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單方將員工工作時間從8點開始工作提早30分,差在什麼地方?員工要如何處理?
09 Jul, 2025
問題摘要:
上班時間提前雖然表面上看似微小變動,實則可能嚴重侵害勞工權益,構成不利變更與違法調動,應由雇主提出合理理由並徵詢同意。勞工面對此種調整,應善用法律賦予之終止契約與請求補償之權利,並儘早記錄並保留相關證據,適時尋求工會或專業法律人士協助,以保障工作條件之穩定與生活安排之合理。此舉不僅為保障自身,更是維護整體勞動市場秩序與勞工尊嚴之具體實踐。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雇主單方面將原定上午八點開始的上班時間提前至七點三十分,看似僅僅是三十分鐘的調整,但實質上已經對勞工的勞動條件產生重大不利變更,並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對於調動工作條件所設下之基本原則。
首先,勞動契約所記載之上班時間,屬於勞動條件之一環,原則上應由勞資雙方協議一致,若雇主欲變更,應先徵詢勞工同意,否則即屬單方違約行為。
其次,儘管雇主可能主張「早上班、早下班」以維持總工時不變,但對勞工而言,其實質影響不容小覷。通勤時間被迫提早、可能影響育兒接送、早起導致睡眠不足,甚而影響身心健康與家庭生活,都是客觀可見的損害,尤其對於仰賴公共交通通勤的勞工,更可能因班次安排無法配合而導致遲到風險加劇,這些因素均應納入「勞動條件不利變更」之判斷基礎。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第一款至第五款,雇主若未能提出合理調整理由、未提供必要協助、未取得員工同意且造成不利後果,即可能構成違法調動。
特別是第二款明定調動不得對勞工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造成不利變更,而上班時間變動若導致勞工需提早出門、犧牲休息時間或衝擊生活安排,即構成實質不利;第五款要求雇主應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亦未能滿足。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如違反勞動契約或相關法令,勞工有權主動終止契約,並可請求資遣費。
實務上,若勞工不願接受該不利調整,應採取三步驟因應:第一步,書面表達異議,例如透過電子郵件、紙本聲明或工會反映,要求雇主撤回調整命令;第二步,若協商未果,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雇主變更上班時間已違反勞動契約,並依勞基法第14條主張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與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第三步,勞工應立即向當地勞動局提出申訴,由主管機關介入調查與調解。存證信函中應明確記載事件經過、違法依據、終止契約理由與請求項目,如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等,並保留副本以備日後舉證之需。
同時,勞工在依法終止契約後,無需繼續出勤,得即刻離職,不需履行預告期間,這一點在實務中常被忽略,事實上法律即賦予勞工此項權利。值得提醒的是,部分雇主可能試圖規避違法指摘,改以公告、群發訊息或工作手冊更新等方式變相調整上下班時間,勞工應留意此類手法並主張自身權益。
此外,若勞工係以月薪制計酬,提前三十分鐘上班所形成之超時工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否則亦涉及違反工時與薪資給付義務問題。勞工若能蒐集考勤紀錄、薪資明細、公告文件與上下班通訊紀錄,即可據此向勞動主管機關或法院主張未給付之工資與相關權益。若公司為大規模雇主,並涉及多人受到調整影響,透過工會集體交涉,或聯合向勞動局提出申訴,以提高施壓效力並降低個別勞工之風險。
-勞資-勞動契約-勞動契約變更-調職-工時-工作時間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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