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遠工作地點之協助有那些?
09 Jul, 2025
問題摘要:
調動至過遠地點所需提供之協助至少包括交通補貼、住宿支援、生活成本差額補助、工時彈性、家庭照顧支持等,且須依個別勞工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設計與協商。僅有制度性補貼但未補足實際損害,或僅提供單一項目補助而忽略其他生活面向,仍屬協助不足。雇主若未履行前述協助義務,即可能構成違法調職,勞工得據以拒絕服從並依法爭取權益。故企業在進行異地調職或遷廠安排時,除應妥善規畫人力調整方案,亦應設計完整配套與溝通機制,以確保調職行為具合法性,並落實勞動法所保障之人性尊嚴與家庭照顧價值。
律師回答:
雇主調動勞工至過遠的工作地點時,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第4款規定,應提供「必要之協助」,此項義務不僅是法律明文要求,也是實務判斷調職是否合法的重要標準之一。工作地點的改變若距離顯著加長,影響勞工每日通勤時間、生活安排或照顧責任,雇主即有義務透過具體措施減輕勞工負擔,使其得以維持合理生活品質。
所謂「必要之協助」,並無法條明文列舉,但依據實務判例及學理分析,至少應涵蓋數項實質補償或制度設計,例如:第一,交通補助。若勞工因調動需增加交通距離與時間,雇主應提供差額補助,包括通勤月票、加油費、停車費或公司交通車接送,甚至協助調整班表以避開高峰通勤時間。若通勤時間已超過原本合理可接受之範圍
,交通補助即不可僅為形式補貼,而應考慮實際支出及時間成本,提供充分金額或便利機制。第二,住宿津貼與安家費。若工作地點遷移距離過遠,致勞工難以每日通勤,雇主應提供異地租屋津貼或安排職務宿舍,並給予一次性搬遷費或安家費,以協助勞工安置生活,避免其因新地點無法即時入住或無合宜房源而受困。
第三,生活補助與生活成本差額補貼。不同地區生活成本差異巨大,尤其北部城市物價與租金遠高於中南部,雇主若調動勞工至生活成本較高區域,即使薪資未變,實際可支配所得亦將受損,故實務上法院曾認定雇主應補足此一區域差額,否則即為對勞工生活利益之侵害。第四,彈性上下班制度與工作時間調整。因工作地點改變常造成交通不便或照顧家人困難,雇主可透過彈性工時、遠距上班日、壓縮工時等方式協助勞工維持生活平衡。若雇主未針對實際困難設計因應措施,反強制要求配合,將違反調職合理性原則。
第五,家庭照顧安排支持。如勞工為單親、需照顧幼兒或年邁父母,調職將嚴重影響家庭責任履行,此時雇主除提供交通與住宿補貼外,尚應考慮托育支援、補助照護服務或協助轉介資源等措施,否則即違反考量家庭生活利益之法律義務。法院實務早已明確表示,是否構成合法調職,須從調職對勞工實際影響衡量,並非僅憑薪資與職稱不變即推定合法。
工作地點之變更,首先應就勞動條件是否有不利變更之要件來檢驗,倘若其變更地點過遠,已構成勞動條件不利變更,即使有僱主之協助,亦不得認為係合法變更。只有未構成勞動條件不利變更之工作地點,僱主再予以補助或協助,才構成合法調動。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有以下見解:「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其變更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勞動契約未約定公司有變更工作場所之權限,則縱有遷廠之必要而須變更工作場所,自應由兩造商議決定之;如勞工不同意變更工作場所,且原廠已無營運致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公司自應資遣勞工,更須為勞工辦理非自願離職。因此,對不同意遷廠員工,僅令其自願離職,而拒絕資遣及為其辦理非自願離職,顯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簡言之,構成勞動條件不利變更之工作地點係屬違法調動,不得強令員工至新工作地點服勞務。工作地點變更是否到達勞動條件是否不利變更之程度,應就勞工之整體情況來觀察,譬如勞工是否有家庭、勞勤之交通工具種類、通勤花費之時間成本等等因素綜合判斷。在上述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案中,僱主僅僅係將工廠自新北市遷至桃園市,法院認定即使有交通補助、宿舍、上班時間延後等補償,仍構成違法調動。
即使公司提供交通補貼與宿舍,將工廠自新北遷至桃園仍構成勞動條件不利變更,應為勞工辦理非自願離職,不得拒絕資遣。同樣道理,即使雇主形式上補償部分支出,若仍導致勞工整體通勤時間大幅延長、生活成本上升或家庭職責受限,法院仍可能認定為違法調職。「必要之協助」之具體內容需視個案情況與調職距離而定,不能僅以制度設計為藉口規避實質責任。
若雇主僅提供一次性搬家補助或基本交通費,對實際生活影響未設法彌補,即使調職基於公司組織調整,仍會被認定未履行協助義務。此外,雇主應於調職前進行充分溝通,了解勞工家庭狀況與生活需求,非僅單方面通知並要求配合。法律雖未明定調職須經勞工同意,但實務上調職前應至少進行誠實協商,否則即違反程序正義與誠信原則。
若勞工因調職地點過遠而無法配合工作,雇主亦不得一概認定為自願離職而拒絕資遣,若調職不具正當性或雇主未提供必要協助,勞工得拒絕調職並依勞基法第14條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與損害賠償。因此,雇主欲合法調動勞工至過遠地點,除應具備企業經營之必要性與正當目的,尚須履行實質補償義務與家庭利益保護責任。
-勞資-勞動契約-勞動契約變更-調職-工作地點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瀏覽次數: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