之私法約定事項。然而,依據現行法律體系明確規定,勞工保險屬於具有社會福利與公共政策性質之強制性公法制度,其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於遭遇傷病、老年、死亡、失能等風險時,得以獲得基本經濟保障,因此並非單純私法契約所能排除。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之規定,僱用一定人數以上勞工之事業單位,即為強制投保單位,凡屬年滿15歲而未滿65歲之受僱勞工,無論其契約名稱為正職、臨時、派遣或鐘點工作,只要具備事實上從屬關係並提供勞務即屬投保對象。即便勞工個人以擔心被債權人查詢勞保資料、保費與債務攸關、或信貸審查受限等理由主張不願投保,亦不得作為雇主免除投保義務之依據。
 
依公法義務之不可拋棄原則,勞資雙方不得合意排除強制法規,縱使勞工書面切結不參加勞保或聲明放棄權益,該約定或切結書亦屬無效,不能免除雇主之法定責任。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雇主如未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加保手續,除應補繳自僱用日起至補辦或離職日止之全部保費,並將依保費金額處以四倍之行政罰鍰,且如因未加保致勞工發生事故無法獲得保險給付,該損害將由雇主依照勞保給付標準全額賠償。
 
更有甚者,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尚須依勞基法第59條負擔補償責任,不得以未加保為由減免。因此,無論勞工是否自願,雇主對於「依法辦理加保」之義務不得因勞工主觀意願或合意免除而免除。實務上曾有案例,勞工於進用時以個人債務糾紛理由簽署切結不投保,雇主認為其係自願放棄,未辦理加保,惟後續該員工遭遇意外致傷,雇主須依勞保給付標準賠償鉅額傷害補償金,並另遭行政裁罰與追繳保費,反而得不償失。可見切勿心存僥倖或以「尊重勞工意願」為名違法。
 
另一方面,對於勞工而言,參加勞保係保障其未來生計與風險分擔的最基本制度,雇主加保義務的履行,亦代表著整體社會保險體系之穩定與財務平衡。即便個別勞工短期內基於債務隱私或其他考量拒絕投保,亦不應使雇主陷於違法處境,雙方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明文為準。如勞工堅持不願投保,雇主應明確告知其係屬強制規定,無從拒絕,並於進用後即主動辦理投保手續,以免未來因爭議產生法律責任。
 
此外,雖說法律上不得合意免除投保義務,但若已發生事故或產生保險損失,雇主與勞工仍得依實際情況進行和解,例如就勞工未獲勞保給付所衍生之民事損害進行金額協議與履約安排,並非全無協商空間。然而,該和解不得作為迴避加保義務之藉口,亦不得損害第三人或主管機關依法追繳保費與處罰之權限,雇主仍須依法補繳歷年保費與繳納罰鍰。
 
換言之,和解僅係事後補救措施,無法抵銷法定義務本身。實務建議方面,公司在聘用員工時,應於勞動契約或報到通知中即明定將依法辦理勞保、健保、就保及提繳勞退金,並註明該為法定義務不可拒絕;如員工表達反對,亦應製作會議紀錄、書面說明並仍逕行辦理加保,保障雙方權益。倘若雇主屈從勞工要求而未加保,後續如勞工申訴或事故發生,雇主恐需承擔龐大財務與法律風險,不可不慎。

-勞資-社保-投保

(相關法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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