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那麼多歲,來做這種打掃清潔,甘好?

08 Jul,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以年齡作為人事決策或否決聘用依據,不僅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所保障之平等就業權利,亦不符現代社會對於多元共融與勞動參與之期待,本案公司雖以業務縮減為資遣理由,然後續對於員工提出的職務調整建議卻以年齡作為拒絕理由,終被認定為構成歧視並遭裁罰。企業應以此為戒,避免在決策過程中出現偏頗言語或不當處理,方能兼顧法令遵循與企業形象,善盡作為用人單位之社會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都那麼多歲,來做這種打掃清潔,甘好?」這句話表面上看似關心,實則蘊含著對年長求職者的貶抑與歧視,並可能構成違法的就業歧視行為。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不得基於年齡等與工作表現無關之身分特質,對求職者或在職員工施予歧視待遇。
 
如某食品公司以業務緊縮及員工表現不佳為由資遣員工,然黃員在接獲通知後,並未對公司提出過激反應,反而主動表示願意改任清潔打掃等職務持續工作,甚至親自與配偶一同至公司與負責人進行協商。惟該負責人卻回應:「你都那麼多歲,來做這種打掃清潔,甘好?」拒絕黃員留任,相關對話內容經查屬實後,勞動局認定該發言構成年齡歧視,依法依就業服務法裁罰新臺幣30萬元,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抗罰,最終法院亦判定雇主有違法歧視事實而駁回上訴。
 
此案之所以受到矚目,除涉及年齡歧視問題外,更凸顯出企業對於中高齡勞動者認知偏誤所可能帶來之法律風險。
 
就業歧視之判斷關鍵,在於雇主是否以工作無關之身分特質作為勞動條件或進用之依據,年齡作為一種自然老化過程,並不當然與職務勝任力產生負面關聯,特別是本案中,黃員原即為公司既有員工,對於環境熟悉,亦主動表示願意從事清潔類職務,且清潔工作之性質通常不會涉及高度複雜或需極大體力之情形,若僅因其年齡已長就認定其不適任該職,即有失客觀,並違反法定平等原則與實質平等之精神。
 
事實上,我國已進入高齡社會,65歲以上人口占比日益上升,未來中高齡者將持續為勞動市場重要組成,而為因應少子化所致勞動力萎縮,政府亦陸續推出中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政策,以鼓勵與保障年長者重返職場或延後退休,企業在實務操作上亦應配合政策發展,避免排除或輕視年長求職者。
 
再就法律觀點而言,依就業服務法之設計,雇主若有歧視行為,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主管機關可依法命令改善並處以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且此規範為強制性規定,屬公法義務,雇主不得以契約或工作內規予以排除。
 
本案即為明顯例證,員工提出主動協商意願,雇主不僅未衡酌其工作適任與職務需求,反以其年齡作為否決理由,不僅情理不合,更已違法。
 
此外,企業若未妥適處理歧視爭議,除須面對主管機關之裁罰外,亦可能遭受勞工申訴、媒體揭露或聲譽受損等連鎖效應,進一步導致營運風險或商譽損失。
 
企業主管或人資部門應特別警覺於面談、協商或內部溝通過程中使用措辭之影響力,慎防個人主觀情緒語言誤觸法網。語言的細節,往往是歧視成立的關鍵證據,法院於判斷此類爭議時,亦會結合勞工實際處境、公司決策脈絡及對話語境,整體審酌是否具備歧視性內涵,而非僅憑一句話之文字表面意涵。
 
本案所涉對話即為例證,雖以疑問句形式提出,卻已蘊含對年長者適任性的負面評價,顯示出主觀偏見與不平等對待。面對高齡化社會的來臨,企業與用人單位應重新檢視人力資源政策與內部溝通文化,強化多元包容與平權意識,不應單以年齡判斷員工價值與能力,反應更需聚焦於其工作表現與職務適配度。主管機關亦應持續推動反歧視教育與政策輔導,協助企業妥善理解法規精神與實務操作準則。

-勞資-就業歧視-年齡歧視

(相關法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服務法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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