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章或工作規則,是否須經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

12 Mar, 2018

問題摘要:

工作規則對於雇主和員工之間的關係確實有著重要的影響。它們不僅提供了組織管理的框架,還作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保護了雙方的權益。透過法律的規範和程序,確保工作規則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是維持勞動關係穩定和和諧的重要一環。

 

律師回答:

關於「工作規則」依勞基法第70條所規定可知,係雇主為了使事業順利運作,而就勞動條件、職場秩序等目的而片面訂定並拘束全體員工的的公司規章。關於此類規章在雇主使用之名目或名義為何,在所不問,如人事規則、工作規則、獎勵規則或其他工作手冊均可以為之,由於上開規則涉及勞工權益,勞基法及相關學說實務見解就於雇主上開權限有加以限制之情形。

 

關於工作規則訂立之形式要件,依勞基法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所以三十人以上企業固有訂立義務,未到三十人亦可訂立。如有違反者,可依勞基法79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並依同法第80-1條第1項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工作規則的效力

勞動基準法第70條,雇主若雇用30人以上的勞工,必須設立工作規則,並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這些規則應涵蓋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津貼、獎金、紀律等多個方面,效力部分在勞動法令之下,並可作為勞動契約之補充(勞動基準法第71條)。

 

一旦工作規則經過核備並在工作場所內公開揭示,它們就對所有員工產生法律效力。即便員工沒有顯式同意這些規則,只要他們繼續在公司工作,就被視為默示接受了這些規則,這些規則成為勞動合約的一部分。

 

因之,工作規則僅須符合揭示,並經勞工默示同意即成效力,而所稱之「公開揭示」,實務上多不拘形式,只要是置於員工可得知悉之處,法院都肯認符合「公開揭示」之要件,只要在「公開揭示」後勞工並未離職,就等同於默示承認該工作規則的內容成為雇傭契約的一部分,無論勞工內心是否真正同意該工作規則,亦無論勞工是否事實上知悉該工作規則的存在,事後都不能否定該工作規則的效力,也不能以不知有工作規則存在作為不承認工作規則為雇傭契約一部分之理由。

 

換言之,以法律規定,工作規則須經「主管機關核備」並在公司內「公開揭示」才發生效力,但關於核備僅是適用三十人以上企業,不及三十人自不須核備,又依多數的實務見解認為,主管機關核備只是法規上程序,縱然雇主漏未請主管機關核備,僅是行政處罰的問題,只要工作規則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強制禁止之規定,都不影響工作規則的效力。

 

此可見諸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26號判決意旨表示「工作規則為雇主統一勞動條件及工作紀律,單方制定之定型化規則,雇主公開揭示時,係欲使其成為僱傭契約之附合契約,而得拘束勞雇雙方之意思表示,勞工嗣後如繼續為該雇主提供勞務,應認係默示承諾該工作規則內容,而使該規則發生附合契約之效力。……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之內容而定,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而不論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除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團體協商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此為現今實務上的一貫見解,值得注意!

 

此如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492號判決意旨表示「雇主違反勞基法第七十條,工作規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規定,僅係雇主應受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處罰之問題。苟該工作規則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仍屬有效。」就持相同見解。

 

雇主將「公司規章」發放所有員工審閱、簽名,應已達公開揭示的效果,即使離職後勞工主張原定權益仍有拘束力,在實務上會被認定為「默示同意」該工作規則,因此工作規則已經在公司內部對所有員工發生效力;但公司規章內的規定,還是應該受到勞基法的限制。蓋工作規則雖然拘束勞工,但勞基法是勞工的最低保障,所以如果公開揭示的工作規則有低於勞基法對勞工的保障情形,仍然是無效的。此時應就勞工的情形具體判斷有無違反勞基法,不可以一概而論。

 

工作規則的修改

如果雇主想要修改工作規則,除必須依循勞基法第70條之程序,特別是那些會對員工產生不利影響的變更,必須考慮到合理性和必要性,並且在某些情況下需要重新獲得員工的同意。此外,修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並確保不違反任何強制性的法律規定。

 

法院通常支持工作規則的效力,只要這些規則被公開且員工繼續為雇主提供勞務。但工作規則如果違反了法律上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是對員工極為不利的,法院可能會認定這些規則無效。即便工作規則對所有員工具有約束力,勞工法仍然保護員工免受不公平和非法的勞動條件變更的影響。任何對員工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規則變更都應通過適當的程式進行,確保員工的法定權利不受侵犯。

 

通過以上點的梳理,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工作規則在勞動關係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不僅為雇主提供了管理和組織勞動力的工具,同時也給予員工一定的法律保護。這種平衡是通過確保規則的合法性、公開性以及在必要時獲得員工同意的方式來實現的。

 

-勞資-人事規章-工作規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勞動基準法第71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勞動基準法第8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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