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勞工經雇主調動至他公司,則該勞工工作年資應如何計算?

08 Jul,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經雇主調動至另一公司工作時,若兩家公司具有實質經營同一性,包含相同事業主或負責人、相同或近似業務性質、工作地點一致、人力資源共通、勞動條件未變等情況,則無論登記法人是否相同,皆應認為係服務於同一事業體,其原有工作年資自應合併計算。法院以實質審查方式保障勞工權益,防止形式上公司分立、調動掩蓋事實上連續雇用之關係。反之,若新、舊公司之間人事、經營、財務完全獨立,勞工轉任後其工作性質、主管、工作場所均有實質變更,或係經勞工自願轉職,非雇主調動安排,則法院可能認定勞動關係中斷,新職位不承繼原年資。因此,是否合併年資仍須依個案具體事實判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勞工經雇主調動至另一家公司工作時,其工作年資是否應合併計算,直接影響其日後退休金、資遣費或特別休假等權益,而關鍵就在於該兩家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57條所稱之「同一事業」。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於同一事業者為限,換言之,若新、舊雇主間屬於實體上具有連續性或同一性之事業單位,則勞工於兩者之服務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前後雇主若具有實體同一性,則勞工年資應合併計算
 
「按為保障勞工之基本勞動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防止雇主以法人之法律上型態規避法規範,遂行其不法之目的,於計算勞工退休年資時,非不得將其受僱於『現雇主』法人之期間,及其受僱於與『現雇主』法人有『實體同一性』之『原雇主』法人之期間合併計算,庶符誠實及信用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
 
按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基法第57條前段、第84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但我國之工商事業以中小企業為主,無論以公司或獨資、合夥之商號型態存在,實質上多由事業主個人操控經營,且常為類如拼湊投標廠商家數之需要、分擔經營風險所需或其他各類之理由(減輕稅賦),成立業務性質相同或相關之多數公司行號之情況下,實質共用員工,工作地點大致相同,猶常為轉渡經營危機,捨棄原企業組織,另立新公司行號,仍援用多數原有員工,給與相同之工作條件,在相同工作廠址工作。類此由相同事業主同時或前後成立之公司行號,登記形式上雖屬不同之企業(法人),但經營之企業主既相同,工作廠址多數相同,則自員工之立場以觀,甚難體認受僱之事業主有所不同;而自社會角度檢視,亦難認相同之事業主可切割其對員工之勞動契約義務。從而計算勞工之工作年資時,對上開「同一事業」之判斷,自不可拘泥於法律上人格是否相同而僅作形式認定,應自勞動關係之從屬情形,及工作地點、薪資約定、工作型態等勞動條件,作實質之判斷,以為保障勞工之基本勞動權,加強勞雇關係,故於計算勞工退休年資時,自得將其受僱於現雇主法人之期間,及其受僱於與現雇主法人有實體同一性之原雇主法人之期間合併計算,庶符誠實及信用原則。合○公司與上訴人公司雖屬不同之登記法人,但均屬李○麟之家族公司,由李○麟實際負責經營,又在相同廠址營運預拌混凝土之相關項目,被上訴人勞動條件均未變動,應認二公司屬實質同一性之事業,故被上訴人退休年資應予合併計算,始符誠信,尚與事業單位有無轉讓或留用員工無涉。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103年6月5日自請退休時,月平均工資為4萬4,360元,若合併計算兩公司之工作年資為20年等情,並不爭執。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年資計為35個基數,得請領退休金155萬2,600元。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7號)
 
當雇主形式上雖為兩家不同法人或公司,惟若實質上由同一人經營、業務性質相同、工作場所一致、勞動條件未變,則視為實質同一性事業,年資自得合併計算。法院強調,此判準旨在防止雇主利用法人分立、企業轉讓等手段規避對勞工原有勞動關係之義務。現代企業型態常見一個事業主或公司經營者出於分散經營風險、節稅、投標便利或因應組織危機等理由,陸續成立多家公司或行號,然實務操作上仍共用原有人力資源、工廠設備、客戶關係,甚至仍由相同主管負責。勞工從原公司轉任新公司後,若其工作性質、工作地點、薪資、主管均未改變,在客觀上已與原工作內容無明顯區隔,則基於誠信原則,應認定其實際上係持續服務於同一事業體,不因登記主體變動而中斷其年資。
 
在實質勞動關係未變的情形下,應合併計算勞工工作年資。
 
例如,若某勞工於A公司服務15年,後經雇主安排調至B公司工作,而兩家公司由同一家庭企業控制,營運地點不變,工作內容及待遇相當,法院即會認為勞工係繼續為同一事業工作,即使雇主名稱不同,亦不影響其年資之延續性。此種情形即使未有正式書面契約或轉任協議,法院仍得據事實認定年資之連續。勞工如遇此情形,應注意蒐集證據以利未來權益主張,包括但不限於調職通知、工資單、保險紀錄、上下班打卡紀錄、工作內容對照表、公司內部通訊、主管指示紀錄等,以證明其工作性質及雇主實質未變。若有參加工會,亦可透過工會協助確認勞工於新舊公司間之勞動關係未中斷並合併計算年資。
 
此外,若勞工在職期間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年資計算更為重要,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每一年資折算兩個月平均工資,超過15年者部分則為一個月,累計年資直接關係退休金總額。實務中有多起爭議案件,最終法院依據實體經營同一性原則,裁定應合併年資並補發退休金。勞工在A公司與B公司間共服務20年,法院認定兩者實質同屬家族企業,廠址一致、營運項目一致、勞動條件未變,故應合併計算其年資,裁定雇主須依20年資計發退休金155萬餘元。

-勞資-勞動契約-勞動契約變更-調職-工作年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7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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