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環境對於勞工身體健康有害,勞工可以拒絕工作嗎?
問題摘要:
職業安全和健康的法律框架為勞工提供了多重保障,確保他們在工作時不受到不安全條件的威脅。以下是你提到的法律條款的進一步闡釋:勞工的退避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這一法律規定了在工作場所存在立即危險時,勞工有權停止工作並撤離至安全場所,同時必須向直接主管報告情況。此規定確保了勞工在面對安全威脅時可以採取必要措施保護自己,而不會因此受到不利對待,例如解雇或調動。給付拒絕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這些權利允許勞工在雇主未履行其義務時拒絕工作,例如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或支付應有的工資。這些權利的行使基於勞動契約的原則,即雙方都有義務履行自己的承諾。如果雇主違反了提供安全工作條件的義務,勞工有權利停止工作直到問題得到解決。民法第483條之1和第267條第1項提供了勞工在面對職場不安全情況時依法保護自己的法律基礎。這些條款說明了雇主有責任預防可能危及勞工生命、身體或健康的風險,並且在因雇主可歸責原因無法履行工作時,勞工可以要求相應的待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查工作場所是否危險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雖事涉事實認定問題。但假如確實是危險工作場所會對勞工健康造成傷害,勞工當然可以要求改善並在雇主改善完成前拒絕工作。蓋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8條)。
勞工在面對職場危險時擁有的廣泛權利和保護機制。台灣的勞動法典非常重視勞工的安全和健康,為勞工提供了多層次的保障措施來對抗不安全的工作條件。以下是對您所提到的法律條款的進一步闡述:
勞工的退避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
當工作場所存在立即的危險時,勞工不僅有權停止工作並退避至安全場所,同時還必須向直屬主管報告情況。這項規定確保勞工在自身安全受到威脅時能夠採取必要措施來保護自己,而不會因此受到職位上的不利影響,例如被解僱或調職。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詳參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6條內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係關於勞工退避之明文法律規定,即:「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勞工有依勞動契約本旨為一定勞務履行的義務,如果拒不工作,可成立債務不履行,不但違約,喪失雇主薪資的對待給付請求權,嚴重的話甚至可能成立解僱事由。
給付拒絕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
給付拒絕權有幾種可能情況:首先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它以雇主先違反契約上義務為前提,針對勞工已得請求之義務履行,雇主沒有遵循,此時勞工可憑藉自力,催促雇主為符合契約的行為,再者,如雇主未遵守勞動保護法令,違背其保護照顧勞工的附隨義務,到達明顯重大程度,勞工也同樣可以不提供勞務,這都是同時履行抗辯、也當為給付拒絕權的樣態。
民法第483條之1和第267條第1項,這些條文提供了勞工在遭遇職場不安全條件時,依法保護自己的法律基礎。這些條款說明了雇主有義務預防可能危害勞工生命、身體或健康的風險,並且在勞工因雇主可歸責的原因無法履行工作時,勞工可以要求對等的給付。
然而,在某些情形,勞工拒絕自己之勞務提供,不但不被認為是違反契約,而且得以繼續保留工資請求權,不容雇主以勞工未工作為由而不付,學理上稱為給付拒絕權。
相對的,如雇主並未違反契約上義務,因雇主沒有違約在先,所以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學理上歸之為其他給付拒絕權,最常見如職業安全領域的退避權。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2項說: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在此,勞工仍得請求工資給付,而且雇主不得對之為其他不利對待。
此一段合法拒絕工作期間,乃不可歸責於勞工反倒係可歸責於雇主,即依民法483條之1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又依民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雇主不得對勞工合法行使「退避權」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勞工仍享工資請求權。而且此時勞工之拒絕給付勞務乃屬有正當理由,自非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所稱的無正當理由之曠職。
這些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允許勞工在雇主未履行其義務,如提供安全工作環境或支付應有工資時,拒絕工作。這些權利的行使基於勞動契約的原則,即契約的雙方都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雇主違反了提供安全工作條件的義務,勞工有權利停止工作直到問題得到解決。
在實務上,違反攸關勞工生命身體安全之法令情事,勞工對此都有權拒絕提供勞務,也不會喪失原有的工資權利。
勞工行使退避權或給付拒絕權應當謹慎,確保其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和條件。這些權利的行使不應被視為違約或曠職,而是合法且正當的自我保護行為。雇主應積極響應勞工的安全訴求,及時改善工作環境,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糾紛和保障勞工的安全。
總之,勞動法給予勞工在面對職場風險和不安全工作條件時強大的保護,這些法律條款的設計旨在確保勞工在執行工作職責時的安全和健康,並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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